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办发〔2007〕60号
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党委、兵团同意,并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
2007年11月20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参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兵团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兵、师、团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专业职务也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9.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控制,要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原则上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基数,按照国家和兵团规定的结构比例确定,控制标准为: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编制员额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即机构规格为正厅级的事业单位不得超过三级职员,副厅级的事业单位不得超过四级职员,正处级的事业单位不得超过五级职员,副处级的事业单位不得超过六级职员,正科级的事业单位不得超过七级职员,副科级的事业单位不得超过八级职员。
12.根据兵团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
13.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按以下标准控制:
(1)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2)其他管理岗位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核准权限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职能、规格、编制员额、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之间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本单位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兵团总体控制目标是1∶3∶6,其中兵团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3∶4∶3;师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1.5∶4∶4.5;团场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0.5∶4∶5.5。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兵团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各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依据兵团的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单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确定。
18.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结构比例确定。
20.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1.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严格控制在25%以内,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以内。
22.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聘用高层次人才的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4.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5.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兵团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见附表一):
(1)承担国家或兵团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岗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26.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师以上人事部门核准。
四、岗位基本条件
2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热爱兵团事业;
(2)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一)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28.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9.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领导职责的三级、五级职员岗位,必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具有领导职责的四级、六级职员岗位,必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具有领导职责的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必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4)九级职员岗位,必须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
(5)不具有领导职责的五级、六级职员岗位,必须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工作4年以上;
(6)不具有领导职责的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必须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7)新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见习(试用)期满,由单位根据所聘岗位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相应的岗位等级。一般可参照以下办法确定:中专、大学专科毕业生,可确定为十级职员;大学本科毕业生,可确定为九级职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八级职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七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30.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兵团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1.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者;
②获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者;
③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以上者,或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④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⑤人事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农业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⑥获自治区、兵团优秀专家称号者(在管理期内);
⑦其他为兵团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3)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在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
(4)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五级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六级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
(5)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八级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4年以上;九级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
(6)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具有初级(助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
(7)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具有初级(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必须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33.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必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并分别通过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职务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必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并分别通过机关事业单位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技术工学徒期满,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普通工熟练期满,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可确定为普通工岗位。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3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遵循以下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须填写《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见附表二)和《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三);
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事业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并填写《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见附表四);
(4)广泛听取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兵团直属和兵团机关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兵团人事局核准;
(2)各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的总体方案经师人事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兵团人事局核准;
(3)各师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师人事局核准;
(4)院校及其他兵团直属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兵团人事局核准。
36.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7.专业技术一级、二级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按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①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兵团人事局,由兵团人事局对人选进行初审;
②兵团人事局将通过初审的人选报兵团审核后,再报国家人事部审核确定。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兵团人事局统一管理。其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各师、院(校)和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兵团人事局确定。
六、岗位聘用
38.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国家和兵团的有关规定,遵循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9.事业单位必须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岗位聘用,按照国家和兵团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签订聘用合同。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要严格控制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同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41.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或调整岗位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必须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并填写《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审核备案表》(见附表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42.已经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和兵团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4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行业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兼职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4.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确定岗位等级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45.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见附表六)和《兵团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七)、《兵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八)、《兵团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九),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事部门核准备案。未聘人员的安置,按照《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05〕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6.兵团各级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要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任职务。
七、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47.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兵团的规定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共同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8.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执行;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经兵、师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49.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收群众监督。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兵团各级人事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审批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0.建立岗位设置管理统计调查制度。各师、院校、各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兵团人事局,作为兵团人事局调整下达有关岗位结构比例的重要依据。
51.本实施意见由兵团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
附件三,兵 团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