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兵人发〔2010〕121号)
各师、院校人事局(处),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兵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人事局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兵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设置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07〕60号)及有关政策,结合兵团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设岗范围
纳入兵团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设岗原则
(一)设置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应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
(二)各单位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事业单位在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数为依据,根据单位的职能、职责、工作性质、机构规格和隶属关系,结合专业技术水平、人员结构特点、工作任务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设岗要求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兵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由兵团人事局实行总量控制。
(二)事业单位因性质、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须按有关规定并参考本指导意见重新核定岗位。
(三)已超过兵、师人事部门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不得新聘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超比例人员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待聘或解聘的方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条件,宁缺毋滥,合理控制聘任数量。
(四)事业单位应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预留部分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用于本单位引进急需人才。对于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可申请特设岗位。
(五)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超出本意见《指导标准》(附后)的事业单位,兵、师人事部门不得批准其专业技术岗位设岗方案和聘任意见。
四、管理职责
兵团人事局负责制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管理的综合政策,并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坚持标准,合理设岗、按需设岗。各师人事局负责师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工作,并加强对设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本意见由兵团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