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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为客观、公证、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 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兵团高质量发展, 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范围内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以及纤维产品和特种设备检验、认证考核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照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 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 〔2019〕57号)和兵团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 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 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 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二)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三)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第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照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一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二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2.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管理和检验检测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中一般的技术难题。

2.参加过国家级、兵团(省)级或师(市)级科研项目的相关工作。

3.能够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科研、技术、检验检测报告。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并完成1项县(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参与完成的检验、检测、研究及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并且质量符合要求。

3.作为主要作者,在本专业认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十三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3.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技术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2.参与兵团(省)级以上重点科研技改项目研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3.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或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发现有关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中存在不合理的技术问题并解决,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参与重点项目检验检测、生产许可检验、3C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经行业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5.参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 特种设备安全评估、特种设备合于使用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标准物质研制定级、复杂产品鉴定检验或仲裁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实际承担专项技术工作,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6.参与兵团(省)级及以上的实验室量值比对或能力验证,取得满意结果,或参加兵团(省)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比武,并取得名次。

7.参与兵团(省)级及以上指令性检测工作及生产条件检查工作,或缺陷产品召回及风险监测工作,并形成分析报告。

8.参与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等考核、验收、评价(评估)、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承担其中的专项技术部分,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9.参与师(市)级以上重大项目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形成规范文件,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参与并完成兵团(省)级科技项目的研究;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师(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并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

2.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技术开发(应用)、成果推广、检验检测方法、鉴定测试(含非常规测试)项目或能源计量、评价及能效评估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

3.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或参与并完成2项以上地方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或参与完成4项以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并颁布实施。

4.参与并完成2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特种设备安全评估、特种设备合于使用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复杂产品鉴定检验或仲裁检定项目的检验工作及标准物质研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5.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事故分析或产品重要缺陷的安全评估与处理,并承担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质量分析报告、风险评估。

6.参与并完成2项以上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等考核、验收、评价(评估)、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承担其中的专项技术部分,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行业技术软件的研究、设计、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并通过行业专家认可和好评。

8.参与并取得1项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

9.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师(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10.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的工作总结或行业分析报告2篇。

第十四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技术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4.具备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和解决一般性技术纠纷的能力。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完成1项以上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颁布实施。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完成1项以上兵团(省)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验收。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发现有关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中存在不合理的技术问题并解决,通过兵团(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的鉴定。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重点项目检验检测、生产许可检验、3C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经行业专家评 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5.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完成3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特种设备安全评估、特种设备合于使用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标准物质研制定级、复杂产品鉴定检验、仲裁检验检定工作,并承担专项技术工作,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技术报告。

6.参与完成国家级的实验室量值比对或能力验证,取得满意结果,或参加国家级以上专业技术比武,并取得名次。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完成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检验项目的建立工作;或解决2项以上精密、复杂仪器设备维修及测试中难度较大的关键技术问题,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8.主持完成2项以上事故分析或产品重要缺陷的鉴定、安全评估与处理,负责编制分析、评估报告或缺陷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报告。

9.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完成3项以上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等考核、验收、评价(评估)、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承担其中的专项技术部分,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10.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完成1项兵团(省)级或2项师(市)级以上重大项目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形成规范文件,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完成的科技项目,获得兵团(省)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三等以上(额定限额内人员)。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人员),完成2项以上技术开发(应用)、成果推广、检验检测方法技术、鉴定测试(含非常规测试)项目或能源计量、评价及能效评估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登记或鉴定。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参与完成1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或参与完成3项地方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或主持完成6项以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颁 布实施。

4.参与并完成3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特种设备安全评估、特种设备合于使用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复杂产品鉴定检验或仲裁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及标准物质研制,实际承担 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5. 参与并完成2项以上事故分析或产品重要缺陷的安全评估与处理,并承担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质量分析报告、风险评估。

6.参与并完成3项以上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等考核、验收、评价(评估)、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承担其中的专项技术部分,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参与并取得2项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

8.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9.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在师(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

10.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11.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工作总结或行业分析报告3篇以上。

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厚的学术造诣,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兵团发展需要提出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课题,能够创造性地制定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国家级重大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对技术经济及其市场的预估能力;在兵团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在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省)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兵团(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具有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9.具有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或具有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10.具有主持大中型工程技术项目或重大科技项目全过程的经历,该工程或项目得到社会承认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11.具有丰富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

12.具有主持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或兵团(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推广的能力和经历。

1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兵团(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3.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兵团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师市党委、政府采纳2项。

4.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兵团(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6.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省)级单位鉴定或验收。

7.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2名以上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8.任大中型企业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负责人,在职期间企业年营业收入额达4000万元以上并吸纳400名以上人员就业,多次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负责人,企业年缴纳税金300万元以上或吸纳300名以上人员就业(需提供任职文件、社保及完税证明)。

9.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10.作为第一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1项以上;作为主要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2项以上。

11.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教材、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所从事工程技术工作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每篇论文不少于2000字;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2. 发表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5篇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兵团(省)级以上科研或大型工程项目方案;兵团(省)级以上标准、规程、工法、专利的理论研究;兵团(省)级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

13. 5年累计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或自治区、兵团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授课500学时。

14.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级)。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兵团工程系列工程业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兵工信发〔2021〕32号)中的附件1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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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07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为客观、公证、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 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兵团高质量发展, 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范围内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以及纤维产品和特种设备检验、认证考核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照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 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 〔2019〕57号)和兵团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 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 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 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二)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三)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第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照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一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二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2.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管理和检验检测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中一般的技术难题。

2.参加过国家级、兵团(省)级或师(市)级科研项目的相关工作。

3.能够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科研、技术、检验检测报告。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并完成1项县(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参与完成的检验、检测、研究及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并且质量符合要求。

3.作为主要作者,在本专业认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十三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3.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技术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2.参与兵团(省)级以上重点科研技改项目研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3.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或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发现有关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中存在不合理的技术问题并解决,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参与重点项目检验检测、生产许可检验、3C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经行业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5.参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 特种设备安全评估、特种设备合于使用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标准物质研制定级、复杂产品鉴定检验或仲裁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实际承担专项技术工作,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6.参与兵团(省)级及以上的实验室量值比对或能力验证,取得满意结果,或参加兵团(省)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比武,并取得名次。

7.参与兵团(省)级及以上指令性检测工作及生产条件检查工作,或缺陷产品召回及风险监测工作,并形成分析报告。

8.参与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等考核、验收、评价(评估)、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承担其中的专项技术部分,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9.参与师(市)级以上重大项目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形成规范文件,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参与并完成兵团(省)级科技项目的研究;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师(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并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

2.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技术开发(应用)、成果推广、检验检测方法、鉴定测试(含非常规测试)项目或能源计量、评价及能效评估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

3.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或参与并完成2项以上地方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或参与完成4项以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并颁布实施。

4.参与并完成2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特种设备安全评估、特种设备合于使用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复杂产品鉴定检验或仲裁检定项目的检验工作及标准物质研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5.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事故分析或产品重要缺陷的安全评估与处理,并承担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质量分析报告、风险评估。

6.参与并完成2项以上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等考核、验收、评价(评估)、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承担其中的专项技术部分,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行业技术软件的研究、设计、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并通过行业专家认可和好评。

8.参与并取得1项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

9.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师(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10.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的工作总结或行业分析报告2篇。

第十四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技术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4.具备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和解决一般性技术纠纷的能力。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完成1项以上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颁布实施。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完成1项以上兵团(省)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验收。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发现有关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中存在不合理的技术问题并解决,通过兵团(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的鉴定。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重点项目检验检测、生产许可检验、3C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经行业专家评 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5.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完成3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特种设备安全评估、特种设备合于使用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标准物质研制定级、复杂产品鉴定检验、仲裁检验检定工作,并承担专项技术工作,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技术报告。

6.参与完成国家级的实验室量值比对或能力验证,取得满意结果,或参加国家级以上专业技术比武,并取得名次。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完成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检验项目的建立工作;或解决2项以上精密、复杂仪器设备维修及测试中难度较大的关键技术问题,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8.主持完成2项以上事故分析或产品重要缺陷的鉴定、安全评估与处理,负责编制分析、评估报告或缺陷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报告。

9.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完成3项以上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等考核、验收、评价(评估)、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承担其中的专项技术部分,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10.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完成1项兵团(省)级或2项师(市)级以上重大项目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形成规范文件,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完成的科技项目,获得兵团(省)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三等以上(额定限额内人员)。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人员),完成2项以上技术开发(应用)、成果推广、检验检测方法技术、鉴定测试(含非常规测试)项目或能源计量、评价及能效评估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登记或鉴定。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参与完成1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或参与完成3项地方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或主持完成6项以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颁 布实施。

4.参与并完成3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特种设备安全评估、特种设备合于使用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复杂产品鉴定检验或仲裁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及标准物质研制,实际承担 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5. 参与并完成2项以上事故分析或产品重要缺陷的安全评估与处理,并承担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质量分析报告、风险评估。

6.参与并完成3项以上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等考核、验收、评价(评估)、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承担其中的专项技术部分,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参与并取得2项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

8.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9.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在师(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

10.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11.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工作总结或行业分析报告3篇以上。

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厚的学术造诣,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兵团发展需要提出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课题,能够创造性地制定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国家级重大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对技术经济及其市场的预估能力;在兵团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在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省)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兵团(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具有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9.具有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或具有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10.具有主持大中型工程技术项目或重大科技项目全过程的经历,该工程或项目得到社会承认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11.具有丰富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

12.具有主持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或兵团(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推广的能力和经历。

1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兵团(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3.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兵团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师市党委、政府采纳2项。

4.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兵团(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6.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省)级单位鉴定或验收。

7.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2名以上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8.任大中型企业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负责人,在职期间企业年营业收入额达4000万元以上并吸纳400名以上人员就业,多次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负责人,企业年缴纳税金300万元以上或吸纳300名以上人员就业(需提供任职文件、社保及完税证明)。

9.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10.作为第一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1项以上;作为主要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2项以上。

11.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教材、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所从事工程技术工作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每篇论文不少于2000字;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2. 发表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5篇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兵团(省)级以上科研或大型工程项目方案;兵团(省)级以上标准、规程、工法、专利的理论研究;兵团(省)级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

13. 5年累计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或自治区、兵团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授课500学时。

14.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级)。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兵团工程系列工程业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兵工信发〔2021〕32号)中的附件1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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