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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兵团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师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结合国家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拟于近期开展2022年兵团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评审对象为兵团各级卫生健康机构(学校医院、学校医务室)中从事临床医学、护理、药学、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事业管理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援疆专业技术人员。

(二)第一师阿拉尔市、第八师石河子市、兵团医院、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拟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组织评审。第三师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由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评审委员会代评;第十四师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由第一师阿拉尔市师域医共体评审委员会代评;十一师、十二师、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兵团中心血站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由兵团乌鲁木齐区域医联体评审委员会代评;对代评的师市原则上应单独分组,单独计算通过率。

(三)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的团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享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评审时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比例。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的限制,在(到)岗即聘、离岗取消。

(四)对口支援1年(含)以上,且正在援疆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兵团申报职称。在南疆师市工作的援疆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同等享受南疆师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在兵团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兵团按照本地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在兵团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予以免试。

(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六)团场、社区、校医院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团场、社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也可申报“兵团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两者不可同时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评审条件基本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规定执行。根据国家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要求,202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对申报人员的论文、科研、奖项、进修等条件不作为必要条件。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学术作风端正,无学术造假、抄袭等情况。

(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3年有效,从参考当年计算。申报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应达到相应合格标准。合格标准与自治区2022年合格标准一致。

(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兵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兵防组发电〔2020〕2号)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免继续教育学时,免除职称答辩;在一线疫情防治经历可视同进修、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三、推荐程序和方法

(一)申报人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在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上,通过注册,获取账号和密码,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上传的申报材料须为原件的扫描件(如上传复印件须在原盖章处加盖红色公章进行二次确认)。在岗申报人员申报职称时,必须上传兵团人事人才信息系统打印的带有二维码的《岗位说明书》。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用人单位成立专家考评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后写出具体推荐意见,利用平台系统打印《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结果公示表》,单位领导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做好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结果公示表》上传到平台系统中备案。用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确保职称评审公正严明。各师市卫生健康委、人社局要加强指导,对申报材料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二)组织职称评审。兵团各级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通过平台从卫生健康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评审结果必须上传到平台中统一管理。评审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最后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报兵团卫健委和人社局备案。

(三)评审结果公示。职称评审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向师市卫健委、人社局报备。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通过平台上报,经师市卫健委、人社局审核后,报兵团人社局确认备案后予以公示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职称评审诚信承诺。职称评审继续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严格落实“三公示”制度,在职称申报、审核、评审三个阶段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专业技术人员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职称。

(二)及时动态调整评审专家库。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并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具备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长期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等条件,适时征集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五、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必须对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如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的周数、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医德医风、论文、下基层时间和地点、继续教育情况、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情况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在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5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基层累计工作服务1年或30次即晋升副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服务满40周或250个工作日。

(三)2022年度晋升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视频答辩,答辩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四)根据《评审条件》规定,申报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录在案,自查实之日起,5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用人单位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责任。

(五)如有新申报的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六)各单位、各师市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工作,并做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的政策解答和服务工作。

六、评审工作时间

2022年11月30日-12月15日网上申报,12月16日-12月31日兵团卫生健康委受理各师市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推荐申报材料初审,12月31日关闭申报系统。答辩、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兵团卫健委办公室、兵团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兵团卫健委  李龙勇  刘阳   0991-2890328

服务平台技术支持与服务电话: 0991-2604965

技术解答 QQ 群: 64300069

 

                                                     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正文

关于开展2022年兵团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3

各师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结合国家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拟于近期开展2022年兵团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评审对象为兵团各级卫生健康机构(学校医院、学校医务室)中从事临床医学、护理、药学、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事业管理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援疆专业技术人员。

(二)第一师阿拉尔市、第八师石河子市、兵团医院、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拟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组织评审。第三师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由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评审委员会代评;第十四师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由第一师阿拉尔市师域医共体评审委员会代评;十一师、十二师、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兵团中心血站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由兵团乌鲁木齐区域医联体评审委员会代评;对代评的师市原则上应单独分组,单独计算通过率。

(三)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的团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享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评审时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比例。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的限制,在(到)岗即聘、离岗取消。

(四)对口支援1年(含)以上,且正在援疆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兵团申报职称。在南疆师市工作的援疆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同等享受南疆师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在兵团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兵团按照本地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在兵团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予以免试。

(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六)团场、社区、校医院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团场、社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也可申报“兵团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两者不可同时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评审条件基本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规定执行。根据国家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要求,202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对申报人员的论文、科研、奖项、进修等条件不作为必要条件。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学术作风端正,无学术造假、抄袭等情况。

(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3年有效,从参考当年计算。申报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应达到相应合格标准。合格标准与自治区2022年合格标准一致。

(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兵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兵防组发电〔2020〕2号)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免继续教育学时,免除职称答辩;在一线疫情防治经历可视同进修、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三、推荐程序和方法

(一)申报人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在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上,通过注册,获取账号和密码,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上传的申报材料须为原件的扫描件(如上传复印件须在原盖章处加盖红色公章进行二次确认)。在岗申报人员申报职称时,必须上传兵团人事人才信息系统打印的带有二维码的《岗位说明书》。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用人单位成立专家考评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后写出具体推荐意见,利用平台系统打印《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结果公示表》,单位领导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做好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结果公示表》上传到平台系统中备案。用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确保职称评审公正严明。各师市卫生健康委、人社局要加强指导,对申报材料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二)组织职称评审。兵团各级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通过平台从卫生健康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评审结果必须上传到平台中统一管理。评审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最后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报兵团卫健委和人社局备案。

(三)评审结果公示。职称评审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向师市卫健委、人社局报备。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通过平台上报,经师市卫健委、人社局审核后,报兵团人社局确认备案后予以公示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职称评审诚信承诺。职称评审继续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严格落实“三公示”制度,在职称申报、审核、评审三个阶段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专业技术人员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职称。

(二)及时动态调整评审专家库。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并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具备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长期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等条件,适时征集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五、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必须对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如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的周数、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医德医风、论文、下基层时间和地点、继续教育情况、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情况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在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5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基层累计工作服务1年或30次即晋升副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服务满40周或250个工作日。

(三)2022年度晋升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视频答辩,答辩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四)根据《评审条件》规定,申报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录在案,自查实之日起,5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用人单位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责任。

(五)如有新申报的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六)各单位、各师市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工作,并做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的政策解答和服务工作。

六、评审工作时间

2022年11月30日-12月15日网上申报,12月16日-12月31日兵团卫生健康委受理各师市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推荐申报材料初审,12月31日关闭申报系统。答辩、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兵团卫健委办公室、兵团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兵团卫健委  李龙勇  刘阳   0991-2890328

服务平台技术支持与服务电话: 0991-2604965

技术解答 QQ 群: 64300069

 

                                                     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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