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职称评审

印发《兵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兵发〔2018〕45号

发布时间:2019-02-18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增强兵团国有企业活力,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兵团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结合兵团实际,现就兵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特别是兵团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党委决策部署,聚焦兵团职责使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兵团深化改革和向南发展,按照兵团党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坚持市场决定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兵团、师市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兵团、师市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的分级监管责任。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兵团、师市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兵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和兵团、师市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全资、控股的企业;兵师党委、兵团及师市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意见执行;兵团、各师市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和集体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四)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等情况,结合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因使用劳务派遣工而产生的各项人工成本费用、股权期权激励、分红激励收入等。

(五)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等因素,选取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体现职工劳动直接贡献的业绩考核指标作为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包括主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一般不超过5个。其中经济效益指标是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核心指标,原则上不超过2个。经济效益目标值确定应体现改善向好的要求,参考历史业绩水平、行业水平等,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综合确定,应具有挑战性和市场竞争力。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指标。其中: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要以行业平均水平为基础,依据资本市场对标结果确定。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或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

2.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效益联动指标在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营业收入、劳动生产率、任务完成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反映经济效益、经营效率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服务兵团发展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兵团重大决策部署等特殊任务情况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3.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国有企业,联动指标应主要选取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工作量、成本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重、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利润总额等反映成本控制、营运效率以及产品服务质量、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4.金融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应主要选取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营业性收入、利润总额(或净利润)、案件风险率、不良贷款率等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

5.文化类国有企业,联动指标应选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任务完成率、人事费用率、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反映经济效益指标的同时,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突出政治导向,结合属性将文化创作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纳入联动指标体系。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六)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企业工资总额按照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机制确定,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工资能增能减,并遵照以下原则:

1.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确定原则。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度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兵直企业按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执行)。

2.企业工资总额下降幅度确定原则。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下降幅度原则上与经济效益增长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相对应,一次性下降幅度一般不超过15%。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3.几种特殊情形下企业工资总额调整规定。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或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应按照以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相比较计算。国有资产减值幅度大于等于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4.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三、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七)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以上一年度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执行结果为基础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存在超提超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负有责任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等具备条件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无论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的国有企业,应在每年五月底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申请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八)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和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效益预算指标构成。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算增减两部分组成。预算增减包括因效益变动增减工资总额、因新设企业等非效益因素增加的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初始预算基数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或备案的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或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类同规模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经济效益情况,结合同行业劳动力市场价位水平,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效益指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与工资总额联动的初始效益预算指标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要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战性和行业可比性的价值导向,结合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约定的主要效益指标值合理确定。

(九)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也可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并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十)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或核准。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在每年六月底前对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四、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十一)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生产经营和发展阶段等情况,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十二)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高科技研发人才、高技能人才、营销人员、生产一线岗位人员和优秀管理者的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合理评价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贡献,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调整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建立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

(十三)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五、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十四)加强和改进兵团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兵团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十五)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在每年六月底前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同级行政。

(十六)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规范董事会、监事会运行。国有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和工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十七)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机构、企业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八)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兵团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核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具体扣减办法为:企业超发工资总额超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的5%、不超过10%的,扣减违规行为发生年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超发工资总额超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的10%以上的,按超发额实际比例扣减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师市、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各师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

(二十)抓好宣传引导,确保政策落实。各师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的正面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凝聚各方共识,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广大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政策观念,认真执行国家和兵团有关改革规定,自觉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形成推进改革合力,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印发




转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技术支持: 山东大众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鲁ICP备 17015942号-1
·
欢迎光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您是第 位访问者
兵团专技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