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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商业、物资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商业、物资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商业、物资经济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熟悉商业、物资经济业务,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具备指导商业、物资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兵团级以上1项或师市级2项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总价值1000万元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或评估或总额1000万元以上投、融资项目的论证,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承担2项以上兵团级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师市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4.具有编写、审定中专以上商业、物资经济专业教材或讲授具有一定难度商业、物资经济专业课程的能力。

5.团场及以下单位长期从事经济改革研究、商业物资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为大幅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个人获得师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级以上商业、物资经济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3.参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得兵团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师市级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持人,或参与经济研究课题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5.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7.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8.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项目书等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被本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人社局、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3〕91号)同时废止。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商业、物资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

发布时间:2019-12-10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商业、物资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商业、物资经济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熟悉商业、物资经济业务,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具备指导商业、物资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兵团级以上1项或师市级2项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总价值1000万元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或评估或总额1000万元以上投、融资项目的论证,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承担2项以上兵团级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师市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4.具有编写、审定中专以上商业、物资经济专业教材或讲授具有一定难度商业、物资经济专业课程的能力。

5.团场及以下单位长期从事经济改革研究、商业物资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为大幅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个人获得师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级以上商业、物资经济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3.参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得兵团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师市级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持人,或参与经济研究课题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5.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7.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8.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项目书等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被本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人社局、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3〕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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