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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交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兵团交通运输行业交通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 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 员队伍,促进交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 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交通运输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 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 玉市等南疆师市所属团场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 用”,按照兵团相关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本条件施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 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坚持正确的工作导 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 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 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 57号)的相关规定,每年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本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资格取得,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评审 前需参加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高级交通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职称后,从事 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 年。

(二)学识水平

1.全面系统掌握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理念,熟悉相关专业及现代经济管理知 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发展趋势。

2.掌握有关交通运输经济及相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贯彻执行 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制度。

3.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 题。

4.具备指导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与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完 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重要课题调研任务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有处理经 济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备讲授专业课程的经历。

4.在团场级以下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的见 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 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兵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兵团级以上成果奖1项; 师市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师市级成果一等奖1项;团场及以下单 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师市级成果奖二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师市级以上重点调研或科研项目2项,经过鉴定并 实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理论上有创新,研究成果应用于实 践并取得显著成效。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发展规划、研究报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制度办法和意见的起草,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被本单位采 用2项以上。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 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 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6.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良好 的社会、经济效益。

7.从事本专业工作,在实践中创新管理机制、模式、办法,成效显著,业绩 突出。

8.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行业内领军人才,青年英才荣誉称 号。

9.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 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 上);或在兵团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 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 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 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求,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需参评现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职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 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团场及以下单位”是按行政区域划分。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重要贡献,是指直接的效益 及贡献,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师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 料;课题须提交立项及结项材料、重点课题须提交鉴定部门鉴定材料;标准制 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鉴定意 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 系列交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 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交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15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兵团交通运输行业交通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 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 员队伍,促进交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 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交通运输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 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 玉市等南疆师市所属团场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 用”,按照兵团相关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本条件施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 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坚持正确的工作导 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 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 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 57号)的相关规定,每年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本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资格取得,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评审 前需参加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高级交通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职称后,从事 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 年。

(二)学识水平

1.全面系统掌握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理念,熟悉相关专业及现代经济管理知 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发展趋势。

2.掌握有关交通运输经济及相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贯彻执行 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制度。

3.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 题。

4.具备指导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与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完 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重要课题调研任务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有处理经 济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备讲授专业课程的经历。

4.在团场级以下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的见 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 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兵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兵团级以上成果奖1项; 师市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师市级成果一等奖1项;团场及以下单 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师市级成果奖二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师市级以上重点调研或科研项目2项,经过鉴定并 实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理论上有创新,研究成果应用于实 践并取得显著成效。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发展规划、研究报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制度办法和意见的起草,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被本单位采 用2项以上。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 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 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6.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良好 的社会、经济效益。

7.从事本专业工作,在实践中创新管理机制、模式、办法,成效显著,业绩 突出。

8.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行业内领军人才,青年英才荣誉称 号。

9.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 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 上);或在兵团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 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 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 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求,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需参评现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职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 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团场及以下单位”是按行政区域划分。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重要贡献,是指直接的效益 及贡献,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师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 料;课题须提交立项及结项材料、重点课题须提交鉴定部门鉴定材料;标准制 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鉴定意 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 系列交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 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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