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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医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中(含社会办医疗机构、私营诊所、医养结合机构等),从事医疗、医技、护理、药学、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事业管理、健康管理、计划生育等专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单设团场、社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侧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单独分组、单独评审。评审范围仅限于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团场级以下(含本级,下同)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团场、社区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团场、社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也可申报“兵团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团场、社区评审条件,取得的团场、社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仅在兵团团场、社区卫生健康机构有效。团场、社区全科医生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原则上仅在团场、社区等医疗卫生机构聘任。

第五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六条 从事卫生健康专业技术工作的现役军人及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可按相应条件参加评审,取得资格后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第七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兵人社发〔2019〕57号)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九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十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评结合,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兵团合格标准,并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师市级以上机构从事临床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基层服务经历累计满1年;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基层服务经历累计满6个月。基层服务包括:参加万名医师对口支援服务;参加“访惠聚”驻连(村)工作等;派驻到团场级以下医疗机构工作;派驻到兵团保健委员会指定的医疗保障点等开展医疗服务。参加其他指令性保健服务、医疗保障、义诊、巡回医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在基层医院进行短期帮扶等,累积30次等同基层服务1年。

第十二条 从事临床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进修累计满6个月;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进修累计满3个月。兵团级医疗机构医师须到自治区或区外三级甲等医院进修,师市级以下机构医师可到上级或内地医疗机构进修。单次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三条 兵团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兵团级机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师市级以下机构人员须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在业务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不断学习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师市级以上机构人员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代表作1篇(第一作者)。团场级机构人员提供本专业典型病案分析或专题报告1篇。

(三)业绩成果

1.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任职期间,一线业务工作时间年平均不少于40周。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疑难问题,是本专业的学术骨干,根据专业不同提供主刀手术记录、危重疑难病例记录、处方点评、医技诊断报告、护理记录、规章制度、调查报告、应急预案等。

2.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举行专业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不少3次,或进行本专业授课10次,具有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3.积极开展本专业科研创新,推广新技术和新业务。师市级以上机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一项科技创新项目、适宜技术推广等,或取得相关发明专利、科技成果、技术创新奖等(不限级别,排名限前3名)。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系列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采取答辩的方式,对晋升正高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考察。

1.精通本专业前沿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具备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难题的能力;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采取面试答辩的方式,进行全面考察。

2.兵团级机构人员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代表作不少于1篇(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师市级机构人员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代表作1篇(第一作者)。团场级机构人员提供本专业典型病案分析或业务专题报告1篇。

(三)业绩成果

1.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任职期间一线业务工作时间年平均不少于40周。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根据专业不同提供主刀手术记录、危重疑难病例记录、处方点评、医技诊断报告、护理记录、规章制度、调查报告、应急预案等。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举办专业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不少于5次,或进行本专业授课不少于15次,有带教2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3.积极开展科研创新,推广本专业新技术、新业务。师市级以上机构人员主持完成一项科技创新项目、推广适宜技术等,或主持完成相关发明专利、科技成果、技术创新奖等(不限级别)。

第十六条 团场、社区卫生健康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团场任职10年、年龄45岁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新进展和基层卫生健康需求,具备较丰富的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验,能够正确诊断和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具备基层人群的疾病预防、家庭护理、康复促进和宣传教育等能力。结合本专业特点撰写1篇业务总结,内容包括专业水平、工作数量、服务质量、康复指导、健康促进等。

(三)业绩成果

1.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验丰富,任职期间一线业务工作时间年平均不少于40周。能够独立进行急危重症抢救,熟练处理较复杂疑难问题,完成日常业务工作。

2.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技术人员授课至少2次,有带教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3.积极推广本专业的新技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团场、社区卫生健康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深入的钻研和专长。掌握区内外本专业新进展和基层群众的卫生健康需求,具有丰富的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验,能够准确诊断和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组织开展基层人群的疾病预防、家庭护理、康复促进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结合本专业特点撰写1篇业务总结,内容包括专业水平、工作数量、服务质量、康复指导、健康促进等。

(三)工作业绩能力

1.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验丰富,任职期间一线业务工作时间年平均不少于40周。能够熟练进行急危重症

抢救或熟练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圆满完成日常业务工作。

2.具有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每年为专业技术人员授课至少3次;有培养指导2名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3.积极推广本专业新技术、新业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年度,不参加考核的年度及脱产学习的年度,不作为任职年限计算。

(二)具有下列情形,延缓1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定性为一、二、三级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者。

3.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责任者。

(三)有下列情形,延缓3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因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受记过以上处分。

2.收受病人及家属财物受到书面处分。

3.定性为一、二、三级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或对等责任者。

(四)有下列情形,延缓5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政治表现有问题,政审不合格。

2.伪造学历、资历和外语、专业考试成绩。

3.剽窃他人成果,有学术造假行为。

(五)毕业院校及专业与申报专业、现从事岗位相符。申报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学专业为卫生类或管理类,并且从事管理岗位;申报计划生育宣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不做要求。

(六)除临床医疗专业之间转岗外,其他专业转岗评审必须在现岗位从事工作满5年,且符合转评岗位的评审条件。其他系列评转卫生健康系列的,自晋升初级任职资格起计算,其任职年限须等同卫生健康系列。

(七)师市政府所在地按师市级机构条件参评。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兵职改发〔2010〕2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4〕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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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10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医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中(含社会办医疗机构、私营诊所、医养结合机构等),从事医疗、医技、护理、药学、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事业管理、健康管理、计划生育等专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单设团场、社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侧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单独分组、单独评审。评审范围仅限于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团场级以下(含本级,下同)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团场、社区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团场、社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也可申报“兵团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团场、社区评审条件,取得的团场、社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仅在兵团团场、社区卫生健康机构有效。团场、社区全科医生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原则上仅在团场、社区等医疗卫生机构聘任。

第五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六条 从事卫生健康专业技术工作的现役军人及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可按相应条件参加评审,取得资格后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第七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兵人社发〔2019〕57号)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九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十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评结合,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兵团合格标准,并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师市级以上机构从事临床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基层服务经历累计满1年;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基层服务经历累计满6个月。基层服务包括:参加万名医师对口支援服务;参加“访惠聚”驻连(村)工作等;派驻到团场级以下医疗机构工作;派驻到兵团保健委员会指定的医疗保障点等开展医疗服务。参加其他指令性保健服务、医疗保障、义诊、巡回医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在基层医院进行短期帮扶等,累积30次等同基层服务1年。

第十二条 从事临床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进修累计满6个月;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进修累计满3个月。兵团级医疗机构医师须到自治区或区外三级甲等医院进修,师市级以下机构医师可到上级或内地医疗机构进修。单次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三条 兵团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兵团级机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师市级以下机构人员须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在业务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不断学习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师市级以上机构人员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代表作1篇(第一作者)。团场级机构人员提供本专业典型病案分析或专题报告1篇。

(三)业绩成果

1.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任职期间,一线业务工作时间年平均不少于40周。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疑难问题,是本专业的学术骨干,根据专业不同提供主刀手术记录、危重疑难病例记录、处方点评、医技诊断报告、护理记录、规章制度、调查报告、应急预案等。

2.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举行专业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不少3次,或进行本专业授课10次,具有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3.积极开展本专业科研创新,推广新技术和新业务。师市级以上机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一项科技创新项目、适宜技术推广等,或取得相关发明专利、科技成果、技术创新奖等(不限级别,排名限前3名)。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系列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采取答辩的方式,对晋升正高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考察。

1.精通本专业前沿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具备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难题的能力;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采取面试答辩的方式,进行全面考察。

2.兵团级机构人员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代表作不少于1篇(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师市级机构人员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代表作1篇(第一作者)。团场级机构人员提供本专业典型病案分析或业务专题报告1篇。

(三)业绩成果

1.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任职期间一线业务工作时间年平均不少于40周。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根据专业不同提供主刀手术记录、危重疑难病例记录、处方点评、医技诊断报告、护理记录、规章制度、调查报告、应急预案等。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举办专业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不少于5次,或进行本专业授课不少于15次,有带教2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3.积极开展科研创新,推广本专业新技术、新业务。师市级以上机构人员主持完成一项科技创新项目、推广适宜技术等,或主持完成相关发明专利、科技成果、技术创新奖等(不限级别)。

第十六条 团场、社区卫生健康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团场任职10年、年龄45岁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新进展和基层卫生健康需求,具备较丰富的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验,能够正确诊断和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具备基层人群的疾病预防、家庭护理、康复促进和宣传教育等能力。结合本专业特点撰写1篇业务总结,内容包括专业水平、工作数量、服务质量、康复指导、健康促进等。

(三)业绩成果

1.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验丰富,任职期间一线业务工作时间年平均不少于40周。能够独立进行急危重症抢救,熟练处理较复杂疑难问题,完成日常业务工作。

2.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技术人员授课至少2次,有带教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3.积极推广本专业的新技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团场、社区卫生健康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深入的钻研和专长。掌握区内外本专业新进展和基层群众的卫生健康需求,具有丰富的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验,能够准确诊断和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组织开展基层人群的疾病预防、家庭护理、康复促进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结合本专业特点撰写1篇业务总结,内容包括专业水平、工作数量、服务质量、康复指导、健康促进等。

(三)工作业绩能力

1.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验丰富,任职期间一线业务工作时间年平均不少于40周。能够熟练进行急危重症

抢救或熟练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圆满完成日常业务工作。

2.具有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每年为专业技术人员授课至少3次;有培养指导2名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3.积极推广本专业新技术、新业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年度,不参加考核的年度及脱产学习的年度,不作为任职年限计算。

(二)具有下列情形,延缓1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定性为一、二、三级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者。

3.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责任者。

(三)有下列情形,延缓3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因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受记过以上处分。

2.收受病人及家属财物受到书面处分。

3.定性为一、二、三级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或对等责任者。

(四)有下列情形,延缓5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政治表现有问题,政审不合格。

2.伪造学历、资历和外语、专业考试成绩。

3.剽窃他人成果,有学术造假行为。

(五)毕业院校及专业与申报专业、现从事岗位相符。申报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学专业为卫生类或管理类,并且从事管理岗位;申报计划生育宣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不做要求。

(六)除临床医疗专业之间转岗外,其他专业转岗评审必须在现岗位从事工作满5年,且符合转评岗位的评审条件。其他系列评转卫生健康系列的,自晋升初级任职资格起计算,其任职年限须等同卫生健康系列。

(七)师市政府所在地按师市级机构条件参评。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兵职改发〔2010〕2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4〕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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