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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纺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兵工信发〔2021〕31号)


各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兵团工程系列电力、纺织、钢铁、化工(含制药)、煤炭、有色金属、轻工、建材、机械电子、信息通信、安全工程、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纺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纺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兵团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19〕51号)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纺织科技、设计、咨询、工程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师市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了解本专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规范;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科研项目,较好地完成1项以上试验及资料整编工作。

2.参与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技术管理,或担任有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技术骨干的助手,较好地完成工作。

3.参与本专业中、小型工程技术工作以及有关技术工作计划、方案和总结报告的编制,较好地完成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纺织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通过鉴定或生产实践,具有一定的生产应用价值。

2.参与编写本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并且得到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的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技术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县(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2.作为主要参与者,在科技研发、生产技术、检验测试、咨询服务等技术(质量)管理项目中从事某一方面工作。

3.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4.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5.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制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技术发展规范和年度工作计划,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6.完成对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7.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

8.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国内外成套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验收工作。

9.完成企业中精密、复杂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正常运转。

10.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一定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并通过县(团)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

11.参与完成本单位产品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12.组织完成师市、地州市级及以上行业规划或企业改造规划。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兵团、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或师市、地州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与人员。

2.县(团)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技术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验收、鉴定。

3.参与完成1项以上技术难度较高或复杂纺织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4.参与企业生产和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设备故障和产品质量问题。

5.参与完成1项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验收、鉴定。

7.参与完成2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及以上或3项以上县(团)级及以上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9.参与制定的本行业或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10.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11.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兵团、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项目通过鉴定。

2.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3.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4.主持或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5.完成对重大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6.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部门采纳。

7.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纺织工程项目国内外招投标、施工、验收工作。

8.完成大中型企业中精密、复杂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正常运转。

9.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并通过兵团、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

10.对生产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运用专业技术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提出改进方案,实施效果明显。

11.组织完成兵团、自治区级以上行业规划或企业改造规划。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4项中必备1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兵团、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师市、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省部级优秀工程、咨询三等奖1项以上或新产品奖、质量管理奖1项以上。

3.师市、地州市级以上技术创新、技术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引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科研成果通过地州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

5.负责完成2项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6.负责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验收、鉴定。

7.负责完成1项以上兵团、自治区级以上或2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提出2项科技建议,被兵团、自治区或师市、地州市相关部门采纳。

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以上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至少1篇)。

11.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纺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09

(兵工信发〔2021〕31号)


各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兵团工程系列电力、纺织、钢铁、化工(含制药)、煤炭、有色金属、轻工、建材、机械电子、信息通信、安全工程、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纺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纺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兵团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19〕51号)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纺织科技、设计、咨询、工程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师市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了解本专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规范;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科研项目,较好地完成1项以上试验及资料整编工作。

2.参与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技术管理,或担任有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技术骨干的助手,较好地完成工作。

3.参与本专业中、小型工程技术工作以及有关技术工作计划、方案和总结报告的编制,较好地完成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纺织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通过鉴定或生产实践,具有一定的生产应用价值。

2.参与编写本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并且得到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的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技术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县(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2.作为主要参与者,在科技研发、生产技术、检验测试、咨询服务等技术(质量)管理项目中从事某一方面工作。

3.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4.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5.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制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技术发展规范和年度工作计划,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6.完成对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7.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

8.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国内外成套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验收工作。

9.完成企业中精密、复杂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正常运转。

10.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一定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并通过县(团)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

11.参与完成本单位产品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12.组织完成师市、地州市级及以上行业规划或企业改造规划。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兵团、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或师市、地州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与人员。

2.县(团)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技术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验收、鉴定。

3.参与完成1项以上技术难度较高或复杂纺织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4.参与企业生产和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设备故障和产品质量问题。

5.参与完成1项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验收、鉴定。

7.参与完成2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及以上或3项以上县(团)级及以上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9.参与制定的本行业或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10.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11.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兵团、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项目通过鉴定。

2.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3.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4.主持或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5.完成对重大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6.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部门采纳。

7.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纺织工程项目国内外招投标、施工、验收工作。

8.完成大中型企业中精密、复杂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正常运转。

9.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并通过兵团、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

10.对生产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运用专业技术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提出改进方案,实施效果明显。

11.组织完成兵团、自治区级以上行业规划或企业改造规划。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4项中必备1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兵团、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师市、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省部级优秀工程、咨询三等奖1项以上或新产品奖、质量管理奖1项以上。

3.师市、地州市级以上技术创新、技术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引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科研成果通过地州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

5.负责完成2项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6.负责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验收、鉴定。

7.负责完成1项以上兵团、自治区级以上或2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提出2项科技建议,被兵团、自治区或师市、地州市相关部门采纳。

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以上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至少1篇)。

11.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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