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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关于印发兵团艺术系列、文物博物、群众文化、播音主持、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兵党宣发〔2023〕28号

各师市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宣传文化系统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兵团党委宣传部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要求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摄影等群众文化活动中的创作、研究、组织、辅导和艺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助理馆员(初级职称)、馆员(中级职称)、副研究馆员(副高级职称)和研究馆员(正高级职称)。

第四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定落实新疆工作总目标,坚决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有重大劳务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工作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八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条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提出推荐意见。具有“访惠聚”驻村、南疆学前教育支教等专项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基层服务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根本方向,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任职期内定期深入基层(团及团以下),特别是边远地区开展文艺演出、专业培训、辅导、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工作,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提升文艺原创力,推动文艺创新。每年基层服务时间须累计满2个月。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助理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熟悉文化馆(站)的职能和任务,能够撰写小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的活动计划、调研报告、辅导培训方案等。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能够制定小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小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

2.在相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进行艺术创作、辅导培训,并有作品在师市(地、州、市)级报刊发表或演出、广播、展览。

3.能够从事本专业的理论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推广工作,并能写出一般性的研究报告。

4.独立撰写的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三条  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律,基本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能够独立进行某项专业研究,撰写论文和报告。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有一定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能够参与组织、策划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能够独立进行某项专业活动的培训、辅导工作,具有撰写活动策划方案、初级业务培训方案和调研报告的能力;能够独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选题,较好地完成田野调查中的文字记录、摄影(摄像)及后期制作等工作。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组织、策划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3次以上,或独立承担本地区单项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1次以上。

2.亲自指导、辅导10人以上从事表演创作,且有1人次以上获得兵团(省)级奖项或师市(地、州、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或完成对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15次以上。

3.独立或联合创作小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5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10件以上,其中有3部(件)以上作品在师市(地、州、市)以上演出、广播、展览,获得兵团(省)级奖项或师市(地、州、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师市(地、州、市)级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以上。

4.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兵团(省)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师市(地、州、市)级代表作名录。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师市(地、州、市)级代表作名录。

5.参与完成师市(地、州、市)级的本专业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2项以上。

6.在兵团(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以上;或在师市(地、州、市)级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以上。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7.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县)及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十四条  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具备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广博的文化艺术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对群众文化学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理论有所建树,对某项专业具有较高造诣和较深入研究,在兵团有一定影响。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有较强的群众文化实践能力,对兵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体系建设研究、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作出一定贡献;能够主持业务研究、审定培训教材、指导授课;能够组织、策划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项调查、项目申报等工作,解决专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对培养优秀专业人才起到主要指导作用。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6次以上,其中大型2次以上,须提供有关策划方案及工作总结。

2.亲自指导、辅导20人以上从事表演创作,且有2人次以上获得兵团(省)级三等奖以上;或能够较系统地承担对基层文化馆(站)业务干部、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每年不少于60课时。

3.独立创作中、小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各1部以上,或小型作品10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0件以上,其中有3部(件)以上作品在兵团或师市演出、广播、展览,并有作品获国家级奖项,或获兵团(省)级二等奖以上。

4.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国家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兵团(省)级代表作名录。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兵团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师市级代表作名录。

5.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兵团(省)级的本专业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3项以上。

6.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公开刊物发表不少于2篇。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

7.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县)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十五条  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广博的文化艺术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对群众文化学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并具有原创性的研究成果。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对兵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体系建设研究、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作出过重要贡献;能够主持业务研究、审定培训教材、指导授课,能够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项调查、项目申报等工作,解决重大专业活动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对培养优秀专业人才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策划组织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5次以上,或中型群众文化活动8次以上,并指导参与业务活动实践的中级以上专业人员10人以上。

2.亲自指导、辅导30人以上从事表演创作,且有5人次以上取得兵团(省)级三等奖以上,或能够系统地承担对基层文化馆(站)业务干部、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每年不少于90课时。

3.独立创作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3部以上,或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12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50件以上,其中有5部(件)以上作品在兵团或师市演出、广播、展览,并有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兵团(省)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2项入选国家级代表作名录或4项入选兵团(省)级代表作名录。

5.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兵团(省)级的本专业研究项目3项以上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4项以上。

6.对群众文化某些学科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有系统研究,研究论文获全国群众文化或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评奖二等奖1次以上。

7.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教育行政部门学历、学位认定机构的审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数(本级)。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兵职改发〔2008〕7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DOC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01

关于印发兵团艺术系列、文物博物、群众文化、播音主持、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兵党宣发〔2023〕28号

各师市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宣传文化系统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兵团党委宣传部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要求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摄影等群众文化活动中的创作、研究、组织、辅导和艺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助理馆员(初级职称)、馆员(中级职称)、副研究馆员(副高级职称)和研究馆员(正高级职称)。

第四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定落实新疆工作总目标,坚决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有重大劳务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工作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八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条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提出推荐意见。具有“访惠聚”驻村、南疆学前教育支教等专项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基层服务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根本方向,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任职期内定期深入基层(团及团以下),特别是边远地区开展文艺演出、专业培训、辅导、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工作,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提升文艺原创力,推动文艺创新。每年基层服务时间须累计满2个月。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助理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熟悉文化馆(站)的职能和任务,能够撰写小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的活动计划、调研报告、辅导培训方案等。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能够制定小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小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

2.在相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进行艺术创作、辅导培训,并有作品在师市(地、州、市)级报刊发表或演出、广播、展览。

3.能够从事本专业的理论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推广工作,并能写出一般性的研究报告。

4.独立撰写的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三条  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律,基本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能够独立进行某项专业研究,撰写论文和报告。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有一定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能够参与组织、策划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能够独立进行某项专业活动的培训、辅导工作,具有撰写活动策划方案、初级业务培训方案和调研报告的能力;能够独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选题,较好地完成田野调查中的文字记录、摄影(摄像)及后期制作等工作。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组织、策划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3次以上,或独立承担本地区单项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1次以上。

2.亲自指导、辅导10人以上从事表演创作,且有1人次以上获得兵团(省)级奖项或师市(地、州、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或完成对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15次以上。

3.独立或联合创作小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5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10件以上,其中有3部(件)以上作品在师市(地、州、市)以上演出、广播、展览,获得兵团(省)级奖项或师市(地、州、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师市(地、州、市)级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以上。

4.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兵团(省)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师市(地、州、市)级代表作名录。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师市(地、州、市)级代表作名录。

5.参与完成师市(地、州、市)级的本专业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2项以上。

6.在兵团(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以上;或在师市(地、州、市)级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以上。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7.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县)及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十四条  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具备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广博的文化艺术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对群众文化学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理论有所建树,对某项专业具有较高造诣和较深入研究,在兵团有一定影响。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有较强的群众文化实践能力,对兵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体系建设研究、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作出一定贡献;能够主持业务研究、审定培训教材、指导授课;能够组织、策划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项调查、项目申报等工作,解决专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对培养优秀专业人才起到主要指导作用。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6次以上,其中大型2次以上,须提供有关策划方案及工作总结。

2.亲自指导、辅导20人以上从事表演创作,且有2人次以上获得兵团(省)级三等奖以上;或能够较系统地承担对基层文化馆(站)业务干部、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每年不少于60课时。

3.独立创作中、小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各1部以上,或小型作品10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0件以上,其中有3部(件)以上作品在兵团或师市演出、广播、展览,并有作品获国家级奖项,或获兵团(省)级二等奖以上。

4.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国家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兵团(省)级代表作名录。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兵团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师市级代表作名录。

5.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兵团(省)级的本专业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3项以上。

6.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公开刊物发表不少于2篇。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

7.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县)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十五条  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广博的文化艺术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对群众文化学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并具有原创性的研究成果。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对兵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体系建设研究、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作出过重要贡献;能够主持业务研究、审定培训教材、指导授课,能够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项调查、项目申报等工作,解决重大专业活动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对培养优秀专业人才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策划组织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5次以上,或中型群众文化活动8次以上,并指导参与业务活动实践的中级以上专业人员10人以上。

2.亲自指导、辅导30人以上从事表演创作,且有5人次以上取得兵团(省)级三等奖以上,或能够系统地承担对基层文化馆(站)业务干部、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每年不少于90课时。

3.独立创作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3部以上,或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12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50件以上,其中有5部(件)以上作品在兵团或师市演出、广播、展览,并有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兵团(省)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2项入选国家级代表作名录或4项入选兵团(省)级代表作名录。

5.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兵团(省)级的本专业研究项目3项以上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4项以上。

6.对群众文化某些学科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有系统研究,研究论文获全国群众文化或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评奖二等奖1次以上。

7.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教育行政部门学历、学位认定机构的审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数(本级)。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兵职改发〔2008〕7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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