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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文物博物专业考古、科研、文物征集鉴定、文物保管、文物保护维修、文物修复、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

初级:助理馆员

中级:馆员

副高级:副研究馆员

正高级:研究馆员

第四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提出推荐意见。具有“访惠聚”驻连(村)、南疆学前教育支教等专项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九条 基层服务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根本方向,聚焦总目标,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任职期内定期深入基层(团场及以下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开展宣传教育、专业培训、辅导、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工作,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第十条 助理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解决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考古发掘项目1个以上。能够基本按照考古规程进行调查、发掘作业,并能对考古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参与编写发掘简报。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能够撰写出一般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鉴定、征集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5件以上。

4.文物保管专业

(1)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养方法。

(2)参与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和1项以上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管,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6.文物修复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5件以上。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陈列展览设计1个以上,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具有良好的沟通、传播能力和一定的观众组织能力,能够回答一般性的专业知识问题。

(2)参与推广(宣讲)中型陈列展览1个以上, 完成讲解工作50场次以上。

9.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

完成考古绘图5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拓片15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10.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理论代表作

提供独立撰写的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一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够严格按照科学操作规程,参与科研活动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参与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或5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参与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或简报)。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论文。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独立鉴定、征集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

4.文物保管专业

(1)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

(2)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建档保管工作。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中型或2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或参与制定1项团场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

6.文物修复专业

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完成一般陈列展览设计2个以上(含布展、建档等)。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

(2)参与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9.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在兵团(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10.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理论代表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合作撰写发表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二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能够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1)主持或作为第二排名,参与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出版专著等)。

(2)解决过3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完成兵团(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1)参与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对某一类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4.文物保管专业

(1)参与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得较大突破。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大型或2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师市级或2项团场级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

6.文物修复专业

(1)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

(2)独立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以上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较大突破。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主持完成1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3万字以上。

9.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10.其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理论代表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3.合作(排名前三)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2部以上。

4.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和考古发掘简报、田野工作报告(排名第一)2篇以上。

5.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和科普文章3篇以上。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4篇以上。

第十四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最新技术状况的发展趋势;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是兵团内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具有独到见解;能够主持完成高难度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出版专著等)。

(2)解决过5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主持完成兵团(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对某一类文物具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主要作用。

4.文物保管专业

(1)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得重大突破。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大型或4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兵团级或2项师市级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

6.文物修复专业

(1)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指导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2)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重大突破。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主持完成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5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组织、举办过5次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四)理论代表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2.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3.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刊物发表2篇以上。

4.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大型考古发掘报告、田野工作报告3部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5.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大型考古发掘报告、田野工作报告2部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在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10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文物博物专业考古、科研、文物征集鉴定、文物保管、文物保护维修、文物修复、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

初级:助理馆员

中级:馆员

副高级:副研究馆员

正高级:研究馆员

第四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提出推荐意见。具有“访惠聚”驻连(村)、南疆学前教育支教等专项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九条 基层服务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根本方向,聚焦总目标,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任职期内定期深入基层(团场及以下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开展宣传教育、专业培训、辅导、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工作,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第十条 助理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解决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考古发掘项目1个以上。能够基本按照考古规程进行调查、发掘作业,并能对考古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参与编写发掘简报。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能够撰写出一般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鉴定、征集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5件以上。

4.文物保管专业

(1)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养方法。

(2)参与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和1项以上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管,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6.文物修复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5件以上。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陈列展览设计1个以上,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具有良好的沟通、传播能力和一定的观众组织能力,能够回答一般性的专业知识问题。

(2)参与推广(宣讲)中型陈列展览1个以上, 完成讲解工作50场次以上。

9.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

完成考古绘图5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拓片15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10.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理论代表作

提供独立撰写的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一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够严格按照科学操作规程,参与科研活动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参与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或5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参与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或简报)。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论文。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独立鉴定、征集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

4.文物保管专业

(1)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

(2)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建档保管工作。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中型或2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或参与制定1项团场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

6.文物修复专业

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完成一般陈列展览设计2个以上(含布展、建档等)。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

(2)参与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9.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在兵团(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10.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理论代表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合作撰写发表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二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能够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1)主持或作为第二排名,参与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出版专著等)。

(2)解决过3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完成兵团(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1)参与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对某一类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4.文物保管专业

(1)参与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得较大突破。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大型或2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师市级或2项团场级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

6.文物修复专业

(1)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

(2)独立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以上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较大突破。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主持完成1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3万字以上。

9.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10.其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理论代表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3.合作(排名前三)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2部以上。

4.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和考古发掘简报、田野工作报告(排名第一)2篇以上。

5.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和科普文章3篇以上。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4篇以上。

第十四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最新技术状况的发展趋势;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是兵团内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具有独到见解;能够主持完成高难度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出版专著等)。

(2)解决过5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主持完成兵团(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对某一类文物具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主要作用。

4.文物保管专业

(1)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得重大突破。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大型或4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兵团级或2项师市级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

6.文物修复专业

(1)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指导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2)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重大突破。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主持完成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5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组织、举办过5次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四)理论代表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2.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3.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刊物发表2篇以上。

4.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大型考古发掘报告、田野工作报告3部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5.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大型考古发掘报告、田野工作报告2部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在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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