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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兵团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3

兵人社发〔2018〕19号

关于改进兵团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院(校)人事处、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兵团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岗位聘任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自治区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4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聘任

(一)岗位聘任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任至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等级,并兑现相应岗位待遇。

1.参加兵团人社部门举办的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资格培训班,并取得高级技师工人技术等级资格;

2.男年满55周岁及以上,且工作年限30年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且工作年限25年以上。

(二)申报程序

申报聘任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人员,符合上述聘任条件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按程序申报。

1.兵团直属事业单位符合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聘任条件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 部门审核后,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2.兵团行业所属事业单位符合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聘任条件的,由行业主管组织(人事) 部门审核后,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3.各师(市) 事业单位符合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聘任条件的,由各师(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师(市)、各部门要加强对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聘任工作的考核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方式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聘任涉及单位职工切身利益,各师(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条件和步骤,做好工勤一级岗位聘任工作;对于不按程序进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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