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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团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3

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团职称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兵人发〔2010〕37号)


各师、院(校)人事局(处),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兵团职称制度改革,推进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工作的实施,加强兵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兵团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推荐程序,提高评审质量

1、进一步严格推荐上报程序。各单位须成立相应的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推荐上报人员名单,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推荐上报。如单位人员少,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推荐。

2、进一步提高职称评审质量。各级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组织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和综合评价的原则;要认真落实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要不断探索专家评议、考试、考核、答辩、量化评审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严格把关,合理控制评审通过率。

二、关于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兵团职改办认定审批。各师和兵团职改办授权院校所属人员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各师、授权院校职改办认定审批。兵直单位人员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兵团职改办认定审批。

专业技术资格的考核认定,仅限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

国家规定有从业、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执业资格后,方可进行考核认定。

三、关于特殊人才的评审政策

为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创造,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职称评审中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并免除外语、计算机考试要求:

1、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十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位,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位。

2、在各类急难险重突发事件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

3、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或在企业改革创新中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4、留学回国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管理有关政策

1、 从2010年起,停止管理类(如教育管理、卫生管理等)职称评聘工作。对事业单位中已按原聘任的管理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了工资的人员,可暂保留原工资,但须重新确定并聘任岗位及相应的岗位等级。

2、实施岗位设置管理首次岗位聘用后,停止事业单位政工人员的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对已按2008年底前聘任的政工专业职务兑现了工资的人员,可暂保留原工资,但须重新确定并聘任岗位及相应的岗位等级。

3、兵团非公有制企业的职称工作归口由兵团工商联具体实施。从2010年起,停止乡镇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员授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及乡镇企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4、正常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学历。其中,对于军队院校学历,应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取得的学历。

5、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符合国家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文件中所规定的聘任范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已聘任了相关专业中级职务满五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兵团各级人事部门要统筹考虑职称改革、岗位设置管理及岗位聘用等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完善政策规定,加强监督管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加强调研指导。各单位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规范管理,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稳定大局。

本通知由兵团人事局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兵团人事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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