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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3〕74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兵团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 育 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 育 局

                                                   

2023年6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疆、人才强区战略,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教育评价改革和职称制度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含兵团,下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举办的中职部(含附设中职班)及从事职业教育研究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在疆工作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援疆教师,按国家政策,经派出省份具有相应评审资格的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参照执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地(州、市)、师市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

有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师德师风

有道德情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任现职以来,学校年度师德师风考核(2021年以后)均为合格。

(三)履职尽责

有扎实学识。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教师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有关教学、教研、专业实践等考核要求。

(四)立德树人

有仁爱之心。关爱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突出,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遵循青少年成长特点和规律,主动开展家校共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教师年度考核结果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兵团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违反师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受到处理且在影响期内(影响期不计算为职称评审任职年限)。

2.申报材料学历、资历、学术、业绩、经历造假。

3.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定期注册制区域,在延缓注册期内。

4.任现职以来近3年,累计半年以上未从事课堂教学。

 

第三章  正高级讲师

 

第八条  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第九条  育人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政治工作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所带班级班风良好,班集体建设成绩突出,受到好评。

第十条  教学工作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共基础课教师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专业(技能)课程。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含实践教学课)不少于21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二)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好评,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国家级奖项或自治区、兵团级二等奖以上或地(州、市)、师市级一等奖1项,或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现场会观摩推广。

(三)每学年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研学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1次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

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考评员证书,或“1+X”高级证书。

(二)近5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二条  教科研成果

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

(一)主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二)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三)主持完成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四)主持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

(五)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4篇);或艺术学科教师创作的作品被自治区、兵团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

(八)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竞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获国家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兵团级竞赛一等奖以上1项;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等世界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国家集训队。

(九)主持完成自治区、兵团级以上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制定、配套题库开发等),或主持完成自治区、兵团级以上行业标准研发并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用,并做出实质性贡献。

(十)主持完成行业、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显著。

(十一)艺术学科教师在地(州、市)、师市级以上范围公开举办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展览)2次以上。

第十三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对推动学校的专业建设发挥带头人作用。系统指导2名以上其他教师教学教研,其中至少有1名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二)能较好地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作出重要贡献。

 

第四章  高级讲师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1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讲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讲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第十五条  育人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所带班级班风良好,班集体建设成绩突出,受到好评。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共基础课教师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专业(技能)课程。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含实践教学课)不少于21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二)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地(州、市)、师市级以上奖项或校级一等奖以上1项。

(三)每学年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研学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1次以上。

第十七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

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评员证书,或“1+X”中级证书。

(二)近5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八条  教科研成果

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二)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三)主持完成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排名前3),并通过结题验收。

(四)主持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地(州、市)、师市级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

(五)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或艺术学科教师创作的作品被地(州、市)、师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

(八)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竞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获自治区、兵团级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师市级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国家级技能大赛自治区、兵团级集训队。

(九)主持或参与完成地(州、市)、师市级以上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制定、配套题库开发等,排名前3),或主持、参与完成地(州、市)、师市级以上行业标准研发并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排名前3),并做出实质性贡献。

(十)主持或主要参与行业、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显著。

(十一)艺术学科教师在地(州、市)、师市级以上范围公开举办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展览)1次。

第十九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系统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教学教研,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二)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作出重要贡献。

 

第五章  讲师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任职满2年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4年以上。

(四)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4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育人工作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2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班级管理能力。

(二)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含实践教学课)不少于21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二)每学年积极参加本专业教学研讨观摩活动,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以上奖励1项。

(三)每学年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研学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1次。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

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中级(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1+X”初级证书。

(二)近4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4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  教研科研成果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二)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三)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四)参与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所取得成果获得奖励1项。

(五)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社会、经济效益。

(六)申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件,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1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2篇);或艺术学科教师创作的作品被县(市、区)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

(八)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竞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获校级以上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

(九)参与校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制定、配套题库开发等),并做出实质性贡献。

(十)参与行业、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较显著。

(十一)艺术学科教师在学校公开举办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展览)1次。

 

第六章  助理讲师

 

第二十五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六条  育人工作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1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班级管理能力。

(二)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教学工作

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从教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4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二)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提交独立撰写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至少1篇。

(三)每学年积极参加本专业教学研讨观摩活动,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校级奖项1项。

(四)每学年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研学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1次。

第二十八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

近1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1个月以上。

 

第七章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九条  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第三十条  育人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政治工作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教学工作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承担2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二)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好评,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国家级奖项或自治区、兵团级二等奖以上或地(州、市)、师市级一等奖1项,或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现场会观摩推广。

第三十二条  专业实践

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了解本行业技术新标准、掌握新技能,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5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5个月以上。

(二)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考评员证书,或“1+X”高级证书。

第三十三条  教科研成果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  

(一)主编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二)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三)主持完成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四)主持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自治区、兵团级以上奖项或地(州、市)、师市级一等奖1项。

(五)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六)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3篇),论文专业性强。

(八)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竞赛,获国家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兵团级竞赛一等奖以上1项;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等世界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国家集训队。

(九)主持完成自治区、兵团级以上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制定、配套题库开发等),或主持完成自治区、兵团级以上行业标准研发并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用,并做出实质性贡献。

(十)主持完成行业、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显著。

第三十四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的专业建设发挥带头人作用。

(二)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系统指导2名以上其他教师教学教研,其中至少有1名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第八章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二)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7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  育人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  教学工作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承担2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二)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地(州、市)、师市级以上奖项或校级二等奖以上1项。

第三十八条  专业实践

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了解本行业技术新标准、掌握新技能,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5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6个月以上。

(二)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考评员证书,或“1+X”高级证书。

第三十九条  教科研成果

具有较强的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主编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二)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三)主持或参与完成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排名前3),并通过结题验收。

(四)主持或参与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地(州、市)、师市级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

(五)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3篇),论文专业性强。

(八)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竞赛,获自治区、兵团级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师市级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国家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自治区、兵团级集训队。

(九)主持或参与完成地(州、市)、师市级以上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制定、配套题库开发等,排名前3),或主持、参与完成地(州、市)、师市级以上行业标准研发并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排名前3),并做出实质性贡献。

(十)主持或主要参与行业、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较显著。

第四十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二)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技能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系统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教学教研,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第九章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3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4年以上。

(三)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第四十二条  育人工作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2年以上。

第四十三条  教学工作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承担1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二)每学年积极参加本专业教学研讨观摩活动,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以上奖励1项。

第四十四条  专业实践

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4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4个月以上。

(二)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评员证书,或“1+X”中级证书。

第四十五条  教科研成果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二)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三)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四)参与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得奖励1项。

(五)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社会、经济效益。

(六)申请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件,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1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2篇,论文专业性较强。

(八)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竞赛,获校级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1项。

(九)参与校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制定、配套题库开发等),并做出实质性贡献。

(十)参与行业、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较显著。

 

第十章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1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2年以上。

(三)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3年以上。

第四十七条  育人工作

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1年以上。

第四十八条  教学工作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承担1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二)每学年积极参加本专业教学研讨观摩,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校级奖项1项。

(三)能结合实习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提交独立撰写本职业(工种)实习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四十九条  专业实践

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1个月以上。

(二)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中级(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1+X”初级证书。

(三)参与本专业应用技术研究或工具、设备修理及研制。

(四)参与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

 

第十一章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五十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五十一条  育人工作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1年以上。

第五十二条  教学工作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从教以来,独立或参与承担1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第五十三条  专业实践

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1个月以上。

(二)取得相关专业(工种)初级(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参与本专业应用技术研究或工具、设备修理及研制。

(四)参与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五十五条  到南疆地区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职称评审(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可提前1年。

第五十六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五十七条  本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和兵团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实施,2019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正文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

发布时间:2023-06-27

新人社发〔2023〕74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兵团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 育 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 育 局

                                                   

2023年6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疆、人才强区战略,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教育评价改革和职称制度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含兵团,下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举办的中职部(含附设中职班)及从事职业教育研究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在疆工作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援疆教师,按国家政策,经派出省份具有相应评审资格的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参照执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地(州、市)、师市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

有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师德师风

有道德情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任现职以来,学校年度师德师风考核(2021年以后)均为合格。

(三)履职尽责

有扎实学识。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教师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有关教学、教研、专业实践等考核要求。

(四)立德树人

有仁爱之心。关爱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突出,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遵循青少年成长特点和规律,主动开展家校共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教师年度考核结果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兵团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违反师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受到处理且在影响期内(影响期不计算为职称评审任职年限)。

2.申报材料学历、资历、学术、业绩、经历造假。

3.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定期注册制区域,在延缓注册期内。

4.任现职以来近3年,累计半年以上未从事课堂教学。

 

第三章  正高级讲师

 

第八条  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第九条  育人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政治工作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所带班级班风良好,班集体建设成绩突出,受到好评。

第十条  教学工作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共基础课教师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专业(技能)课程。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含实践教学课)不少于21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二)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好评,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国家级奖项或自治区、兵团级二等奖以上或地(州、市)、师市级一等奖1项,或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现场会观摩推广。

(三)每学年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研学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1次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

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考评员证书,或“1+X”高级证书。

(二)近5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二条  教科研成果

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

(一)主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二)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三)主持完成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四)主持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

(五)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4篇);或艺术学科教师创作的作品被自治区、兵团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

(八)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竞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获国家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兵团级竞赛一等奖以上1项;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等世界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国家集训队。

(九)主持完成自治区、兵团级以上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制定、配套题库开发等),或主持完成自治区、兵团级以上行业标准研发并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用,并做出实质性贡献。

(十)主持完成行业、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显著。

(十一)艺术学科教师在地(州、市)、师市级以上范围公开举办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展览)2次以上。

第十三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对推动学校的专业建设发挥带头人作用。系统指导2名以上其他教师教学教研,其中至少有1名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二)能较好地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作出重要贡献。

 

第四章  高级讲师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1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讲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讲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第十五条  育人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所带班级班风良好,班集体建设成绩突出,受到好评。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共基础课教师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专业(技能)课程。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含实践教学课)不少于21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二)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地(州、市)、师市级以上奖项或校级一等奖以上1项。

(三)每学年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研学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1次以上。

第十七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

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评员证书,或“1+X”中级证书。

(二)近5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八条  教科研成果

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二)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三)主持完成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排名前3),并通过结题验收。

(四)主持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地(州、市)、师市级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

(五)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或艺术学科教师创作的作品被地(州、市)、师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

(八)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竞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获自治区、兵团级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师市级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国家级技能大赛自治区、兵团级集训队。

(九)主持或参与完成地(州、市)、师市级以上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制定、配套题库开发等,排名前3),或主持、参与完成地(州、市)、师市级以上行业标准研发并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排名前3),并做出实质性贡献。

(十)主持或主要参与行业、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显著。

(十一)艺术学科教师在地(州、市)、师市级以上范围公开举办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展览)1次。

第十九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系统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教学教研,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二)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作出重要贡献。

 

第五章  讲师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任职满2年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4年以上。

(四)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4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育人工作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2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班级管理能力。

(二)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含实践教学课)不少于21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二)每学年积极参加本专业教学研讨观摩活动,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以上奖励1项。

(三)每学年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研学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1次。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

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中级(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1+X”初级证书。

(二)近4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4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  教研科研成果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二)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三)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四)参与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所取得成果获得奖励1项。

(五)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社会、经济效益。

(六)申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件,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1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2篇);或艺术学科教师创作的作品被县(市、区)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

(八)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竞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获校级以上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

(九)参与校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制定、配套题库开发等),并做出实质性贡献。

(十)参与行业、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较显著。

(十一)艺术学科教师在学校公开举办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展览)1次。

 

第六章  助理讲师

 

第二十五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六条  育人工作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1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班级管理能力。

(二)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教学工作

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从教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4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二)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提交独立撰写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至少1篇。

(三)每学年积极参加本专业教学研讨观摩活动,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校级奖项1项。

(四)每学年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研学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1次。

第二十八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

近1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1个月以上。

 

第七章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九条  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第三十条  育人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政治工作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教学工作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承担2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二)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好评,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国家级奖项或自治区、兵团级二等奖以上或地(州、市)、师市级一等奖1项,或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现场会观摩推广。

第三十二条  专业实践

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了解本行业技术新标准、掌握新技能,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5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5个月以上。

(二)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考评员证书,或“1+X”高级证书。

第三十三条  教科研成果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  

(一)主编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二)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三)主持完成自治区、兵团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四)主持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自治区、兵团级以上奖项或地(州、市)、师市级一等奖1项。

(五)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六)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3篇),论文专业性强。

(八)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竞赛,获国家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兵团级竞赛一等奖以上1项;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等世界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国家集训队。

(九)主持完成自治区、兵团级以上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制定、配套题库开发等),或主持完成自治区、兵团级以上行业标准研发并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用,并做出实质性贡献。

(十)主持完成行业、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显著。

第三十四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的专业建设发挥带头人作用。

(二)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系统指导2名以上其他教师教学教研,其中至少有1名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第八章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二)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7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  育人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  教学工作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承担2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二)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地(州、市)、师市级以上奖项或校级二等奖以上1项。

第三十八条  专业实践

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了解本行业技术新标准、掌握新技能,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5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6个月以上。

(二)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考评员证书,或“1+X”高级证书。

第三十九条  教科研成果

具有较强的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主编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二)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三)主持或参与完成地(州、市)、师市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排名前3),并通过结题验收。

(四)主持或参与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地(州、市)、师市级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

(五)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3篇),论文专业性强。

(八)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竞赛,获自治区、兵团级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师市级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国家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自治区、兵团级集训队。

(九)主持或参与完成地(州、市)、师市级以上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制定、配套题库开发等,排名前3),或主持、参与完成地(州、市)、师市级以上行业标准研发并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排名前3),并做出实质性贡献。

(十)主持或主要参与行业、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较显著。

第四十条  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二)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技能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系统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教学教研,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第九章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3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4年以上。

(三)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第四十二条  育人工作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2年以上。

第四十三条  教学工作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承担1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二)每学年积极参加本专业教学研讨观摩活动,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以上奖励1项。

第四十四条  专业实践

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4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4个月以上。

(二)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评员证书,或“1+X”中级证书。

第四十五条  教科研成果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二)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三)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四)参与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得奖励1项。

(五)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社会、经济效益。

(六)申请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件,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1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2篇,论文专业性较强。

(八)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竞赛,获校级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1项。

(九)参与校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行业或教学标准制定、配套题库开发等),并做出实质性贡献。

(十)参与行业、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较显著。

 

第十章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1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2年以上。

(三)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3年以上。

第四十七条  育人工作

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1年以上。

第四十八条  教学工作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承担1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二)每学年积极参加本专业教学研讨观摩,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校级奖项1项。

(三)能结合实习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提交独立撰写本职业(工种)实习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四十九条  专业实践

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1个月以上。

(二)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中级(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1+X”初级证书。

(三)参与本专业应用技术研究或工具、设备修理及研制。

(四)参与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

 

第十一章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五十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五十一条  育人工作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等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1年以上。

第五十二条  教学工作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从教以来,独立或参与承担1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兼任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第五十三条  专业实践

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工作1个月以上。

(二)取得相关专业(工种)初级(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参与本专业应用技术研究或工具、设备修理及研制。

(四)参与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五十五条  到南疆地区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职称评审(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可提前1年。

第五十六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五十七条  本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和兵团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实施,2019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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