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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交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交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交通运输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全面系统掌握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理念,熟悉相关专业及现代经济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发展趋势。

2.掌握有关交通运输经济及相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制度。

3.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4.具备指导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与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重要课题调研任务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有处理经济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备讲授专业课程的经历。

4.在团级以下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的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兵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兵团级以上成果奖1项;师市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师市级成果一等奖1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师市级成果奖二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师市级以上重点调研或科研项目2项,经过鉴定并实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理论上有创新,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效。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发展规划、研究报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度办法和意见的起草,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被采用2项以上(团级以下人员,如作为业绩成果使用则不能再作为论文论著使用)。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6.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7.从事本专业工作,在实践中创新管理机制、模式、办法,成效显著,业绩突出。

8.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行业内领军人才,青年英才等荣誉称号。

9.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译文6万字以上)。

2.在兵团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4.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项目书等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被本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人社局、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3〕91号)同时废止。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交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

发布时间:2019-12-10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交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交通运输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全面系统掌握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理念,熟悉相关专业及现代经济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发展趋势。

2.掌握有关交通运输经济及相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制度。

3.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4.具备指导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与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重要课题调研任务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有处理经济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备讲授专业课程的经历。

4.在团级以下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的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兵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兵团级以上成果奖1项;师市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师市级成果一等奖1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师市级成果奖二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师市级以上重点调研或科研项目2项,经过鉴定并实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理论上有创新,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效。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发展规划、研究报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度办法和意见的起草,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被采用2项以上(团级以下人员,如作为业绩成果使用则不能再作为论文论著使用)。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6.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7.从事本专业工作,在实践中创新管理机制、模式、办法,成效显著,业绩突出。

8.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行业内领军人才,青年英才等荣誉称号。

9.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译文6万字以上)。

2.在兵团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4.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项目书等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被本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人社局、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3〕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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