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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学校支援团场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3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学校教师

支援团场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兵教发〔2008〕27号)


各师教育局、人事局、财务局,222团,直属单位: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学校教师支援团场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教育局        兵团人事局        兵团财务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学校教师

支援团场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兵团教育局  兵团人事局  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精神,大力推进兵、师、团教育均衡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逐步解决团场师资力量薄弱问题,切实提高团场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兵团教育局、人事局《关于兵团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兵教发〔2007〕14号)和兵团教育局《关于兵团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兵教发〔2004〕38号)的要求,结合兵团中小学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支教人员范围

1、兵团和师直属中小学校中无团场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的教师。

2、兵团和师教研室、勤工俭学办公室、教育装备管理中心(仪器站)中评聘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且无团场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的人员。

3、兵团和师直属中小学校已晋升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的,但没有一年以上在团场学校工作经历的教师。

二、支教形式与任务

1、一年期全职支教。服务期一学年。主要承担受援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同时参与指导学科教学研究。

2、兼职支教。主要任务是讲授示范(研讨)课、指导团场中小学校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参与校本培训和教学科研活动、指导青年教师等。

三、支教要求

1、全职支教教师需完成规定的课时量,考核称职及以上,视为完成支教工作。

2、兼职支教教师,1-3年内累计听课(评课)不得少于60节,上示范(研讨)课不得少于24节,参与和指导学科教研活动不得少于48次,指导青年教师不少于3人(每人辅导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               

3、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需如实填写《兵团支教教师支教情况登记表》;兼职支教教师还需认真填写《兵团兼职支教教师工作手册》,并经受援学校、支教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兵团兼职支教教师工作手册》和《兵团支教教师支教情况登记表》是评聘高级职称和续聘高级职称的重要依据。

4、对不服从支教安排、不认真履行支教职责、在支教工作考核中不合格的教师,不能认定其支教经历。

5、凡支教教师在支教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评聘高级教师职称。

四、保障措施

1、兵、师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教工作,加强管理,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

2、中小学支教教师的交通补助和生活补助,按照兵团有关规定由派出单位给予报销,保障支教工作的顺利进行。

3、派出单位要认真作好支教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帮助解决支教期间的实际困难,确保他们安心支教,推进兵团城镇学校教师支援团场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支教教师在支教服务期间,人事关系和在原单位的身份不变,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发放渠道不变。各派出单位不得以支教为由影响支教教师的年度考核和评聘关系。

4、受援团场及学校要关心支教教师的生活和学习,尽可能地为其生活、学习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受援团场及学校要加强管理、严格考核。

五、其它

1、《兵团兼职支教教师工作手册》和《兵团支教教师支教情况登记表》由兵团教育局统一印制。

2、各师及兵团直属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将全职支教教师的学科需求及拟派出支教人员名单报兵团教育局。

3、本方案由兵团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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