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关于印发兵团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3

关于印发兵团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兵人发〔2012〕81号)


各师、院(校)人事局(处),兵团机关各部门,兵直有关单位,222团:

现将《兵团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人事局

2012年8月9日


兵团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的人才观,健全完善人才选拔、评价、发现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为自治区、兵团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人才智力保障,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人才是指具有特殊潜质、在某一专业领域成果显著、知名度高、社会和业内认可,为自治区、兵团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严入口、小规模、重特色、高水平的要求,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的限制,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办、随时受理,直接申报认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完成的科研、技术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兵团(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额定限额内人员)。

(二)培育或研制开发的3项以上新产品、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新发明,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其成果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主要贡献者。

(三)完成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被自治区、兵团(省)级以上部门采用,获得国家级最高奖项,同时正式出版过一部以上高水平的理论专著。

(四)文化艺术类专业技术人才,作为独立或主创人员,其完成的文艺作品,获得1项以上国家级个人最高奖项。

(五)其他能够证明为国家或自治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引导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完成的科研、技术项目,获得自治区、兵团(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地(师)级科技进步一等奖(额定限额内人员)。

(二)培育或研制开发的1项以上新产品、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新发明,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其成果经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主要贡献者。

(三)完成的社科研究项目被自治区、兵团(省)级以上部门采用,获得自治区、兵团(省)级最高奖项。

(四)文化艺术类专业技术人才,作为独立或主创人员,其完成的文艺作品,获得国家级个人最高奖项或自治区、兵团(省)级个人最高奖2项(含2项)以上,并在自治区、兵团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

(五)其他能够证明为国家或自治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引导行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申报条件中所指的各类成果,原则上应为近5年来取得的成果。已通过认定使用过的业绩、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七条 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各师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兵团人事局认定。

各师、院(校),各行业部门不得自行开展认定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技术支持: 山东大众云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鲁ICP备 17015942号-1
·
欢迎光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您是第 位访问者
兵团专技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