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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轻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轻工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更好服务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国家、兵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食品工程、日化工程、塑料成型加工、粮油加工工程、发酵工程、轻工装备、印刷工程、装饰装修设计、其他轻工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等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 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九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十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二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三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

(三)实践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技术管理中,学习新技术、新方法,并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成效。

2.能够应用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作。

3.参与本单位一般性技术改造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

4.能够解决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本地区科技成果奖。

2.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通过验收,质量符合要求。

3.能够完成相关的工作报告、经验总结。

第十四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技术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掌握本专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备指导助理 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团场级以上科研或攻关项目(额定限额内)。

2.参与完成在本专业或企业中具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3.参与兵团大中型轻工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4.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使用。

5.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技术规范的编写。

6.参与项目有关信息资料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被采纳使用。

7.具有一定的设计工作经验,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担任过2项以上各类工程设计专业项目的负责人。

8.参与完成本单位技术改造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参与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

9.负责本单位某一方面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本单位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骨干,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师市级以上科技奖项(额定限额内)。

2.参与完成国家相关部门、兵团相关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评定的技术奖三等奖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三等奖以上、优质工程奖三等奖以上(额定限额内)。

3.完成团场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研究、设计、制造、检验、标准制定、技术管理、技术推广及相关工作,成果通过验收、鉴定。

4.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验收、鉴定。

5.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6.参与完成1项师市级以上或2项团场级以上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或推广应用项目,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额定限额内)。

7.参与本专业发明专利研发,或取得1项以上较好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

8.在生产技术管理中,参与解决本专业领域或本企业技术难题1项以上。

9.在提高产量、优化工艺、改进质量、节能降耗或在生产组织与管理方面具有独特见解,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或实施,取得显著成效。

10.参与制定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11.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相关业绩成果获得团场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1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五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轻工专业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兵团级以上重点项目或课题(额定限额内)。

2.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3.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使用。

4.主持或承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5.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提出系统报告。

6.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和验收任务。

7.完成大中型企业中精密、复杂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正常运转。

8.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并通过自治区、兵团主管部门鉴定。

9.完成本单位主导产品或工艺技术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兵团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师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国家相关部门、兵团相关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评定的技术奖、优秀新产品奖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有关部门验收、鉴定。

4.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5.完成1项兵团级以上或2项师市级技术创新推广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科研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兵团领先水平。

7.作为主要发明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8.在生产技术管理中,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1项以上。

9.提出2项以上科技建议,被兵团有关部门采纳。

10.负责制定的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11.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相关业绩成果获得团场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12.公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师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 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第一作者)并被收入论文集;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3篇 (每篇不少于3000字)。

第十六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厚的学术造诣,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发展需要提出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课题,能够创造性地制 定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国家级重大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对技术经济及其市场的预估能力;在自治区、兵团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在人 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实践能力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团场级及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7.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自兵团级以上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正式发布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具有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9.具有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或具有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10.具有主持大中型工程技术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全过程的经历,该工程或项目得到社会承认或 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11.具有丰富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

12.具有主持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或兵团级以上科技成果推广的能力和经历。

1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级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兵团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3.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自治区、兵团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自治区、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师 市级党委、政府采纳2项。

4.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6.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自治区、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兵团级单位鉴定或验收。

7.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自治区、兵团2名以上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 认可。

8.任大中型企业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负责人,在职期间企业年营业收入额达4000万元以上并吸纳400名以上人员就业,多次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任非公有制经 济组织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负责人,企业年缴纳税金300万元以上或吸纳300名以上人员就业(需提供任职文件、社保及完税证明)。

9.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10.作为第一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1项以上;作为主要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2项以上。

11.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级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12.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教材、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 在所从事工程技术工作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每篇论文不少于2000字;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3.发表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5篇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兵团级以上科研或大型工程项目方案;兵团级以上标准、规程、工法、专利的理论研究;兵团级以上大型工程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

14.5年累计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或自治区、兵团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授课500学时。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含本数(本级);“兵团级”包括部级、省级、自治区级、兵团级;“师市级”包括地、州、市级,师市级;“团场级”包括县级、团场 级;“团场”包括县、团场。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29日,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兵团工程系列工业类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同时废止。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轻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01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轻工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更好服务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国家、兵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食品工程、日化工程、塑料成型加工、粮油加工工程、发酵工程、轻工装备、印刷工程、装饰装修设计、其他轻工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等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 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九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十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二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三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

(三)实践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技术管理中,学习新技术、新方法,并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成效。

2.能够应用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作。

3.参与本单位一般性技术改造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

4.能够解决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本地区科技成果奖。

2.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通过验收,质量符合要求。

3.能够完成相关的工作报告、经验总结。

第十四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技术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掌握本专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备指导助理 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团场级以上科研或攻关项目(额定限额内)。

2.参与完成在本专业或企业中具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3.参与兵团大中型轻工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4.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使用。

5.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技术规范的编写。

6.参与项目有关信息资料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被采纳使用。

7.具有一定的设计工作经验,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担任过2项以上各类工程设计专业项目的负责人。

8.参与完成本单位技术改造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参与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

9.负责本单位某一方面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本单位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骨干,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师市级以上科技奖项(额定限额内)。

2.参与完成国家相关部门、兵团相关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评定的技术奖三等奖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三等奖以上、优质工程奖三等奖以上(额定限额内)。

3.完成团场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研究、设计、制造、检验、标准制定、技术管理、技术推广及相关工作,成果通过验收、鉴定。

4.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验收、鉴定。

5.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6.参与完成1项师市级以上或2项团场级以上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或推广应用项目,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额定限额内)。

7.参与本专业发明专利研发,或取得1项以上较好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

8.在生产技术管理中,参与解决本专业领域或本企业技术难题1项以上。

9.在提高产量、优化工艺、改进质量、节能降耗或在生产组织与管理方面具有独特见解,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或实施,取得显著成效。

10.参与制定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11.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相关业绩成果获得团场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1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五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轻工专业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兵团级以上重点项目或课题(额定限额内)。

2.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3.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使用。

4.主持或承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5.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提出系统报告。

6.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和验收任务。

7.完成大中型企业中精密、复杂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正常运转。

8.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并通过自治区、兵团主管部门鉴定。

9.完成本单位主导产品或工艺技术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兵团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师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国家相关部门、兵团相关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评定的技术奖、优秀新产品奖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有关部门验收、鉴定。

4.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5.完成1项兵团级以上或2项师市级技术创新推广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科研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兵团领先水平。

7.作为主要发明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8.在生产技术管理中,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1项以上。

9.提出2项以上科技建议,被兵团有关部门采纳。

10.负责制定的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11.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相关业绩成果获得团场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12.公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师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 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第一作者)并被收入论文集;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3篇 (每篇不少于3000字)。

第十六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厚的学术造诣,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发展需要提出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课题,能够创造性地制 定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国家级重大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对技术经济及其市场的预估能力;在自治区、兵团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在人 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实践能力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团场级及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7.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自兵团级以上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正式发布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具有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9.具有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或具有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10.具有主持大中型工程技术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全过程的经历,该工程或项目得到社会承认或 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11.具有丰富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

12.具有主持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或兵团级以上科技成果推广的能力和经历。

1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级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兵团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3.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自治区、兵团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自治区、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师 市级党委、政府采纳2项。

4.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6.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自治区、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兵团级单位鉴定或验收。

7.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自治区、兵团2名以上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 认可。

8.任大中型企业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负责人,在职期间企业年营业收入额达4000万元以上并吸纳400名以上人员就业,多次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任非公有制经 济组织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负责人,企业年缴纳税金300万元以上或吸纳300名以上人员就业(需提供任职文件、社保及完税证明)。

9.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10.作为第一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1项以上;作为主要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2项以上。

11.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级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12.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教材、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 在所从事工程技术工作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每篇论文不少于2000字;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3.发表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5篇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兵团级以上科研或大型工程项目方案;兵团级以上标准、规程、工法、专利的理论研究;兵团级以上大型工程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

14.5年累计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或自治区、兵团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授课500学时。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含本数(本级);“兵团级”包括部级、省级、自治区级、兵团级;“师市级”包括地、州、市级,师市级;“团场级”包括县级、团场 级;“团场”包括县、团场。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29日,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兵团工程系列工业类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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