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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干校(高校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兵党干校职发〔2022〕1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干校(高校

体制)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

通知

 

兵团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兵团干部学院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干校(高校体制)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党干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干校(高校体制)

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兵团党干校(高校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党干校(高校体制)在岗教师和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教师。

第三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五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不足5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第六条 树立正确的政治导向,激励先进,对获得全国或兵团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给予倾斜。

第七条 助教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学历或获双学士学位。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学识水平

具备从事本门学科教学和科研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能够承担本学科部分讲课和教学辅助工作。

2.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够写出较好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或教学总结2篇以上。

3.按要求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经考核,胜任助教职责。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按程序申请认定助教。

第八条 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相应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研究生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或获双学士学位,聘任助教满2年。

3.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聘任助教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在所从事教学的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

2.能够结合本专业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并写出相应的调研报告。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掌握本门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方法,具有独立进行教学的能力,根据教学计划系统讲授1—2门课程,承担过常规主体班次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2.主持1次或参与2次以上案例式、体验式、情景模拟、现场教学、结构化研讨等教学工作。

3.积极承担教学工作,熟练使用现代教学设备,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完成40个以上标准课时。

4.具有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担任助教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教学体会5篇以上,其中3篇是在省级学术报刊上发表。

5.聘任助教期间,带班累计半个月以上。

6.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聘任助教期间,有“访惠聚”、基层挂职、南疆支教、援教等工作经历。

(四)硕士学位研究生考核认定讲师,需跟班听课60个专题并且带班累计半个月以上。

第九条 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相应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相应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聘任讲师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在所从事教学的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该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

2.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或给研究生班授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过案例式、体验式、情景模拟、现场教学、结构化研讨等教学方法或带班累计半个月以上。

(三)实践能力(经历)

1.积极承担教学工作,胜任不同层次、不同班次的教学工作。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课程,任期内开设过1个新专题(讲座)课。本专业招收有研究生的,承担过1门研究生班系统课程,教学效果优良。兵团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任期内,承担过不少于2次研究生班的专题课。

2.年均完成50个以上标准课时。

3.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结合本专业独立进行或主持基层调研活动。

4.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5.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聘任讲师期间,参加“访惠聚”、基层挂职、南疆支教、援教等累计1年以上。

(四)业绩成果

聘任讲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在国家级核心报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在国家级报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或在省级以上理论报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

2.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单独撰写项目总字数的1/5或不少于8万字)或参与完成2项;或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或参与完成3项,并完成每项不低于3000字的写作任务。

3.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或获得兵团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2项。

4.获得兵团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比赛(观摩)三等奖以上或精品课1次;或入选中组部、自治区、兵团等省部级组织的好课程1次;或2篇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5.主编本系统指定教材(前2名作者)2部或学术专著1部(封面署名的前3名作者)。

(五)博士学位研究生考核认定副教授,需跟班听课40个专题,带班累计半个月以上,参与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或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并且开设1个主体班专题。

第十条 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相应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聘任副教授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在所从事的教学学科具有系统、深厚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专业修养,广博的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时准确掌握本学科的发展趋势,能够开创性研发前沿性问题并讲授,在兵团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

2.对实际问题有较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教学与科研组织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能够承担有理论深度的课程。任现职以来,开设过5个新专题(讲座)。本专业招收研究生的,任期内承担2门研究生系统课程(含专题讲座),教学效果优秀。参与研究生论文指导或答辩等工作。兵团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任期内,承担过不少于5次研究生班的专题课。

2.承担学科建设工作,在本学科进行开创性的研究工作。完成1篇高质量的咨询报告。承担指导、帮带1名以上青年教师任务。

3.承担并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干部大培训专题辅导,主持完成案例式、体验式、情景模拟、现场教学、结构化研讨等教学工作。

4.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完成60个以上标准课时。

5.对本门学科某一个专门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在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是本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能结合教学积极开展科研工作,科研业绩显著。

6.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聘任副教授期间,参加“访惠聚”、基层挂职、南疆支教、援教累计1年以上。

(四)业绩成果

聘任副教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在国家核心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2.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单独撰写项目总字数的1/5或不少于10万字);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或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3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4项,并完成相应的独立写作任务,每个课题不低于1万字。

3.在省级以上理论报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

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前3名作者),或获兵团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专业技术荣誉称号;或教学成果在全国干部教育系统获得精品课1次或中组部、自治区、兵团组织评选的精品课1次;或教学成果在兵团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获得精品课2次;或获省部级系统教学比赛(观摩)二等奖以上2项;或入选中组部、自治区、兵团等省部级组织的好课程2次。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封面署名的前3名作者)或主编本系统指定教材(第一作者)2部,其中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6.3篇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十一条 有关问题说明

1.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时,以最高奖励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报刊多次刊载,只计算一次,不得累计;

2.教学和科研基本资料,由单位教学和科研管理部门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教学效果实行一票否决,教学效果考核未达到要求者不能推荐评审。

3.对学术论文的认定范围按照最新的《兵团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认定补充规定》,从《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干校(高校体制)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4.本条件中涉及的“XX以上”,均为包含的关系。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干校(大专以上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兵党干校职发〔2021〕1号)同时废止。

 


 

 

 

正文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干校(高校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

发布时间:2022-07-04

兵党干校职发〔2022〕1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干校(高校

体制)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

通知

 

兵团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兵团干部学院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干校(高校体制)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党干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干校(高校体制)

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兵团党干校(高校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党干校(高校体制)在岗教师和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教师。

第三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五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不足5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第六条 树立正确的政治导向,激励先进,对获得全国或兵团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给予倾斜。

第七条 助教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学历或获双学士学位。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学识水平

具备从事本门学科教学和科研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能够承担本学科部分讲课和教学辅助工作。

2.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够写出较好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或教学总结2篇以上。

3.按要求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经考核,胜任助教职责。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按程序申请认定助教。

第八条 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相应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研究生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或获双学士学位,聘任助教满2年。

3.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聘任助教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在所从事教学的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

2.能够结合本专业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并写出相应的调研报告。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掌握本门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方法,具有独立进行教学的能力,根据教学计划系统讲授1—2门课程,承担过常规主体班次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2.主持1次或参与2次以上案例式、体验式、情景模拟、现场教学、结构化研讨等教学工作。

3.积极承担教学工作,熟练使用现代教学设备,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完成40个以上标准课时。

4.具有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担任助教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教学体会5篇以上,其中3篇是在省级学术报刊上发表。

5.聘任助教期间,带班累计半个月以上。

6.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聘任助教期间,有“访惠聚”、基层挂职、南疆支教、援教等工作经历。

(四)硕士学位研究生考核认定讲师,需跟班听课60个专题并且带班累计半个月以上。

第九条 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相应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相应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聘任讲师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在所从事教学的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该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

2.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或给研究生班授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过案例式、体验式、情景模拟、现场教学、结构化研讨等教学方法或带班累计半个月以上。

(三)实践能力(经历)

1.积极承担教学工作,胜任不同层次、不同班次的教学工作。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课程,任期内开设过1个新专题(讲座)课。本专业招收有研究生的,承担过1门研究生班系统课程,教学效果优良。兵团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任期内,承担过不少于2次研究生班的专题课。

2.年均完成50个以上标准课时。

3.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结合本专业独立进行或主持基层调研活动。

4.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5.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聘任讲师期间,参加“访惠聚”、基层挂职、南疆支教、援教等累计1年以上。

(四)业绩成果

聘任讲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在国家级核心报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在国家级报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或在省级以上理论报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

2.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单独撰写项目总字数的1/5或不少于8万字)或参与完成2项;或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或参与完成3项,并完成每项不低于3000字的写作任务。

3.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或获得兵团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2项。

4.获得兵团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比赛(观摩)三等奖以上或精品课1次;或入选中组部、自治区、兵团等省部级组织的好课程1次;或2篇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5.主编本系统指定教材(前2名作者)2部或学术专著1部(封面署名的前3名作者)。

(五)博士学位研究生考核认定副教授,需跟班听课40个专题,带班累计半个月以上,参与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或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并且开设1个主体班专题。

第十条 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相应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聘任副教授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在所从事的教学学科具有系统、深厚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专业修养,广博的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时准确掌握本学科的发展趋势,能够开创性研发前沿性问题并讲授,在兵团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

2.对实际问题有较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教学与科研组织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能够承担有理论深度的课程。任现职以来,开设过5个新专题(讲座)。本专业招收研究生的,任期内承担2门研究生系统课程(含专题讲座),教学效果优秀。参与研究生论文指导或答辩等工作。兵团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任期内,承担过不少于5次研究生班的专题课。

2.承担学科建设工作,在本学科进行开创性的研究工作。完成1篇高质量的咨询报告。承担指导、帮带1名以上青年教师任务。

3.承担并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干部大培训专题辅导,主持完成案例式、体验式、情景模拟、现场教学、结构化研讨等教学工作。

4.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完成60个以上标准课时。

5.对本门学科某一个专门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在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是本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能结合教学积极开展科研工作,科研业绩显著。

6.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聘任副教授期间,参加“访惠聚”、基层挂职、南疆支教、援教累计1年以上。

(四)业绩成果

聘任副教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在国家核心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2.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单独撰写项目总字数的1/5或不少于10万字);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或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3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4项,并完成相应的独立写作任务,每个课题不低于1万字。

3.在省级以上理论报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

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前3名作者),或获兵团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专业技术荣誉称号;或教学成果在全国干部教育系统获得精品课1次或中组部、自治区、兵团组织评选的精品课1次;或教学成果在兵团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获得精品课2次;或获省部级系统教学比赛(观摩)二等奖以上2项;或入选中组部、自治区、兵团等省部级组织的好课程2次。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封面署名的前3名作者)或主编本系统指定教材(第一作者)2部,其中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6.3篇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十一条 有关问题说明

1.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时,以最高奖励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报刊多次刊载,只计算一次,不得累计;

2.教学和科研基本资料,由单位教学和科研管理部门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教学效果实行一票否决,教学效果考核未达到要求者不能推荐评审。

3.对学术论文的认定范围按照最新的《兵团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认定补充规定》,从《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干校(高校体制)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4.本条件中涉及的“XX以上”,均为包含的关系。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干校(大专以上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兵党干校职发〔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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