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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院(校)人事处,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兵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4日


兵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科学合理流动,实现事业单位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根据国家、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应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在有相应空缺岗位的条件下,依据国家和兵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任政策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

第三条 拟聘任到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拟聘任到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聘任管理五级岗位  曾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二)聘任管理六级岗位  曾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曾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聘任管理七级岗位  曾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曾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或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四)聘任管理八级岗位  曾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曾在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五)聘任管理九级岗位  曾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曾在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聘任管理十级岗位  曾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曾在工勤技能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转岗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须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聘用到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首次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第五条 转岗聘任到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一定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资格。

第六条 转岗竞聘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内容包括:岗位、任职条件和范围、方法程序、时间进度和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

(二)公布方案;

(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四)审核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组织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六)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籍贯、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和拟任职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公示无异议的,经核准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结果按照下列程序审批认定:

(一)兵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材料,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办理相关聘任手续,从聘任后的次月起兑现其工资待遇;兵团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材料,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办理相关聘任手续,从聘任后的次月起兑现其工资待遇。

(二)各师(市)、团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材料,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由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办理相关聘任手续,从聘任后的次月起兑现其工资待遇。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兵团各级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变更岗位等级、续(解)聘的重要依据。逐步在事业单位中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十条 各师(市)、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肃组织纪律,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落实职工对岗位聘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违纪违规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正文

关于印发《兵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8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院(校)人事处,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兵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4日


兵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科学合理流动,实现事业单位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根据国家、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应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在有相应空缺岗位的条件下,依据国家和兵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任政策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

第三条 拟聘任到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拟聘任到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聘任管理五级岗位  曾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二)聘任管理六级岗位  曾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曾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聘任管理七级岗位  曾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曾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或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四)聘任管理八级岗位  曾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曾在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五)聘任管理九级岗位  曾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曾在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聘任管理十级岗位  曾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曾在工勤技能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转岗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须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聘用到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首次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第五条 转岗聘任到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一定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资格。

第六条 转岗竞聘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内容包括:岗位、任职条件和范围、方法程序、时间进度和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

(二)公布方案;

(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四)审核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组织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六)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籍贯、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和拟任职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公示无异议的,经核准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结果按照下列程序审批认定:

(一)兵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材料,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办理相关聘任手续,从聘任后的次月起兑现其工资待遇;兵团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材料,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办理相关聘任手续,从聘任后的次月起兑现其工资待遇。

(二)各师(市)、团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材料,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由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办理相关聘任手续,从聘任后的次月起兑现其工资待遇。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兵团各级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变更岗位等级、续(解)聘的重要依据。逐步在事业单位中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十条 各师(市)、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肃组织纪律,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落实职工对岗位聘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违纪违规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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