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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 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社会经济快 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 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证券、金融保险、银行、期货、投融资等工作 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 玉市等南疆师市所属团场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 用”,按照兵团相关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本条件施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 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 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 57号)的相关规定,每年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高级金融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职称后,从事 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 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精通金 融经济业务,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并应用于 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工作。

2.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正 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

3.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 难问题。

4.具备指导金融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兵团级金融经济理论研究、重大经济改革方案的编 制。

2.主持或参与制定兵团级以上单位与本专业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及重要科研 成果的鉴定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的金融经济政策、法规或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 目,对本单位(部门)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4.在团场及以下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 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 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过金融领域内2项兵团级以上研究项目,得到兵团 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兵团级规范、 规程和管理办法。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过1项以上兵团级重点课题或2项以上师市级重点课 题的研究,并写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兵团级二等奖以上。

5.从事金融经济研究工作,获地州市级以上及本单位(部门)相关专业奖项 1项(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 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7.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 在兵团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上或在国际 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 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团场及 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作要求。)

第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 列金融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15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 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社会经济快 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 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证券、金融保险、银行、期货、投融资等工作 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 玉市等南疆师市所属团场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 用”,按照兵团相关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本条件施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 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 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 57号)的相关规定,每年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高级金融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职称后,从事 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 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精通金 融经济业务,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并应用于 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工作。

2.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正 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

3.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 难问题。

4.具备指导金融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兵团级金融经济理论研究、重大经济改革方案的编 制。

2.主持或参与制定兵团级以上单位与本专业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及重要科研 成果的鉴定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的金融经济政策、法规或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 目,对本单位(部门)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4.在团场及以下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 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 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过金融领域内2项兵团级以上研究项目,得到兵团 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兵团级规范、 规程和管理办法。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过1项以上兵团级重点课题或2项以上师市级重点课 题的研究,并写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兵团级二等奖以上。

5.从事金融经济研究工作,获地州市级以上及本单位(部门)相关专业奖项 1项(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 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7.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 在兵团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上或在国际 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 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团场及 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作要求。)

第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 列金融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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