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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化工(含制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兵工信发〔2021〕31号)


各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兵团工程系列电力、纺织、钢铁、化工(含制药)、煤炭、有色金属、轻工、建材、机械电子、信息通信、安全工程、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化工(含制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化工(含制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兵团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19〕51号)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化学工程(含制药)、化工机械、化工分析、化工技术管理、化工过程自动化控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师市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产品生产和生产技术中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技术管理,或担任技术骨干的助手,较好地完成工作。

2.参与本专业中、小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以及有关的计划、方案和总结报告编制,较好地完成工作。

3.在参与的中、小型生产工程施工建设中,按照工序施工,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相应级别的鉴定或生产实践,具有一定的生产应用价值。

2.参与编写本部门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得到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参与分析、研究本专业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参与提出本专业技术工作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完成县(团)级及以上或企业重点技术项目或课题。

2.完成在本专业或企业中具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3.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和化工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4.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报告,被采纳使用。

5.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技术规范的编写。

6.参与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被采纳使用。

7.参与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2项以上。

8.参与完成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日常质量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兵团、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奖项或师市、地州市级以上科技奖项参与者或完成人。

2.兵团、自治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技术奖、优秀新产品奖、优质工程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县(团)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研究、设计、制造、检验、标准制定、技术管理、技术推广及相关任务的完成人,通过鉴定、验收。

4.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鉴定、验收。

5.参与完成1项化工(含制药)产品研发和技术管理工作,通过评审、鉴定。

6.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7.参与完成1项师市、地州市级及以上或2项县(团)级及以上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或推广应用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8.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达到行业标准水平;制定的新标准,经相关部门审定、备案并发布。

9.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的专利得到实际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在生产及技术管理中,创新性地解决本专业领域技术难题,编写技术报告。

11.参与制定的发展规划或计划,经实施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1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够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分析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提出技术发展规划;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和技术培训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兵团、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或课题。

2.主持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或在运维过程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3.主持或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技术条件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3项以上,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验收。

5.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使用。

6.完成对重大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并被采纳使用。

7.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日常质量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取得明显效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兵团、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师市、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兵团、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技术奖、优秀新产品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兵团、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审定)或在生产实践中达到兵团、自治区较高水平,或本人主持的生产技术工作具有较大改进。

4.主持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兵团、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主持完成2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化工(含制药)产品的研发和技术管理工作。

6.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制定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或编写重大项目技术规范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7.完成2项兵团、自治区级以上或3项师市、地州市级科技进步或技术创新推广应用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

8.完成兵团、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技术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1项以上。

9.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达到行业较高水平;制定的新标准,经相关部门审定、备案并发布。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在生产及技术管理中,创新性地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1项以上,编写技术报告。

12.提出2项以上科技建议,被兵团、自治区有关部门所采纳。

13.负责制定的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14.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以上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至少1篇)。

15.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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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化工(含制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09

(兵工信发〔2021〕31号)


各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兵团工程系列电力、纺织、钢铁、化工(含制药)、煤炭、有色金属、轻工、建材、机械电子、信息通信、安全工程、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化工(含制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化工(含制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兵团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19〕51号)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化学工程(含制药)、化工机械、化工分析、化工技术管理、化工过程自动化控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师市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产品生产和生产技术中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技术管理,或担任技术骨干的助手,较好地完成工作。

2.参与本专业中、小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以及有关的计划、方案和总结报告编制,较好地完成工作。

3.在参与的中、小型生产工程施工建设中,按照工序施工,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相应级别的鉴定或生产实践,具有一定的生产应用价值。

2.参与编写本部门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得到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参与分析、研究本专业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参与提出本专业技术工作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完成县(团)级及以上或企业重点技术项目或课题。

2.完成在本专业或企业中具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3.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和化工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4.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报告,被采纳使用。

5.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技术规范的编写。

6.参与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被采纳使用。

7.参与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2项以上。

8.参与完成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日常质量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兵团、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奖项或师市、地州市级以上科技奖项参与者或完成人。

2.兵团、自治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技术奖、优秀新产品奖、优质工程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县(团)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研究、设计、制造、检验、标准制定、技术管理、技术推广及相关任务的完成人,通过鉴定、验收。

4.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鉴定、验收。

5.参与完成1项化工(含制药)产品研发和技术管理工作,通过评审、鉴定。

6.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7.参与完成1项师市、地州市级及以上或2项县(团)级及以上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或推广应用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8.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达到行业标准水平;制定的新标准,经相关部门审定、备案并发布。

9.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的专利得到实际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在生产及技术管理中,创新性地解决本专业领域技术难题,编写技术报告。

11.参与制定的发展规划或计划,经实施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1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够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分析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提出技术发展规划;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和技术培训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兵团、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或课题。

2.主持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或在运维过程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3.主持或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技术条件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3项以上,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验收。

5.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使用。

6.完成对重大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并被采纳使用。

7.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日常质量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取得明显效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兵团、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师市、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兵团、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技术奖、优秀新产品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兵团、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审定)或在生产实践中达到兵团、自治区较高水平,或本人主持的生产技术工作具有较大改进。

4.主持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兵团、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主持完成2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化工(含制药)产品的研发和技术管理工作。

6.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制定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或编写重大项目技术规范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7.完成2项兵团、自治区级以上或3项师市、地州市级科技进步或技术创新推广应用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

8.完成兵团、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技术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1项以上。

9.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达到行业较高水平;制定的新标准,经相关部门审定、备案并发布。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在生产及技术管理中,创新性地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1项以上,编写技术报告。

12.提出2项以上科技建议,被兵团、自治区有关部门所采纳。

13.负责制定的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14.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以上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至少1篇)。

15.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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