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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兵工信发〔2021〕31号)


各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兵团工程系列电力、纺织、钢铁、化工(含制药)、煤炭、有色金属、轻工、建材、机械电子、信息通信、安全工程、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安全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验检测、监督监察、评估认证,应急管理、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工作(煤矿除外)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极端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安全专业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并聘期满5年。

4.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专业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或重要的技术建议,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团)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具有较丰富的研究、设计实践经验,主持完成过省(部)级研究项目,或主持过厅(局)级重点研究项目1项,并通过技术鉴定。

2.主持过2项师市级或大中型企业有关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负责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主持过2项师市级或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主持过2项中等规模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4.主持过项目的危险性分析、作业环境安全或危害评估、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2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在控制和减少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承担过2项大型企业安全生产项目,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负责过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工程项目安全工程方面验收工作。

7.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1项国家、行业或主持过师市级或大中型企业2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编写任务,并协调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

8.主持编制过1项师市级以上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或者兵团、自治区部门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或者主持制定过1项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标准,并主持文件起草工作。

9.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安全工程方面检测检验工作或技术手段设计、试验、审核或实施工作。

10.负责组织或参与验收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方面技术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工作。

11.主持过2项安全生产方面技术咨询、评估、认证和安全评价工作或师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和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2项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并主持编写监督监察报告。

12.主持完成过安全生产新产品设计和开发工作。

1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1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安全工程专业培训教材研发、课程设计、题库建设和教学等工作。

1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设计或研发劳动防护用品。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1项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

2.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中,有1项达到兵团或自治区先进技术水平;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完成的省(部)级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

3.长期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安全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验检测、监督监察、评估认证,应急管理、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工作,在其领域中提出创新性建议或改进措施,且付诸实施。

4.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技术、方法、产品研究或设计己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或生产。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鉴定工作,其结论被省级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

6.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技术、安全监督监察工作中,解决了2项大型企业影响安全生产关键技术问题,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定。

7.作为主要起草人,制订、修订的国家、行业或大中型国有企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经审批后付诸实施;主持制定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经审批后付诸实施。

8.主持设计或开发的安全生产新产品具有权威性鉴定结果、资料认定,投入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9.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相关。

10.在安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和应急应对工作中成绩显著,被师市级以上政府或企业累计三次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安全生产标兵”等荣誉称号的正式培训任命的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员。

1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研发的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并通过鉴定。

1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并经建设单位认定。

1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并正式出版。

14.主持设计或研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已进入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15.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新疆安全生产》杂志上发表安全生产论文5篇以上。

16.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公开出版安全工程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译)著(或技术手册),或编写过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培训教材,个人编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或作为主编个人编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17.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编写过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培训教材,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第十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09

(兵工信发〔2021〕31号)


各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兵团工程系列电力、纺织、钢铁、化工(含制药)、煤炭、有色金属、轻工、建材、机械电子、信息通信、安全工程、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安全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验检测、监督监察、评估认证,应急管理、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工作(煤矿除外)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极端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安全专业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并聘期满5年。

4.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专业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或重要的技术建议,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团)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具有较丰富的研究、设计实践经验,主持完成过省(部)级研究项目,或主持过厅(局)级重点研究项目1项,并通过技术鉴定。

2.主持过2项师市级或大中型企业有关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负责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主持过2项师市级或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主持过2项中等规模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4.主持过项目的危险性分析、作业环境安全或危害评估、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2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在控制和减少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承担过2项大型企业安全生产项目,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负责过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工程项目安全工程方面验收工作。

7.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1项国家、行业或主持过师市级或大中型企业2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编写任务,并协调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

8.主持编制过1项师市级以上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或者兵团、自治区部门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或者主持制定过1项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标准,并主持文件起草工作。

9.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安全工程方面检测检验工作或技术手段设计、试验、审核或实施工作。

10.负责组织或参与验收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方面技术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工作。

11.主持过2项安全生产方面技术咨询、评估、认证和安全评价工作或师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和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2项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并主持编写监督监察报告。

12.主持完成过安全生产新产品设计和开发工作。

1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1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安全工程专业培训教材研发、课程设计、题库建设和教学等工作。

1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设计或研发劳动防护用品。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1项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

2.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中,有1项达到兵团或自治区先进技术水平;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完成的省(部)级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

3.长期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安全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验检测、监督监察、评估认证,应急管理、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工作,在其领域中提出创新性建议或改进措施,且付诸实施。

4.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技术、方法、产品研究或设计己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或生产。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鉴定工作,其结论被省级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

6.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技术、安全监督监察工作中,解决了2项大型企业影响安全生产关键技术问题,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定。

7.作为主要起草人,制订、修订的国家、行业或大中型国有企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经审批后付诸实施;主持制定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经审批后付诸实施。

8.主持设计或开发的安全生产新产品具有权威性鉴定结果、资料认定,投入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9.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相关。

10.在安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和应急应对工作中成绩显著,被师市级以上政府或企业累计三次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安全生产标兵”等荣誉称号的正式培训任命的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员。

1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研发的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并通过鉴定。

1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并经建设单位认定。

1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并正式出版。

14.主持设计或研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已进入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15.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新疆安全生产》杂志上发表安全生产论文5篇以上。

16.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公开出版安全工程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译)著(或技术手册),或编写过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培训教材,个人编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或作为主编个人编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17.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编写过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培训教材,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第十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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