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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农牧业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农学、园艺、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种业、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农业教育培训与科普宣传、农业信息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质量提升、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产品加工与储藏、农业农村工程与规划、休闲农业、农业遥感应用、农牧渔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热爱“三农”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全面了解其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及发展趋势,并能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发展思路;能够对本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关键环节技术给出决策意见;具备农牧渔业技术集成、创新及新技术、新模式、新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能力;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并在本专业领域起到引领作用。

团场(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区域农牧渔业实际生产中重大关键问题,是团场(乡镇)领域本专业学科带头人。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国家、兵团级重大农牧渔业技术推广、应用与培训项目或攻关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重大技术推广、发展规划;开展本专业的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服务工作。

2.组织申报本专业领域的科技计划、农牧渔业技术推广等相关项目,制定其试验示范方案,严格把关组织实施;根据本专业发展,申报具有重要学术和实用价值的课题或向兵团、师市提交具有代表性的重大研究报告,并在其中进行开创性的工作。

3.解决重大农牧渔业技术推广关键问题;或在引进推广新技术中取得重大突破,并产生显著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4.具有讲授农牧渔业课程的经历,并在业内知名度较高;编写(翻译)出版有较大影响的论著或培训教材。

5.具有入选自治区、兵团“重点人才工程”的经历,并作为培养人选,组织实施培养计划,按期完成培养工作。

6.累计完成农工综合素质提升培训5万人次以上、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2万人次以上。

7.团场(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参与师市级以上推广项目经历,并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本地农牧渔业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获得自治区、兵团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师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一等奖等(均为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2.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以专利授权证书、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材料为依据)。

3.主持本级农牧渔业技术推广、应用与培训项目2项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认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对农牧渔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等为依据)。

4.主持引进推广、科普宣传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3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增产增收、绿色生态效益显著。

5.参与编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规划2项,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有1项重要技术创新或突破,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确认为自治区、兵团范围内首创。

7.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等工作,获得师市级以上奖励。

8.团场(乡镇)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乡镇)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技术推广教材等,本人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团场(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3.参加本专业学术交流会议形成的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并经自治区、兵团同行业三名正高级专家鉴定、推荐。

第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17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农牧业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农学、园艺、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种业、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农业教育培训与科普宣传、农业信息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质量提升、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产品加工与储藏、农业农村工程与规划、休闲农业、农业遥感应用、农牧渔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热爱“三农”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全面了解其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及发展趋势,并能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发展思路;能够对本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关键环节技术给出决策意见;具备农牧渔业技术集成、创新及新技术、新模式、新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能力;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并在本专业领域起到引领作用。

团场(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区域农牧渔业实际生产中重大关键问题,是团场(乡镇)领域本专业学科带头人。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国家、兵团级重大农牧渔业技术推广、应用与培训项目或攻关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重大技术推广、发展规划;开展本专业的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服务工作。

2.组织申报本专业领域的科技计划、农牧渔业技术推广等相关项目,制定其试验示范方案,严格把关组织实施;根据本专业发展,申报具有重要学术和实用价值的课题或向兵团、师市提交具有代表性的重大研究报告,并在其中进行开创性的工作。

3.解决重大农牧渔业技术推广关键问题;或在引进推广新技术中取得重大突破,并产生显著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4.具有讲授农牧渔业课程的经历,并在业内知名度较高;编写(翻译)出版有较大影响的论著或培训教材。

5.具有入选自治区、兵团“重点人才工程”的经历,并作为培养人选,组织实施培养计划,按期完成培养工作。

6.累计完成农工综合素质提升培训5万人次以上、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2万人次以上。

7.团场(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参与师市级以上推广项目经历,并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本地农牧渔业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获得自治区、兵团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师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一等奖等(均为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2.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以专利授权证书、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材料为依据)。

3.主持本级农牧渔业技术推广、应用与培训项目2项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认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对农牧渔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等为依据)。

4.主持引进推广、科普宣传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3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增产增收、绿色生态效益显著。

5.参与编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规划2项,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有1项重要技术创新或突破,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确认为自治区、兵团范围内首创。

7.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等工作,获得师市级以上奖励。

8.团场(乡镇)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乡镇)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技术推广教材等,本人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团场(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3.参加本专业学术交流会议形成的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并经自治区、兵团同行业三名正高级专家鉴定、推荐。

第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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