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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兵工信发〔2021〕31号)


各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兵团工程系列电力、纺织、钢铁、化工(含制药)、煤炭、有色金属、轻工、建材、机械电子、信息通信、安全工程、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纤维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认证考核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专业技术管理中一般的技术问题,了解本专业技术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运用专业技术标准进行技术管理工作,了解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有一定从事技术管理和技术检测的能力。吧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中一般的技术问题。

2.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能运用所学知识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能够在工程师指导下完成相应的技术管理工作。

3.参与1项以上师市级单位科研项目的研究;或是被评为师市级单位本专业的技术骨干。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县(团)级以上科研项目。

2.参与完成的检验、检测、研究及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并且质量符合要求。

3.参与组织编制相关培训教材。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具备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产品生产和生产技术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1项以上兵团科研技改项目的试验研究;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师市级单位重点科研技改项目的研究。

2.参与完成1项以上技术开发(应用)、成果推广、检验检测方法、鉴定测试(含非常规测试)项目或能源计量、评价及能效评估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

3.参与完成1项以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或参与完成3项以上企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并实施。

4.参与完成1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复杂产品鉴定检验或仲裁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5.参与本单位质量体系文件或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6.参与完成1项以上事故分析或产品重要缺陷的安全评估与处理,并承担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质量分析报告、风险评估。

7.参与完成2项以上认证考核、评价、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承担其中的专项技术部分,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8.参与完成1项编写相关专业培训教材并被兵团级有关部门采用。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参与完成师市级以上科技奖或兵团行业科技奖项目。

2.参与编写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并付诸实施。

3.参与质量改进和发展规划工作,并经批准实施。

4.参与完成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并投入实际应用。

5.参与完成的非常规检验检测项目达到较高水平,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并经本地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确认。

6.参与完成国家级或兵团实验室量值比对或能力验证,取得满意结果。

7.在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威胁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并作为主要参与者,对缺陷提出处理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经团场以上主管部门或用户单位确认。

8.参与完成1项以上型式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复杂产品鉴定检验或仲裁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9.参与新开展检验检测项目并投入实际应用,取得明显效益,经团场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10.在日常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了本专业技术领域科研生产中重要技术问题,编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11.参与完成师市级以上重大项目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12.参与完成业务软件的研究、设计、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通过专家评审或鉴定。

13.参与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1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4名),组织编制相关培训教材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用或被省级单位表彰。

1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具备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和解决一般性技术纠纷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人员),完成1项以上兵团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人员),完成1项师市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人员),完成2项以上技术开发(应用)、成果推广、检验检测方法、鉴定测试(含非常规测试)项目或能源计量、评价及能效评估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人员),参与起草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或参与起草3项以上地方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或主持完成6项以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并实施。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完成3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复杂产品鉴定检验或仲裁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检验项目的建立工作;或解决2项以上精密、复杂仪器设备维修及测试中难度较大的关键技术问题,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主持完成2项以上事故分析或产品重要缺陷的鉴定、安全评估与处理,作为主要负责人,编制分析、评估报告或缺陷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报告;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质量分析报告、风险评估。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参与编制完成本单位发展规划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

9.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完成3项以上认证考核、评价、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承担其中的专项技术部分,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组织编制相关培训教材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获得兵团科技奖三等以上或师市级科技奖二等以上(额定限额内人员)。

2.兵团级行业奖项二等以上(额定限额内人员)。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起草1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或参与起草3项地方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的成果通过鉴定(审定)达到兵团较高水平,或本人主持的技术工作有较大改进,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兵团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标准。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人员),完成2项以上技术开发(应用)、成果推广、检验检测方法技术、鉴定测试(含非常规测试)项目或能源计量、评价及能效评估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

6.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中,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作为主要参与者,提出有效的技术处理方案并被采纳。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突发事件检验、生产许可检验、3C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国家级实验室量值比对或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9.主持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研究2项以上并通过兵团以上相关部门的鉴定。

10.主持完成3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复杂产品鉴定检验或仲裁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11.发现有关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中存在不合理的技术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并被采纳。

12.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兵团级或2项师市级以上重大项目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1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4名),编写相关专业培训教材被兵团级有关部门采用或被兵团级单位表彰。

14.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以上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至少1篇)。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09

(兵工信发〔2021〕31号)


各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兵团工程系列电力、纺织、钢铁、化工(含制药)、煤炭、有色金属、轻工、建材、机械电子、信息通信、安全工程、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纤维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认证考核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专业技术管理中一般的技术问题,了解本专业技术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运用专业技术标准进行技术管理工作,了解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有一定从事技术管理和技术检测的能力。吧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中一般的技术问题。

2.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能运用所学知识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能够在工程师指导下完成相应的技术管理工作。

3.参与1项以上师市级单位科研项目的研究;或是被评为师市级单位本专业的技术骨干。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县(团)级以上科研项目。

2.参与完成的检验、检测、研究及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并且质量符合要求。

3.参与组织编制相关培训教材。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具备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产品生产和生产技术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1项以上兵团科研技改项目的试验研究;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师市级单位重点科研技改项目的研究。

2.参与完成1项以上技术开发(应用)、成果推广、检验检测方法、鉴定测试(含非常规测试)项目或能源计量、评价及能效评估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

3.参与完成1项以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或参与完成3项以上企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并实施。

4.参与完成1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复杂产品鉴定检验或仲裁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5.参与本单位质量体系文件或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6.参与完成1项以上事故分析或产品重要缺陷的安全评估与处理,并承担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质量分析报告、风险评估。

7.参与完成2项以上认证考核、评价、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承担其中的专项技术部分,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8.参与完成1项编写相关专业培训教材并被兵团级有关部门采用。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参与完成师市级以上科技奖或兵团行业科技奖项目。

2.参与编写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并付诸实施。

3.参与质量改进和发展规划工作,并经批准实施。

4.参与完成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并投入实际应用。

5.参与完成的非常规检验检测项目达到较高水平,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并经本地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确认。

6.参与完成国家级或兵团实验室量值比对或能力验证,取得满意结果。

7.在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威胁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并作为主要参与者,对缺陷提出处理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经团场以上主管部门或用户单位确认。

8.参与完成1项以上型式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复杂产品鉴定检验或仲裁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9.参与新开展检验检测项目并投入实际应用,取得明显效益,经团场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10.在日常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了本专业技术领域科研生产中重要技术问题,编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11.参与完成师市级以上重大项目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12.参与完成业务软件的研究、设计、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通过专家评审或鉴定。

13.参与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1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4名),组织编制相关培训教材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用或被省级单位表彰。

1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具备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和解决一般性技术纠纷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人员),完成1项以上兵团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人员),完成1项师市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人员),完成2项以上技术开发(应用)、成果推广、检验检测方法、鉴定测试(含非常规测试)项目或能源计量、评价及能效评估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人员),参与起草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或参与起草3项以上地方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或主持完成6项以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并实施。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完成3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复杂产品鉴定检验或仲裁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检验项目的建立工作;或解决2项以上精密、复杂仪器设备维修及测试中难度较大的关键技术问题,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主持完成2项以上事故分析或产品重要缺陷的鉴定、安全评估与处理,作为主要负责人,编制分析、评估报告或缺陷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报告;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质量分析报告、风险评估。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参与编制完成本单位发展规划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

9.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完成3项以上认证考核、评价、鉴定评审工作,实际承担其中的专项技术部分,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5名),组织编制相关培训教材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获得兵团科技奖三等以上或师市级科技奖二等以上(额定限额内人员)。

2.兵团级行业奖项二等以上(额定限额内人员)。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起草1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或参与起草3项地方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的成果通过鉴定(审定)达到兵团较高水平,或本人主持的技术工作有较大改进,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兵团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标准。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额定限额内人员),完成2项以上技术开发(应用)、成果推广、检验检测方法技术、鉴定测试(含非常规测试)项目或能源计量、评价及能效评估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

6.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中,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作为主要参与者,提出有效的技术处理方案并被采纳。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突发事件检验、生产许可检验、3C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国家级实验室量值比对或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9.主持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研究2项以上并通过兵团以上相关部门的鉴定。

10.主持完成3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型式评价、新产品定型鉴定、复杂产品鉴定检验或仲裁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或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11.发现有关标准(相关专业技术规范)中存在不合理的技术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并被采纳。

12.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兵团级或2项师市级以上重大项目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1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4名),编写相关专业培训教材被兵团级有关部门采用或被兵团级单位表彰。

14.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以上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至少1篇)。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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