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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公证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 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公证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社会 高质量发展,更好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实现新疆社会稳 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公证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 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五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四)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兵团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八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执业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的,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条 四级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执业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4.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被任命为公证员的。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三)实践能力(经历)

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具有指导公证员助理工作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1.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50件以上。

2.提供1篇以上能代表申报人专业水平的公证典型案例。

第十一条 三级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执业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担任四级公证员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近三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能够指导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推动公证机构新型业务拓展,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作出一定贡献,并总结出一项符合实际的新经验。

2.有1篇以上公证典型案例被兵团司法局审核通过,作为指导案例报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

3.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100件以上,其中公益法律服务类案件不少于2件。

第十二条 二级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执业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参与公证法律事务相关重 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 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其中公益法律服务 类案件不少于3件。

2.有1篇以上专业论文在省(部)级以上法学刊物发表。

3.有1篇以上专业论文或研究报告在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高等院校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发言。

4.有2项以上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型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者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立法建议被组织者采纳。

5.在省(部)级公证业务培训班中授课不少于2次。

6.有1篇以上典型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选用。

7.获得师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公证协会与业务有关的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一级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博士后出站,担任公证员执业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型公证业务,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

1.工作业绩突出,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2.有2篇以上论文或论著在省(部)级以上法学刊物发表。

3.有2篇以上的论文或研究报告在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高等院校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

4.有3项以上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的公证新型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立法建议被组织者采纳。

5.有2篇以上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选用的公证典型业务指导案例。

6.在省(部)级以上公证员培训班授课不少于2次。

7.获得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公证协会业务相关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有关说明:

1.本条件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表彰奖励、论文论著、培训班授课和年度执业考核等,均为任现职期间取得。

2.本条件所称的论文和论著的作者,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3.本条件所称“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是指在各类专业理论研讨会上获奖的论文;“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是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的论文。论文的级别由会议的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4.“以上”包含本数。

5.公益类法律服务案件由兵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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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5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公证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 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公证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社会 高质量发展,更好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实现新疆社会稳 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公证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 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五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四)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兵团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八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执业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的,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条 四级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执业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4.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被任命为公证员的。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三)实践能力(经历)

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具有指导公证员助理工作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1.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50件以上。

2.提供1篇以上能代表申报人专业水平的公证典型案例。

第十一条 三级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执业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担任四级公证员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近三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能够指导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推动公证机构新型业务拓展,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作出一定贡献,并总结出一项符合实际的新经验。

2.有1篇以上公证典型案例被兵团司法局审核通过,作为指导案例报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

3.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100件以上,其中公益法律服务类案件不少于2件。

第十二条 二级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执业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参与公证法律事务相关重 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 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其中公益法律服务 类案件不少于3件。

2.有1篇以上专业论文在省(部)级以上法学刊物发表。

3.有1篇以上专业论文或研究报告在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高等院校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发言。

4.有2项以上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型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者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立法建议被组织者采纳。

5.在省(部)级公证业务培训班中授课不少于2次。

6.有1篇以上典型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选用。

7.获得师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公证协会与业务有关的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一级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博士后出站,担任公证员执业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型公证业务,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

1.工作业绩突出,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2.有2篇以上论文或论著在省(部)级以上法学刊物发表。

3.有2篇以上的论文或研究报告在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高等院校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

4.有3项以上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的公证新型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立法建议被组织者采纳。

5.有2篇以上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选用的公证典型业务指导案例。

6.在省(部)级以上公证员培训班授课不少于2次。

7.获得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公证协会业务相关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有关说明:

1.本条件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表彰奖励、论文论著、培训班授课和年度执业考核等,均为任现职期间取得。

2.本条件所称的论文和论著的作者,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3.本条件所称“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是指在各类专业理论研讨会上获奖的论文;“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是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的论文。论文的级别由会议的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4.“以上”包含本数。

5.公益类法律服务案件由兵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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