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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部门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坚决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助理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档案工作2年以上;

3.具备中等专科(含高中、职高、技校,下同)学历,从事档案工作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掌握档案专业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能落实档案工作业务标准、规范和各项制度;

2.能解决档案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工作和指导工作,从事档案工作以来无档案安全责任事故;

2.使用档案管理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档案,参与了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

3.参与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加工和档案提供利用工作;

第八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含高中、职高、技校,下同)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满7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具备处理和解决档案专业工作中疑难问题的水平和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能够独立完成档案业务管理的岗位工作;

2.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编制了具有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

3.编写档案参考资料并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4.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累计完成10课时以上授课任务;

5.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高质量地完成文书及其他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工作,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达到800卷或8000件以上(团级以下单位500卷或5000件以上),无档案安全责任事故;

2.编制了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沿革、重要工作专题文件汇编等基本编研材料3种以上或者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5万字以上(团及团以下单位3万字以上);

3.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档案科研项目或信息开发利用课题1项以上;

4.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师市以上奖励;

5.档案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团级以上表彰;

6.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3项以上。

(五)著作论文或代表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档案专业著作;

2.在自治区(兵团)级刊物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第一作者)1篇;

3.在全国档案学术会议入选优秀论文、自治区、兵团级档案学术会议交流宣读学术论文或被评选为二等奖以上论文(第一作者)1 篇以上(附会议发言证明或获奖证书)。

第九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满5年。

3.在团级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且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具有较强的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能够正确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承担和主持档案专业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所从事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指导馆员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承担或主持完成本单位档案业务活动、业务建设,制定、修订本单位(行业)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标准或档案工作制度3种以上;

2.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专业规范、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3.具有档案管理、编研、保护、宣传、教育等某一方面的丰富工作经验及专长,独立承担档案专业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4.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档案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档案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所采用;

5.具有编审地区或行业档案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案,在师市级以上档案专业培训班承担教学任务累计20课时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高质量地完成文书及其他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工作,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达到1000卷或10000件以上(团及团以下单位800卷或8000件以上),无档案安全责任事故;

2.编制了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沿革、重要工作专题文件汇编等基本编研材料5种以上;

3.参与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的研究,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师市级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编研档案史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其成果经本单位认可;

5.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师市级以上表彰;

6.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果显著,为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理论代表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期间,师市级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3.在自治区、兵团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

4.在自治区、兵团级刊物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 篇以上,并在全国档案学术会议入选优秀论文、自治区、兵团级档案学术会议交流宣读学术论文或被评选为二等奖以上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附会议发言证明或获奖证书);

5.获得师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

团及团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3.在自治区、兵团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4.在自治区、兵团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在自治区、兵团级档案学术会议入选优秀论文、师市级档案学术会议交流宣读学术论文或被评选为二等奖以上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附会议发言证明或获奖证书);

5.获得师(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

第十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有较深的档案学学术造诣,有丰富的理论、实践经验,对档案学理论有独到的见解,在兵团档案界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能够研究和掌握档案学某一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和国内外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是系列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副研究馆员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并付诸实施;

2.承担或主持完成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业务活动和业务建设,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和业务标准及档案工作中、长期规划3项以上;

3.具有丰富的档案专业课题研究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并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业务建设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4.具有指导并审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研究成果及相关业务方案的能力,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案2种以上,并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培训班承担教学任务累计20课时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要参与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个人排名分别为前4名、前3名、前2名),或师市级档案专业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分别为前3名、前2名);

2.承担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国家科研项目或自治区、兵团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科研成果;

3.档案工作业绩显著,获自治区、兵团级以上表彰;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本单位认可;

5.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有突出成就和贡献,是自治区、兵团档案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理论代表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刊物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6篇以上;

3.获得自治区、兵团级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或者三等奖2项,或优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2项;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兵团人社局、兵团档案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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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11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部门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坚决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助理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档案工作2年以上;

3.具备中等专科(含高中、职高、技校,下同)学历,从事档案工作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掌握档案专业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能落实档案工作业务标准、规范和各项制度;

2.能解决档案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工作和指导工作,从事档案工作以来无档案安全责任事故;

2.使用档案管理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档案,参与了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

3.参与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加工和档案提供利用工作;

第八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含高中、职高、技校,下同)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满7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具备处理和解决档案专业工作中疑难问题的水平和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能够独立完成档案业务管理的岗位工作;

2.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编制了具有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

3.编写档案参考资料并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4.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累计完成10课时以上授课任务;

5.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高质量地完成文书及其他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工作,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达到800卷或8000件以上(团级以下单位500卷或5000件以上),无档案安全责任事故;

2.编制了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沿革、重要工作专题文件汇编等基本编研材料3种以上或者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5万字以上(团及团以下单位3万字以上);

3.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档案科研项目或信息开发利用课题1项以上;

4.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师市以上奖励;

5.档案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团级以上表彰;

6.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3项以上。

(五)著作论文或代表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档案专业著作;

2.在自治区(兵团)级刊物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第一作者)1篇;

3.在全国档案学术会议入选优秀论文、自治区、兵团级档案学术会议交流宣读学术论文或被评选为二等奖以上论文(第一作者)1 篇以上(附会议发言证明或获奖证书)。

第九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满5年。

3.在团级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且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具有较强的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能够正确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承担和主持档案专业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所从事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指导馆员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承担或主持完成本单位档案业务活动、业务建设,制定、修订本单位(行业)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标准或档案工作制度3种以上;

2.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专业规范、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3.具有档案管理、编研、保护、宣传、教育等某一方面的丰富工作经验及专长,独立承担档案专业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4.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档案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档案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所采用;

5.具有编审地区或行业档案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案,在师市级以上档案专业培训班承担教学任务累计20课时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高质量地完成文书及其他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工作,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达到1000卷或10000件以上(团及团以下单位800卷或8000件以上),无档案安全责任事故;

2.编制了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沿革、重要工作专题文件汇编等基本编研材料5种以上;

3.参与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的研究,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师市级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编研档案史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其成果经本单位认可;

5.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师市级以上表彰;

6.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果显著,为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理论代表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期间,师市级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3.在自治区、兵团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

4.在自治区、兵团级刊物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 篇以上,并在全国档案学术会议入选优秀论文、自治区、兵团级档案学术会议交流宣读学术论文或被评选为二等奖以上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附会议发言证明或获奖证书);

5.获得师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

团及团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3.在自治区、兵团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4.在自治区、兵团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在自治区、兵团级档案学术会议入选优秀论文、师市级档案学术会议交流宣读学术论文或被评选为二等奖以上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附会议发言证明或获奖证书);

5.获得师(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

第十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有较深的档案学学术造诣,有丰富的理论、实践经验,对档案学理论有独到的见解,在兵团档案界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能够研究和掌握档案学某一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和国内外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是系列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副研究馆员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并付诸实施;

2.承担或主持完成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业务活动和业务建设,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和业务标准及档案工作中、长期规划3项以上;

3.具有丰富的档案专业课题研究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并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业务建设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4.具有指导并审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研究成果及相关业务方案的能力,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案2种以上,并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培训班承担教学任务累计20课时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要参与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个人排名分别为前4名、前3名、前2名),或师市级档案专业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分别为前3名、前2名);

2.承担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国家科研项目或自治区、兵团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科研成果;

3.档案工作业绩显著,获自治区、兵团级以上表彰;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本单位认可;

5.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有突出成就和贡献,是自治区、兵团档案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理论代表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兵团级以上刊物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6篇以上;

3.获得自治区、兵团级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或者三等奖2项,或优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2项;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兵团人社局、兵团档案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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