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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团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3

兵人社发〔2016〕6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团事业单位岗位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院(校)人事处,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依据《关于做好当前兵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15〕44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兵人社发〔2015〕9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兵团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宏观管理工作

岗位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和动态管理相结合,改革创新与稳慎实施相结合,正确处理好岗位设置与动态调整的关系,规范性与科学性的关系,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既要管住、又要管好。兵、师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注重与自治区在岗位设置管理政策方面保持“同频共振”,与自治区相应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保持“同城同待遇、同行业同标准”。 

二、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岗位动态调整工作

事业单位要切实发挥岗位在引进、培养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平台作用,要有利于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有利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做好岗位设置及变更工作

各级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新设或者增减机构编制等情形,应依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文件,及时提出岗位设置变更方案。岗位设置方案要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群众的意见,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通过,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兵、师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规范特设岗位管理

按照《关于做好当前兵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15〕44号)文件规定,特设岗位将严格控制职数。申请使用特设岗位的,须由事业单位推荐,并填报《兵团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件1),经师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兵团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三、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工作

(一)及时做好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岗位聘用工作

对新进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应依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空岗等情况,及时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和聘期。填写《兵团事业单位新进聘用人员花名册》(附件2)、《兵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审核表》(附件3)和《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5),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由事业单位下发聘任文件,并与当事人订立聘用合同。对违反岗位设置规定超岗聘用、无岗进人等情形,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岗位等级。

(二)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申请和核准工作

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应按照兵人社发〔2015〕4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竞聘上岗工作;对工作人员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不需要通过竞聘上岗进行岗位变动的,由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考核(考评)并公示无异议,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聘任手续。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须填写《兵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审核表》(附件3)、《兵团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类别、等级变动审核汇总表》(附件4)和《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5),连同主管部门考核(考评)和公示情况报告、岗位职责说明书等文本资料,一并报请兵、师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由事业单位下发聘任文件,并与当事人订立聘用合同,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原则上兵直事业单位和兵团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和核准工作,各单位1年申请办理1次。

四、进一步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向团场事业单位倾斜工作

(一)适度调整团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标准

各团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

总体控制标准调整为2.5:4:3.5。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整后,新增的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岗位职数可由各师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在团场统筹调剂使用,重点向艰苦边远地区、紧缺专业领域倾斜,切实解决基层事业单位在岗位聘任中存在的“有资格、没有岗位”的突出问题。

(二)切实落实团场事业单位人才职级待遇政策

对在团场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师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按照《兵团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兵人发〔2012〕80号)有关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级待遇的相关规定,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考核并公示无异议,报各师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可聘任为专业技术岗位四级或专业技术岗位七级。

团场所属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调入上一级事业单位,须按国家、兵团有关岗位管理的规定和调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实际空岗情况,重新核定岗位等级,确定工资待遇。

(三)做好团场新设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及管理工作

各师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兵团关于深化团场改革的整体部署,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兵党办发〔2007〕60号)、《关于贯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发〔2008〕47号)和《关于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兵人发〔2009〕58号)有关首次岗位设置的相关要求,做好团场新设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及管理工作,做到稳妥推进,平稳过渡。

五、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双肩挑”岗位管理工作

(一)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双肩挑”岗位条件

兵团各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需兼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须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在个人现管理岗位不变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准后方可兼任。聘用时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最高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得突破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最高等级。

(二)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双肩挑”岗位核准程序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双肩挑”核岗工作,按照个人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形,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填报《兵团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审核备案表》(附件6),连同主管部门考核和公示情况书面报告、岗位职责说明书,报兵、师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各单位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过程中,有涉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大政策出台、重要工作组织实施,或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与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的沟通联系。

联系电话:0991-2890468,2896676(传真)


附件:附件1-6.doc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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