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
(兵人发〔2012〕74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兵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和《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新兵党办发〔2007〕6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兵团人事局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二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和具体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二级岗位人选在兵团人事局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 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新和创造,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 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七条聘任在四级专业技术岗位3 年以上,并符合下列(一)、(二)类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一)奖项类(以下条件任选)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或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七),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2.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3.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一);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5.国家级教练,且起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直接输送到国家队或集训队后两年内获得奥运个人或集体项目前三名,或全国运动会的冠军。
(二)人才类(以下条件任选)
1.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6.“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7.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8.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9.兵团科技进步重大贡献奖或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第八条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工作5 年以上,且具备下列(一)、(二)、(三)类条件之一者;聘任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年以上,且具备下列(一)、(二)、(三)类条件之二者,可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一)奖项类(以下条件任选)
1.获得科技进步特等奖或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十)、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在师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2 项(均排名第一);
2.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部)级个人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文化艺术类一级学会(协会)的美术、设计、音乐、舞蹈、戏剧、影视作品一等奖二项以上(个人均排名第一);
6.获得国家审批登记的行业协会等设立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金奖,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优秀项目(个人排名第一);或省(部)级勘察设计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二)项目及成果类(以下条件任选)
1.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或国家自然科学重点项目负责人,或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
2.主持完成3 项以上国家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或6 项以上省(部)级科研及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3. 作为第一发明人, 获得2 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被开发转化, 且年产值2000 万元以上;
4. 主持育成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1 个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2 个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
5.项目研究成果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第一完成人)。
(三)人才及社会影响类(以下条件任选)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3.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4.在师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兵团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内);
5.其他为兵团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按所获得最高层次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二级岗位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定期申报,集中审核的办法, 一般每年进行二次。在兵团人事局核准的二级岗位限额内,按程序向兵团人事局申报用岗计划,兵团人事局审核并下达用岗指标。
第十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推荐、申报:
1.个人申请,填写《兵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附表);
2.事业单位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产生拟聘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
3.各师、院(校)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
4.兵团人事局会同兵团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议;
5.兵团人事局核准、批复。
第十一条二级岗位申报材料包括:
1.推荐公函;
2.《兵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
3.业绩、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聘用和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二级岗位人选经核准后,按照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动态管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二级岗位聘用人员,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二级岗位人选每个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期满后,按照兵团人事局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各师、院(校)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考核工作,由各师、院(校)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兵直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兵团人事局核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所获奖项、项目及成果,应聘任在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后取得或完成的。所获各类奖励以获奖文件或证书为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申报工作,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严格追究相应责任。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用人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兵人发〔2010〕38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兵团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