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工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宏观经济管理及研究、工业企业管理、工业经济项目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精通工业经济业务,了解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并应用于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工作。
2.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
3.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4.具备指导工业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与管理工作5年以上。
2.在从事的经济管理工作中,通过管理创新,为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管理水平提出决策方案和具体措施,使单位的相关业务收入或利润大幅度增长。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兵团行业规划、行业标准、政策规章的制定,经批准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经济技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后达到预期目标。
5.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参与师市级以上经济项目经历,并在本地区、本单位经济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总额连续3年增长;或为单位的经营成果提高做出突出贡献。
2.在企事业经济管理和经济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获得师市级以上专业奖励。
3.主持或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师市级经济技术项目的组织实施。
4.主持或参与1项以上国家级、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师市级经济技术项目的咨询、评估或投、融资项目的论证。
5.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参与1项以上省(部)级课题或2项以上师市级课题的研究。
6.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7.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列师市及以上同行企业前三名(以本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统计、税务部门证明为准)。
8.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得师市级三等奖以上。
9.获得发明型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并取得专利证书。
10.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本地、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或参与编制本地、本单位经济管理规划,并获得主管部门认可。
(五)著作论文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公开出版发行兵团级以上经济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入论文集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者在国家行业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交流、收入论文集3篇以上(第一作者)。
4.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3篇以上(每篇字数2500字),被本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果。
第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人社局、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3〕91号)同时废止。
正文
发布时间:2019-12-10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工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宏观经济管理及研究、工业企业管理、工业经济项目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精通工业经济业务,了解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并应用于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工作。
2.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
3.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4.具备指导工业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与管理工作5年以上。
2.在从事的经济管理工作中,通过管理创新,为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管理水平提出决策方案和具体措施,使单位的相关业务收入或利润大幅度增长。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兵团行业规划、行业标准、政策规章的制定,经批准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经济技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后达到预期目标。
5.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参与师市级以上经济项目经历,并在本地区、本单位经济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总额连续3年增长;或为单位的经营成果提高做出突出贡献。
2.在企事业经济管理和经济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获得师市级以上专业奖励。
3.主持或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师市级经济技术项目的组织实施。
4.主持或参与1项以上国家级、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师市级经济技术项目的咨询、评估或投、融资项目的论证。
5.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参与1项以上省(部)级课题或2项以上师市级课题的研究。
6.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7.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列师市及以上同行企业前三名(以本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统计、税务部门证明为准)。
8.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得师市级三等奖以上。
9.获得发明型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并取得专利证书。
10.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本地、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或参与编制本地、本单位经济管理规划,并获得主管部门认可。
(五)著作论文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公开出版发行兵团级以上经济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入论文集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者在国家行业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交流、收入论文集3篇以上(第一作者)。
4.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3篇以上(每篇字数2500字),被本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果。
第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人社局、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3〕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