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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兵团播音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

初级:二级播音员

中级:一级播音员

副高级:主任播音员

正高级:播音指导

第四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参加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参加国家、自治区或兵团普通话、正字正音水平测试,成绩达标,取得合格证书(兵团级台播音员、主持人需达到一级甲等,师市、团场级台播音员、主持人需达到一级乙等;兵团级台少数民族播音员、主持人需达到一级95分以上,师市、团场级台少数民族播音员、主持人需达到一级90分以上)。

第八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与播音(主持)专业工作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语言表达技巧,基本掌握播音(主持)业务和技能,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90分钟。第十条 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系统的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由本人担任播音(主持)的栏目获得好评,并在社会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实践能力(经历)

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参加辅导二级播音员业务学习,能够独立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与直播工作。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90分钟。

(四)业绩成果

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且须具备第3项条件;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1次以上兵团级或2次以上师市级重大宣传报道的播音、主持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2.参加播音主持专业培训2次以上,撰写学习心得2篇以上。

3.有播音(主持)作品获得兵团或师市、团场级专业奖项。

4.对播音主持工作具有一定见解,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5.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团场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

6.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1篇以上。

第十一条 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3.在师市及以下单位(不含乌鲁木齐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广博的专业文化知识,对本专业学科有较深的研究并取得显著成绩,在本行业里具有较高的声誉。

(三)实践能力(经历)

多次参与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和直播任务,具有采编制作节目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解决播音(主持)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具备指导培养一级播音员的能力。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90分钟。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且须具备第3项条件;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2次以上兵团级或3次以上师市级重大宣传报道的播音、主持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2.参加播音主持专业培训2次以上,并开展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1次以上。

3.播音(主持)作品获得兵团级专业奖项一等奖1次以上,或兵团级专业奖项二等奖2次以上,或兵团级专业奖项三等奖3次以上。

4.对播音主持工作具有较深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意见建议,对播音主持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5.在团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团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6.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团场及一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二条 播音指导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通晓播音(主持)业务,能够指导播音(主持)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对学科具有系统的研究和较高的造诣,能够在实践中与时俱进,积极创新,形成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是本专业学术带头人,在本行业有广泛的业务影响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多次参加并出色地完成重大的现场直播或主持工作,能够较好地解决播音(主持)工作中的各种重大疑难问题,对提高、审评播音(主持)作品质量起到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和培养主任播音员的能力。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90分钟。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且须具备第3项条件;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3次以上兵团级重大宣传报道的播音、主持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2.组织开展播音主持专业培训2次以上,或授课6小时以上。

3.播音(主持)作品获得国家级专业奖项1次,或兵团级专业奖项一等奖2次以上,或兵团级专业奖项二等奖3次以上。

4.对播音主持工作具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意见建议,对播音主持工作做出重要贡献。

5.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团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6.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评审件(试行)>的通知》(兵职改发〔200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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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10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兵团播音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

初级:二级播音员

中级:一级播音员

副高级:主任播音员

正高级:播音指导

第四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参加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参加国家、自治区或兵团普通话、正字正音水平测试,成绩达标,取得合格证书(兵团级台播音员、主持人需达到一级甲等,师市、团场级台播音员、主持人需达到一级乙等;兵团级台少数民族播音员、主持人需达到一级95分以上,师市、团场级台少数民族播音员、主持人需达到一级90分以上)。

第八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与播音(主持)专业工作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语言表达技巧,基本掌握播音(主持)业务和技能,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90分钟。第十条 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系统的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由本人担任播音(主持)的栏目获得好评,并在社会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实践能力(经历)

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参加辅导二级播音员业务学习,能够独立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与直播工作。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90分钟。

(四)业绩成果

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且须具备第3项条件;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1次以上兵团级或2次以上师市级重大宣传报道的播音、主持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2.参加播音主持专业培训2次以上,撰写学习心得2篇以上。

3.有播音(主持)作品获得兵团或师市、团场级专业奖项。

4.对播音主持工作具有一定见解,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5.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团场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

6.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1篇以上。

第十一条 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3.在师市及以下单位(不含乌鲁木齐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广博的专业文化知识,对本专业学科有较深的研究并取得显著成绩,在本行业里具有较高的声誉。

(三)实践能力(经历)

多次参与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和直播任务,具有采编制作节目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解决播音(主持)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具备指导培养一级播音员的能力。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90分钟。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且须具备第3项条件;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2次以上兵团级或3次以上师市级重大宣传报道的播音、主持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2.参加播音主持专业培训2次以上,并开展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1次以上。

3.播音(主持)作品获得兵团级专业奖项一等奖1次以上,或兵团级专业奖项二等奖2次以上,或兵团级专业奖项三等奖3次以上。

4.对播音主持工作具有较深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意见建议,对播音主持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5.在团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团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6.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团场及一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二条 播音指导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通晓播音(主持)业务,能够指导播音(主持)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对学科具有系统的研究和较高的造诣,能够在实践中与时俱进,积极创新,形成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是本专业学术带头人,在本行业有广泛的业务影响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多次参加并出色地完成重大的现场直播或主持工作,能够较好地解决播音(主持)工作中的各种重大疑难问题,对提高、审评播音(主持)作品质量起到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和培养主任播音员的能力。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90分钟。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且须具备第3项条件;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3次以上兵团级重大宣传报道的播音、主持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2.组织开展播音主持专业培训2次以上,或授课6小时以上。

3.播音(主持)作品获得国家级专业奖项1次,或兵团级专业奖项一等奖2次以上,或兵团级专业奖项二等奖3次以上。

4.对播音主持工作具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意见建议,对播音主持工作做出重要贡献。

5.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团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6.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评审件(试行)>的通知》(兵职改发〔200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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