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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国家、兵团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专业技术人员。工艺美术包括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等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八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九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一条  工艺美术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2.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3.在兵团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4.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    

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第十二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经考察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4.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    

5.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    

6.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7.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兵团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

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    

4.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5.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二)学识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    

(三)实践能力

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中级职称:

1.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术创作总结报告等;或参与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 艺至少1项。

2.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兵团、师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兵团级、师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以上5项。    

第十四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备对本行业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解决的能力,并结合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艺美术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

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兵团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项目通过鉴定。

2.具有丰富的科学研究、创作设计、生产制作、技术管理的经验,主持过本专业产品的设计制作,或大、中型设计项目的设计。

3.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4.参与完成2项本行业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工作。

5.主持或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6.对本行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7.对传统民族文化继承发展,推陈出新,并形成较大社会影响和产生一定经济效益。

8.具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够研发设计本专业受市场欢迎的产品,对技术创新和有序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9.应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门类,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对生产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运用专业技术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提出改进方案,实施效果明显。    

11.组织完成兵团级以上行业规划或企业改造规划。

12.独立或作为主要创意设计、制作负责人,完成的本专业设计、制作(制造)作品,入选国家级的专业展览1次;或兵团级的专业展览2次。

13.能够指导和带领工艺美术师开展工作,在政府或行业组织委托的技术培训、传艺带徒方面不少于两期。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兵团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师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师市级以上技术创新、技术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负责完成1项兵团级或2项师市级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提出1项及以上行业建议,并被兵团或师市相关部门采纳。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6.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节约投资,降低能耗,提高产品质量,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负责完成2项以上的本专业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8.负责完成2项本行业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工作,并通过验收、鉴定。

9.独立创作、设计、制作的作品获国家级优秀奖2项;或兵团级一等奖1项或师市级一等奖2项。

10.公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师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第一作者)并被收入论文集;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3 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    

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和国家、兵团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和政策,通晓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深入研究,并在经济活动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本专业领域创新发展或具有引领性的意见或建议;在培养和指导本专业高级技术人员业务工作 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学术成果、学识水平、艺术造诣为社会所公认。

 (三)实践能力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第1项必备);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第1项必备):    

1.在行业内举办过本人作品展和专业技(学)术论坛。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3.主持1项以上兵团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4.主持的本专业领域研究,在兵团或全国范围内具有开创性影响。    

5.组织或主持解决兵团或全国范围内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突破。

6.独立或作为主要创意设计、制作负责人,完成的本专业设计、制作(制造)作品,入选国家级的专业展览2次或兵团级的专业展览4次。

7.主持编写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兵团级规范、规程;或参与编写2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兵团级规范、规程。    

8.主持设计的项目具有较高设计水平,在兵团或全国范围内有重要影响。    

9.获得本专业相关的专利授权,对本专业或行业发展与经济效益提升具有重大影响。    

10.撰写、编著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培训教材并正式出版。    

11.对本专业创意设计、材料应用、制作工艺等具有重要突破,并在兵团或全国范围内推广。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第1项必备);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第1项必备):

1.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字数不低于5万字);或公开出版个人创意设计作品集1部(字数不低于3万字);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 者)。    

2.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或兵团级科技成果奖2项。    

3.获得本专业国家级评比一等奖(金奖)2项或二等奖(银奖)3项。    

4.在兵团级专业评选中,获得一等奖(金奖)3项或二等奖(银奖)5项。

5.专业作品被国家级文博单位征集收藏1件,或兵团级文博单位征集收藏2件(须出具正式的馆藏证书或认证证书)。    

6.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担任国家级本专业专家机构成员或本专业相关评比、评选活动评选委员1届以上,或兵团级本专业专家机构成员或本专业相关评比、评选活动评选委员2届。

9.主持的设计成果或项目成果,经国家、兵团级评定属同行业领先水平,并获得国家级或兵团级重要奖项2项。

10.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2位)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或版权1项及以上;或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5项及以上;或者外观设计专利10项及以上。

11.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有详尽的授学(艺)记录和教学档案。

12.在全国性或兵团级组织的本专业研修、集训、培训等活动中担任授课老师5年以上,并有完整的讲义、课件与教学档案。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含本数(本级);“兵团级”包括部级、省级、自治区级、兵团级;“师市级”包括地、州、市级,师市级;“团场级”包括县级、团场 级;“团场”包括县、团场。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29日,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兵团工艺美术系列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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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01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国家、兵团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专业技术人员。工艺美术包括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等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八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九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一条  工艺美术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2.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3.在兵团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4.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    

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第十二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经考察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4.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    

5.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    

6.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7.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兵团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

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    

4.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5.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二)学识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    

(三)实践能力

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中级职称:

1.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术创作总结报告等;或参与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 艺至少1项。

2.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兵团、师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兵团级、师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以上5项。    

第十四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备对本行业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解决的能力,并结合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艺美术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

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兵团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项目通过鉴定。

2.具有丰富的科学研究、创作设计、生产制作、技术管理的经验,主持过本专业产品的设计制作,或大、中型设计项目的设计。

3.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4.参与完成2项本行业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工作。

5.主持或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6.对本行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7.对传统民族文化继承发展,推陈出新,并形成较大社会影响和产生一定经济效益。

8.具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够研发设计本专业受市场欢迎的产品,对技术创新和有序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9.应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门类,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对生产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运用专业技术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提出改进方案,实施效果明显。    

11.组织完成兵团级以上行业规划或企业改造规划。

12.独立或作为主要创意设计、制作负责人,完成的本专业设计、制作(制造)作品,入选国家级的专业展览1次;或兵团级的专业展览2次。

13.能够指导和带领工艺美术师开展工作,在政府或行业组织委托的技术培训、传艺带徒方面不少于两期。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兵团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师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师市级以上技术创新、技术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负责完成1项兵团级或2项师市级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提出1项及以上行业建议,并被兵团或师市相关部门采纳。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6.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节约投资,降低能耗,提高产品质量,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负责完成2项以上的本专业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8.负责完成2项本行业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工作,并通过验收、鉴定。

9.独立创作、设计、制作的作品获国家级优秀奖2项;或兵团级一等奖1项或师市级一等奖2项。

10.公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师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第一作者)并被收入论文集;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3 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    

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和国家、兵团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和政策,通晓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深入研究,并在经济活动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本专业领域创新发展或具有引领性的意见或建议;在培养和指导本专业高级技术人员业务工作 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学术成果、学识水平、艺术造诣为社会所公认。

 (三)实践能力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第1项必备);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第1项必备):    

1.在行业内举办过本人作品展和专业技(学)术论坛。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3.主持1项以上兵团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4.主持的本专业领域研究,在兵团或全国范围内具有开创性影响。    

5.组织或主持解决兵团或全国范围内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突破。

6.独立或作为主要创意设计、制作负责人,完成的本专业设计、制作(制造)作品,入选国家级的专业展览2次或兵团级的专业展览4次。

7.主持编写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兵团级规范、规程;或参与编写2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兵团级规范、规程。    

8.主持设计的项目具有较高设计水平,在兵团或全国范围内有重要影响。    

9.获得本专业相关的专利授权,对本专业或行业发展与经济效益提升具有重大影响。    

10.撰写、编著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培训教材并正式出版。    

11.对本专业创意设计、材料应用、制作工艺等具有重要突破,并在兵团或全国范围内推广。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第1项必备);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第1项必备):

1.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字数不低于5万字);或公开出版个人创意设计作品集1部(字数不低于3万字);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 者)。    

2.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或兵团级科技成果奖2项。    

3.获得本专业国家级评比一等奖(金奖)2项或二等奖(银奖)3项。    

4.在兵团级专业评选中,获得一等奖(金奖)3项或二等奖(银奖)5项。

5.专业作品被国家级文博单位征集收藏1件,或兵团级文博单位征集收藏2件(须出具正式的馆藏证书或认证证书)。    

6.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担任国家级本专业专家机构成员或本专业相关评比、评选活动评选委员1届以上,或兵团级本专业专家机构成员或本专业相关评比、评选活动评选委员2届。

9.主持的设计成果或项目成果,经国家、兵团级评定属同行业领先水平,并获得国家级或兵团级重要奖项2项。

10.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2位)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或版权1项及以上;或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5项及以上;或者外观设计专利10项及以上。

11.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有详尽的授学(艺)记录和教学档案。

12.在全国性或兵团级组织的本专业研修、集训、培训等活动中担任授课老师5年以上,并有完整的讲义、课件与教学档案。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含本数(本级);“兵团级”包括部级、省级、自治区级、兵团级;“师市级”包括地、州、市级,师市级;“团场级”包括县级、团场 级;“团场”包括县、团场。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29日,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兵团工艺美术系列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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