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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地质矿产、测绘、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21〕24号


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兵团工程系列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新修订的兵团工程系列土地、地质矿产、测绘、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1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兵团自然资源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4日


 



附件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国土空间规划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更好地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部门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连队(村庄)规划项目。

2.参与1项小型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全过程,完成相关工作。

3.参与完成1项团(镇)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专业领域课题研究项目。

4.参与1项一般科研项目资料收集整理、数据分析、技术比较、结论报告全过程。

5.能够处理和解决本行业规划研究、生产实践中一般性技术问题。

6.参与本单位科技推广、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专项技术工作全过程,完成相关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规划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或验收,或用于生产实践。

2.参与完成的规划项目获团(镇)级奖项或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3.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4.专业上有小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

5.参与编制完成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6.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兵团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科学研究、规划设计中较复杂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制完成团(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1项以上。

2.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国土空间详细规划3项以上,或编制完成连队(村庄)规划8项以上,或编制完成300公顷控制性详细规划、10公顷以上修建性详细规划3项以上,或城市重点地段10公顷以上用地规模的各类详细规划5项以上,或3公顷以上修建性详细规划8项以上。

3.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不同类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3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完成团场连队体系规划或边境口岸或团场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独立工矿区总体规划2项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中、小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及项目规划审查8项以上,或完成师市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

6.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师市级、厅级课题研究项目,或完成2项以上团场级课题研究项目。

7.参与完成团场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并通过验收。

8.参与编制本单位科技规划、技术工作计划、技改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并实施。

9.参与本单位科研实验、科技推广、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专项技术工作,较好完成工作。

10.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兵团级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科技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的规划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或验收或用于生产实践,或参与完成的规划项目经质量监督部门验收为优质工程,或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在本行业、本系统进行技术交流并获得广泛认可,或为科技推广项目主要完成人。

2.获得1项兵团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为1项师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参与大、中型工程质量评估和完成较复杂质量事故数据调查、技术分析,为解决质量技术争端提供技术认定。

4.有突出技术业绩表现或解决了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实施中较复杂技术问题,取得本行业小型技术专利或经本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认定。

5.参与编制完成国家、行业或兵团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经兵团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批准颁布实施。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7.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参与撰写(第3作者以前)1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

8.正式出版本行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行业刊物发表本行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师市级以上行业刊物发表本行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兵团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国土空间规划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团(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3项以上并批准实施。

2.主持或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6项以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300公顷以上控制性详细规划4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不同类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3项以上,或跨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项以上,或兵团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总体规划2项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5.主持或承担完成国家及兵团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及技术审查8项以上,并予以实施;主持或为主完成3项以上团(镇)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技术审查,并编写技术审查文件;主持或为主完成至少1项兵团级或2项师市级以上规划专题研究。

6.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大规划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师市级规划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团场级规划课题研究项目。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团(镇)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化建设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8.具备参与评审、鉴定重点项目的经历或能力,在指导和组织重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能够解决复杂或关键性技术问题。

9.承担完成本单位科技规划、技术工作计划、技改方案制定,并在生产实践中有突出业绩表现。

10.主持开发或推广科技成果2项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参与完成的规划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达到行业较高水平,或达到兵团先进水平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获得1项兵团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或1项兵团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行业优秀成果二等奖,或师市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行业或相关行业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参与大、中型规划或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或为主参与承担完成师市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并立项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为主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课题或技术攻关,并通过评估和验收,解决了本行业领域科研或生产中关键复杂技术问题,或获得本行业或相关行业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6.参与编制完成国家、行业或兵团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或承担完成大中专院校专业课教学教材编写,或参与完成全国统一定额和兵团定额编制,或参与完成国家级工法编写。

7.团场级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8.团场级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第一作者)2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正式出版本行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核心刊物发表本行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核心刊物发表本行业论文(第三作者以前,含通讯作者)2篇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行业刊物公开发表本行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行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部门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土地调查与监测、利用与评价、管理与保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兵团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科学研究中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参与完成1项团场级以上土地相关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

2.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

3.参与完成的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

4.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参与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5.独立撰写1篇以上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被单位采纳。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6.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兵团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科学研究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师市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完成3项以上团场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1项师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1项兵团级以上土地行业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参与完成的1项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

4.参与完成的1项土地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

5.参与完成的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

6.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编写了相应技术报告。

7.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师市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9.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师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10.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参与撰写(第3作者以前)1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兵团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土地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土地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中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兵团级以上重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师市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团场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1项兵团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师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1项兵团级以上土地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或参与完成1项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4.主持或参与完成1项土地工程项目,经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质量优秀。

5.主持或参与的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达到兵团先进水平或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参与者,研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7.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解决本专业领域科研或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8.主持开发或推广科技成果2项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1.团场级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第一作者)2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1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灾害地质、旅游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勘查、地质实验测试、岩矿鉴定、探矿工程、采选矿工程、安全生产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生产技术中的一般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管理

(1)参与项目技术管理中某一方面的工作。

(2)参与项目筛选论证、设计、成果报告审查、项目监理等工作。

(3)参与完成单位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规章制度的制订。

2.地质矿产勘查

(1)参与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工作。

(2)参与岩矿分析、岩矿鉴定、选冶试验、岩矿物性测试、化石鉴定等工作。

(3)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推广、开发、应用。

(4)参与工程施工建设等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

2.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3.独立撰写1篇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被单位采纳。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6.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技术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管理

(1)在生产或科研技术管理中参与一个方面的工作。

(2)作为项目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筛选论证、设计、成果报告审查、项目监理等,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或长期从事生产、安全、质量等技术管理并认真履行职责。

(3)参与完成行业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或中长期技术规划的制订。

2.地质矿产勘查

(1)参与兵团级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地质矿产勘查、探矿工程施工及安全管理;或主持小型地质矿产勘查项目。

(2)参与岩矿分析、岩矿鉴定、选冶试验、岩矿物性测试、化石鉴定等工作。

(3)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推广、开发和应用。

(4)参与发现小型及以上矿产地且潜在经济效益较大。

(5)参与中型工程施工建设,或主持完成小型以上工程施工建设,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师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与者。

2.作为主要贡献者,发现1处国家紧缺或重点矿种的小型以上规模的矿产地、地方急需矿种的中型矿产地;或新增储量达到小型(或中型)以上规模;或在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构造或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或新的成矿区带有重要发现。

3.参与1项兵团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专题设计、实施、报告编写。

4.作为作业组长,完成2个测区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调查等专业的某一方面工作;或完成2个小型、或1个中型矿产地的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应用、探矿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采矿、选矿、冶炼、实验测试、矿床开发综合利用等研究工作之一,并参与完成1个项目的设计、施工及报告编写。

5.参与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等,经兵团或行业有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6.作为技术骨干,成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 2项,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主持专业部门管理工作3年以上,业绩突出;或参与审查项目设计、报告10份以上。

8.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千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师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9.团场级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参与撰写1篇以上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技术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排名前3),被单位采纳。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管理

(1)在生产或科研项目技术管理中负责或主持一个方面的工作。

(2)作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筛选论证、设计、成果报告审查、项目监理等,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或长期从事生产、安全、质量等技术管理并取得显著成绩。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行业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或中长期技术规划的制订。

2.地质矿产勘查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兵团级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地质矿产勘查、探矿工程施工及安全管理。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复杂、疑难样品元素测试方法或综合分析方案的研究制订;或参与复杂矿床物质组份研究;或参与元素复杂矿种的选矿综合利用;或参与中型以上矿床物性测试和区域地球化学元素测试。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推广、开发和应用。

(4)作为主要贡献者,发现国家紧缺或重点矿种、地方急需矿种的矿产地;或相应矿种新增储量达到中型以上规模且潜在经济效益巨大。

(5)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或主持完成中型以上工程的施工建设,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兵团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师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中国地质学会银锤奖以上或兵团级以上优秀规划设计或优秀成果(报告)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3.获得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勘查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4.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中型项目成果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兵团较高水平;或作为主要贡献者,发现1处国家紧缺或重点矿种的矿产地、地方急需矿种的中型矿产地或相应矿种新增储量达到中型(或大型)以上规模;或在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构造或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或新的矿带有重要发现;或开发利用并掌握大型精密仪器使用,达到相应的技术指标。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兵团级以上科技项目并主持其中1个专题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

6.完成2个测区区域地质、灾害地质、农业地质、城市地质、旅游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勘查应用等专业的某一方面工作,并主持完成1个测区的专业调查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个中型或1个大型矿产地的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勘查、探矿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采矿、选矿、冶炼、样品实验测试与岩矿鉴定、矿床开发综合利用等研究工作之一,并完成1个项目的专业设计、施工及报告编写。

7.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和知识产权登记(专利)等,通过兵团或行业有关部门鉴定或验收;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某些样品中2个以上元素测试方法或10个以上元素综合分析方案的研究制订;完成2项复杂采矿、选矿、冶炼工艺研究技术方案,并有使用单位应用证明。

8.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 2项以上,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专业部门工作或中型以上项目管理5年以上,业绩突出;或主审中型以上项目设计、报告10份以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1.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行业部门实际撰写2篇以上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技术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1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测绘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测绘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生产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技术质量管理中一般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管理

(1)参与中型测绘(工程)项目,或参与完成小型测绘(工程)项目,较好地完成工作。

(2)了解测绘现代生产管理方法,掌握1种以上测绘生产作业流程和方法。

2.科学研究

(1)能够参与测绘科研项目试验研究工作。

(2)能够参与解决测绘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3.规划设计

(1)参与1项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测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2)解决规划设计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4.技术质量管理

(1)在中小型测绘(工程)项目中,参与项目设计、技术创新、组织实施等技术质量管理中某一方面工作。

(2)能够应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解决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

2.参与推广或应用测绘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1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在测绘(工程)项目实施中,解决一般技术问题1项以上。

4.独立撰写1篇以上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6.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生产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技术质量管理中较复杂技术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测绘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管理

(1)参与大型测绘(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中型测绘(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5项以上小型测绘(工程)项目。

(2)掌握测绘现代管理手段,具备一定的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3)掌握2种以上测绘生产作业流程和方法,了解测绘(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程序、内容和要求。

2.科学研究

(1)参与兵团级以上重点测绘科研项目试验研究,提交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报告。

(2)作为骨干,参与具有较高测绘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能够提出测绘技术发展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途径。

3.规划设计

(1)参与完成1项中型测绘(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测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2)解决规划设计中的较复杂技术问题。

4.技术质量管理

(1)在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中,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项目设计、技术创新、组织实施等技术质量管理中某一方面工作;或在小型测绘(工程)项目中,全面负责或主持项目设计、技术创新、组织实施等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2)能够应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解决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中的较复杂技术问题。

(3)能够应用现代测绘科技成果,提高技术质量管理水平。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师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与者。

(2)兵团级以上测绘科技进步奖或优秀测绘工程奖或优秀测绘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

(4)参与研究开发的测绘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

(5)成功推广或应用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测绘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主持开发或推广科技成果1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在测绘生产技术工作中,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科研或生产中的较复杂技术问题,编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8)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测绘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参与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测绘类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师市级以上测绘类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11)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1篇以上专业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

(12)参加兵团测绘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个人前三名或者团体一等奖(额定限额内)。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发展规划的能力;具备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测绘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具备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管理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或作为负责人,承担完成中型测绘(工程)项目,或组织完成5项以上小型测绘(工程)项目。

(2)掌握测绘现代生产管理方法,具备较高的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3)熟悉测绘生产作业流程和方法,熟悉测绘(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程序、内容和要求。

2.科学研究

(1)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兵团级以上重点测绘科研项目试验研究,提交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

(2)具有为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和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提供决策、咨询、论证的能力。

(3)承担具有较高测绘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测绘技术发展的方向性问题和有效研究途径,在测绘专业理论某分支领域内具有独创见解。

3.规划设计

(1)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1项大型测绘(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测绘(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小型测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2)解决规划设计中的重大技术难题。

4.技术质量管理

(1)在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中,负责或主持项目设计、技术创新、组织实施等技术质量管理中某一方面工作。

(2)熟练掌握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解决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转化现代测绘科技成果,改进技术质量管理手段,使技术质量水平呈上升趋势,实效明显。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够严格按照测绘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进行工作,具有为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质量水平提供意见、建议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4项必须具备1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兵团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师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兵团级以上测绘科技进步奖或优秀测绘工程奖或优秀测绘成果奖项目的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4)主持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经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质量优良。

(5)作为主要参与者,研究开发的测绘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成果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6)在测绘生产技术工作中,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科研或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编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7)主持开发或推广科技成果 2 项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测绘及相关专业领域内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主持或组织完成的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测绘类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1)团场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行业部门实际撰写2篇以上专业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2)参加自然资源部组织的全国测绘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个人前三名或者团体一等奖(额定限额内)。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1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推动兵团林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林业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水平与质量的提升及特色林果重点产业实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部门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林业专业有关技术研发、工程咨询设计、生态工程建设、林业产业建设、技术管理、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勤奋工作、团结协作,按要求完成工作,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和林业工程项目的施工生产等工作,并参与林业工程项目部分资料整编工作。

2.参与完成2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参与相关技术资料收集及项目数据采集及整理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林业工程项目中的技术示范、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2.参与完成1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基本数据资料的采集、统计分析工作。

3.参与完成团场级以上林业专项调查,并采集部分数据内容,收集相关资料。

4.参与完成1项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工作。

5.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表彰奖励;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获得表彰奖励1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技术代表作1篇。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6.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与规程;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推广

(1)参与完成省级行业或师市科技部门科研项目,并完成1项以上项目部分调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及文字撰写工作(前6名)。

(2)参与完成省级行业或师市科技部门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项目,并完成2项以上项目部分调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及文字撰写工作(前5名)。

2.规划设计

(1)参与完成中型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并完成1项以上项目规划设计报告部分撰写工作(投资规模500—3000万元)(前7名)。

(2)参与完成林业工程项目设计,并完成2项小型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部分撰写工作(前5名)。

3.施工生产

(1)参与完成林业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任务,并承担部分林业工程项目技术工作总结的撰写工作2项以上(前5名)。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前7名)。

(2)参与完成3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的编制(前3名)。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前3名);参与完成2项以上小型风景园林工程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

4.技术管理

(1)指导2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工作。

(2)完成2项以上林业专项调查报告,专项规划,技术管理规范,或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项目工作总结中部分内容的撰写工作。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与人(额定限额内)。

2.师市级以上优秀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奖的主要设计人员(前5名)。

3.参与完成2项以上林业工程建设任务,成效明显,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参与完成3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中部分撰写工作,项目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实施或验收(前5名);参与完成3项以上小型以上园林工程设计、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前5名)。

4.参与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品种、新方法、新模式的引进与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成效明显,并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奖励或主管部门的认可;参与完成林木优良品种引进、筛选、扩繁、推广工作,效果明显,通过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良种2个以上(前5名);在生产实践中有技术或管理创新,解决了林业工程建设方面的主要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主管部门认可1项以上。

5.参与完成兵团林木良种推广,营造生态林面积5千亩以上(团、连相应递减30%)、经济林面积1万亩以上(团、连相应递减30%),营造林作业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参与完成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营造林面积1万亩以上(师、团相应递减30%),作业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承担3项以上小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累计完成园林绿化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7.参与完成3项以上小型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示范样板(基地)建立等工作,效果明显,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认可。

8.参与完成团场级以上林业专项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部分内容,调查报告被上级主管或政府有关部门采纳2次以上;配合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完成本区域专项调查,并协助完成部分专项调查数据及资料的收集整理2次以上。

9.参与完成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或专项规划,并经有关部门颁布实施或通过评审1项以上(前5名)。

10.参与设计并取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前5名)。

11.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表彰奖励;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获得上级部门专项表彰奖励1次以上; 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北方农业类或林业类专业综合期刊发表岗位技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技术水平代表作4篇。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2篇。如:林业专项调查报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申请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项目工作总结等(已在业绩成果使用过的代表作,不能再作为论文要求中的替代代表作)。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及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岗位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具备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解决林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技术问题;能够切合实际提出促进当地林业产业提质增效及生态建设提高建设水平的建议,具备独立承担完成林业专项技术工作能力。

3.具备指导本专业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推广

(1)主要承担完成自治区、兵团级科技主管部门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兵团行业主管部门,或师市科技部门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为科研项目立项报告或技术研究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或负责本区域或某一子项目的实施,为项目顺利完成做出重要贡献(前4名)。

(2)主要承担完成自治区、兵团级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兵团行业、或师市科技部门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项目2项以上,并为项目立项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或负责本区域或某一子项目的实施,为项目顺利完成做出重要贡献(前4名)。

(3)主要承担编制完成地方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为技术标准、技术规程主要撰写人之一;主要承担完成师市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示范样板园(基地)建设工作3项以上,并为项目完成做出了重要贡献(前4名)。

2.规划设计

(1)主要承担完成大型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2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前3名)。

(2)主要承担完成中型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3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投资规模500—3000万元)(前3名)。

(3)主要承担完成小型林业专项工程设计4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主要承担完成中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3项以上,并为工程设计主要执笔人之一(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前3名)。

3.施工生产

(1)主要承担完成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任务5项以上,并为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或工作总结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完成3项以上;主要承担完成中型以上规模风景园林工程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3项以上(前4名)。

(2)主要承担为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编制本地区、本单位各类涉林工程规划、可研、设计、实施方案或撰写专题调研报告等提供全套素材4次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次以上。

(3)作为专业技术骨干,受邀参加主管部门主持的林业专项工程项目立项论证、评估或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评审4项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3项以上。

4.技术管理

(1)主要承担指导完成基层林业单位围绕承担师市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开展技术示范、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专项任务的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3项以上;或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3项以上。

(2)主要承担完成林业专项规划、专项调查报告、项目立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5项以上,为上述任务主要撰写人之一,并正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3项以上。

(3)主要承担完成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为技术标准、技术规程主要撰写人之一(前4名)。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4项必须具备1项: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获奖人,或师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人(均为额定限额内),或省部级专利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前3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第1名)。

2.省(部)级优秀规划设计奖1项以上,或自治区、兵团行业优秀规划设计、工程咨询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以上均为前5名)。

3.主要承担完成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成效明显,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4项以上;主要承担完成中型以上规模园林工程设计、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3项以上。

4.主要承担完成新技术、新品种、新方法、新模式的引进与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成效明显,并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奖励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2项以上;完成林木优良新品种引进、筛选、扩繁、推广工作,效果明显,通过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良种2个以上;在林业生产实践中有技术或管理创新,解决了林业工程建设中提升技术水平、提高建设效率等方面关键性技术问题2项以上,并编写了相应的技术工作报告,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以上均为前4名)。

5.主要承担完成兵团林木良种推广,营造生态林面积1万亩以上(师、团相应递减30%),或经济林面积2万亩以上(师、团相应递减30%)。营造林作业质量经兵团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主要承担在林业工程建设中完成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营造林面积2万亩以上(师、团相应递减30%),营造林作业质量通过兵团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主要承担完成园林工程施工项目任务4项以上,累计完成6万平方米,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7.主要承担围绕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示范样板园(基地)建设专项任务,成效明显,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5项以上,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并被评为优秀项目2项以上(前3名)。

8.主要承担完成林业专项调查(团场级以上),调查报告质量好、提出有价值建议2项以上,被上级主管或行政部门采纳(前3名);主要承担配合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完成本区域专项调查5次以上,并协助完成部分专项调查报告内容的撰写。

9.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承担完成3项专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承担完成3项专项规划,该标准或规划已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以上均为前5名)。

10.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在实际中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前5名)。

11.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师市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在本职工作岗位获得兵团行业主管部门以上专项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师市专项表彰2次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万字)。

2.在国家级专业学术期刊全文发表岗位论文1篇以上;在兵团级以上专业技术期刊全文发表岗位论文2篇以上;在专业综合期刊发表岗位技术论文3篇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北方农业类或林业类专业综合期刊发表技术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3.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4.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技术水平代表作6篇,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3篇。如:林业专项调查报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申请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项目工作总结等(已在业绩成果使用过的代表作,不能再作为论文要求中的替代代表作)。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连队“两委”及专业合作社等从事林业技术推广、服务等相关工作人员,具备评审条件的,可逐级申报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1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兵团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印发


正文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地质矿产、测绘、林业专业技...

发布时间:2021-08-09

兵自然资发〔2021〕24号


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兵团工程系列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新修订的兵团工程系列土地、地质矿产、测绘、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1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兵团自然资源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4日


 



附件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国土空间规划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更好地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部门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连队(村庄)规划项目。

2.参与1项小型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全过程,完成相关工作。

3.参与完成1项团(镇)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专业领域课题研究项目。

4.参与1项一般科研项目资料收集整理、数据分析、技术比较、结论报告全过程。

5.能够处理和解决本行业规划研究、生产实践中一般性技术问题。

6.参与本单位科技推广、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专项技术工作全过程,完成相关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规划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或验收,或用于生产实践。

2.参与完成的规划项目获团(镇)级奖项或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3.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4.专业上有小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

5.参与编制完成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6.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兵团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科学研究、规划设计中较复杂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制完成团(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1项以上。

2.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国土空间详细规划3项以上,或编制完成连队(村庄)规划8项以上,或编制完成300公顷控制性详细规划、10公顷以上修建性详细规划3项以上,或城市重点地段10公顷以上用地规模的各类详细规划5项以上,或3公顷以上修建性详细规划8项以上。

3.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不同类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3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完成团场连队体系规划或边境口岸或团场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独立工矿区总体规划2项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中、小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及项目规划审查8项以上,或完成师市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

6.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师市级、厅级课题研究项目,或完成2项以上团场级课题研究项目。

7.参与完成团场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并通过验收。

8.参与编制本单位科技规划、技术工作计划、技改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并实施。

9.参与本单位科研实验、科技推广、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专项技术工作,较好完成工作。

10.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兵团级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科技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的规划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或验收或用于生产实践,或参与完成的规划项目经质量监督部门验收为优质工程,或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在本行业、本系统进行技术交流并获得广泛认可,或为科技推广项目主要完成人。

2.获得1项兵团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为1项师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参与大、中型工程质量评估和完成较复杂质量事故数据调查、技术分析,为解决质量技术争端提供技术认定。

4.有突出技术业绩表现或解决了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实施中较复杂技术问题,取得本行业小型技术专利或经本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认定。

5.参与编制完成国家、行业或兵团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经兵团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批准颁布实施。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7.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参与撰写(第3作者以前)1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

8.正式出版本行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行业刊物发表本行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师市级以上行业刊物发表本行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兵团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国土空间规划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团(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3项以上并批准实施。

2.主持或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6项以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300公顷以上控制性详细规划4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设计人,编制完成不同类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3项以上,或跨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项以上,或兵团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总体规划2项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5.主持或承担完成国家及兵团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及技术审查8项以上,并予以实施;主持或为主完成3项以上团(镇)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技术审查,并编写技术审查文件;主持或为主完成至少1项兵团级或2项师市级以上规划专题研究。

6.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大规划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师市级规划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团场级规划课题研究项目。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团(镇)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化建设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8.具备参与评审、鉴定重点项目的经历或能力,在指导和组织重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能够解决复杂或关键性技术问题。

9.承担完成本单位科技规划、技术工作计划、技改方案制定,并在生产实践中有突出业绩表现。

10.主持开发或推广科技成果2项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参与完成的规划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达到行业较高水平,或达到兵团先进水平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获得1项兵团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或1项兵团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行业优秀成果二等奖,或师市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行业或相关行业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参与大、中型规划或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或为主参与承担完成师市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并立项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为主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课题或技术攻关,并通过评估和验收,解决了本行业领域科研或生产中关键复杂技术问题,或获得本行业或相关行业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6.参与编制完成国家、行业或兵团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或承担完成大中专院校专业课教学教材编写,或参与完成全国统一定额和兵团定额编制,或参与完成国家级工法编写。

7.团场级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8.团场级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第一作者)2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正式出版本行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核心刊物发表本行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核心刊物发表本行业论文(第三作者以前,含通讯作者)2篇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行业刊物公开发表本行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行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部门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土地调查与监测、利用与评价、管理与保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兵团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科学研究中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参与完成1项团场级以上土地相关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

2.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

3.参与完成的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

4.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参与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5.独立撰写1篇以上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被单位采纳。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6.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兵团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科学研究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师市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完成3项以上团场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1项师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1项兵团级以上土地行业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参与完成的1项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

4.参与完成的1项土地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

5.参与完成的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

6.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编写了相应技术报告。

7.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师市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9.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师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10.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参与撰写(第3作者以前)1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兵团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土地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土地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中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兵团级以上重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师市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团场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1项兵团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师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1项兵团级以上土地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或参与完成1项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4.主持或参与完成1项土地工程项目,经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质量优秀。

5.主持或参与的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达到兵团先进水平或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参与者,研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7.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解决本专业领域科研或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8.主持开发或推广科技成果2项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1.团场级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第一作者)2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1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灾害地质、旅游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勘查、地质实验测试、岩矿鉴定、探矿工程、采选矿工程、安全生产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生产技术中的一般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管理

(1)参与项目技术管理中某一方面的工作。

(2)参与项目筛选论证、设计、成果报告审查、项目监理等工作。

(3)参与完成单位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规章制度的制订。

2.地质矿产勘查

(1)参与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工作。

(2)参与岩矿分析、岩矿鉴定、选冶试验、岩矿物性测试、化石鉴定等工作。

(3)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推广、开发、应用。

(4)参与工程施工建设等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

2.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3.独立撰写1篇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被单位采纳。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6.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技术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管理

(1)在生产或科研技术管理中参与一个方面的工作。

(2)作为项目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筛选论证、设计、成果报告审查、项目监理等,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或长期从事生产、安全、质量等技术管理并认真履行职责。

(3)参与完成行业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或中长期技术规划的制订。

2.地质矿产勘查

(1)参与兵团级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地质矿产勘查、探矿工程施工及安全管理;或主持小型地质矿产勘查项目。

(2)参与岩矿分析、岩矿鉴定、选冶试验、岩矿物性测试、化石鉴定等工作。

(3)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推广、开发和应用。

(4)参与发现小型及以上矿产地且潜在经济效益较大。

(5)参与中型工程施工建设,或主持完成小型以上工程施工建设,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师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与者。

2.作为主要贡献者,发现1处国家紧缺或重点矿种的小型以上规模的矿产地、地方急需矿种的中型矿产地;或新增储量达到小型(或中型)以上规模;或在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构造或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或新的成矿区带有重要发现。

3.参与1项兵团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专题设计、实施、报告编写。

4.作为作业组长,完成2个测区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调查等专业的某一方面工作;或完成2个小型、或1个中型矿产地的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应用、探矿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采矿、选矿、冶炼、实验测试、矿床开发综合利用等研究工作之一,并参与完成1个项目的设计、施工及报告编写。

5.参与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等,经兵团或行业有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6.作为技术骨干,成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 2项,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主持专业部门管理工作3年以上,业绩突出;或参与审查项目设计、报告10份以上。

8.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千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师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9.团场级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参与撰写1篇以上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技术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排名前3),被单位采纳。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管理

(1)在生产或科研项目技术管理中负责或主持一个方面的工作。

(2)作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筛选论证、设计、成果报告审查、项目监理等,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或长期从事生产、安全、质量等技术管理并取得显著成绩。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行业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或中长期技术规划的制订。

2.地质矿产勘查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兵团级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地质矿产勘查、探矿工程施工及安全管理。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复杂、疑难样品元素测试方法或综合分析方案的研究制订;或参与复杂矿床物质组份研究;或参与元素复杂矿种的选矿综合利用;或参与中型以上矿床物性测试和区域地球化学元素测试。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推广、开发和应用。

(4)作为主要贡献者,发现国家紧缺或重点矿种、地方急需矿种的矿产地;或相应矿种新增储量达到中型以上规模且潜在经济效益巨大。

(5)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或主持完成中型以上工程的施工建设,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兵团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师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中国地质学会银锤奖以上或兵团级以上优秀规划设计或优秀成果(报告)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3.获得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勘查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4.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中型项目成果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兵团较高水平;或作为主要贡献者,发现1处国家紧缺或重点矿种的矿产地、地方急需矿种的中型矿产地或相应矿种新增储量达到中型(或大型)以上规模;或在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构造或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或新的矿带有重要发现;或开发利用并掌握大型精密仪器使用,达到相应的技术指标。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兵团级以上科技项目并主持其中1个专题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

6.完成2个测区区域地质、灾害地质、农业地质、城市地质、旅游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勘查应用等专业的某一方面工作,并主持完成1个测区的专业调查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个中型或1个大型矿产地的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勘查、探矿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采矿、选矿、冶炼、样品实验测试与岩矿鉴定、矿床开发综合利用等研究工作之一,并完成1个项目的专业设计、施工及报告编写。

7.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和知识产权登记(专利)等,通过兵团或行业有关部门鉴定或验收;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某些样品中2个以上元素测试方法或10个以上元素综合分析方案的研究制订;完成2项复杂采矿、选矿、冶炼工艺研究技术方案,并有使用单位应用证明。

8.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 2项以上,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专业部门工作或中型以上项目管理5年以上,业绩突出;或主审中型以上项目设计、报告10份以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1.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行业部门实际撰写2篇以上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技术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1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测绘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测绘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生产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技术质量管理中一般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管理

(1)参与中型测绘(工程)项目,或参与完成小型测绘(工程)项目,较好地完成工作。

(2)了解测绘现代生产管理方法,掌握1种以上测绘生产作业流程和方法。

2.科学研究

(1)能够参与测绘科研项目试验研究工作。

(2)能够参与解决测绘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3.规划设计

(1)参与1项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测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2)解决规划设计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4.技术质量管理

(1)在中小型测绘(工程)项目中,参与项目设计、技术创新、组织实施等技术质量管理中某一方面工作。

(2)能够应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解决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

2.参与推广或应用测绘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1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在测绘(工程)项目实施中,解决一般技术问题1项以上。

4.独立撰写1篇以上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6.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生产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技术质量管理中较复杂技术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测绘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管理

(1)参与大型测绘(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中型测绘(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5项以上小型测绘(工程)项目。

(2)掌握测绘现代管理手段,具备一定的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3)掌握2种以上测绘生产作业流程和方法,了解测绘(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程序、内容和要求。

2.科学研究

(1)参与兵团级以上重点测绘科研项目试验研究,提交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报告。

(2)作为骨干,参与具有较高测绘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能够提出测绘技术发展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途径。

3.规划设计

(1)参与完成1项中型测绘(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测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2)解决规划设计中的较复杂技术问题。

4.技术质量管理

(1)在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中,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项目设计、技术创新、组织实施等技术质量管理中某一方面工作;或在小型测绘(工程)项目中,全面负责或主持项目设计、技术创新、组织实施等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2)能够应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解决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中的较复杂技术问题。

(3)能够应用现代测绘科技成果,提高技术质量管理水平。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师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与者。

(2)兵团级以上测绘科技进步奖或优秀测绘工程奖或优秀测绘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

(4)参与研究开发的测绘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

(5)成功推广或应用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测绘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主持开发或推广科技成果1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在测绘生产技术工作中,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科研或生产中的较复杂技术问题,编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8)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测绘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参与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测绘类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师市级以上测绘类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11)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1篇以上专业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

(12)参加兵团测绘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个人前三名或者团体一等奖(额定限额内)。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发展规划的能力;具备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测绘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具备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管理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或作为负责人,承担完成中型测绘(工程)项目,或组织完成5项以上小型测绘(工程)项目。

(2)掌握测绘现代生产管理方法,具备较高的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3)熟悉测绘生产作业流程和方法,熟悉测绘(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程序、内容和要求。

2.科学研究

(1)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兵团级以上重点测绘科研项目试验研究,提交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

(2)具有为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和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提供决策、咨询、论证的能力。

(3)承担具有较高测绘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测绘技术发展的方向性问题和有效研究途径,在测绘专业理论某分支领域内具有独创见解。

3.规划设计

(1)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1项大型测绘(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测绘(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小型测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2)解决规划设计中的重大技术难题。

4.技术质量管理

(1)在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中,负责或主持项目设计、技术创新、组织实施等技术质量管理中某一方面工作。

(2)熟练掌握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解决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转化现代测绘科技成果,改进技术质量管理手段,使技术质量水平呈上升趋势,实效明显。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够严格按照测绘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进行工作,具有为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质量水平提供意见、建议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4项必须具备1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兵团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师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兵团级以上测绘科技进步奖或优秀测绘工程奖或优秀测绘成果奖项目的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4)主持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经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质量优良。

(5)作为主要参与者,研究开发的测绘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成果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6)在测绘生产技术工作中,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科研或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编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7)主持开发或推广科技成果 2 项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测绘及相关专业领域内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主持或组织完成的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测绘类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1)团场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行业部门实际撰写2篇以上专业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2)参加自然资源部组织的全国测绘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个人前三名或者团体一等奖(额定限额内)。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1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推动兵团林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林业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水平与质量的提升及特色林果重点产业实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部门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林业专业有关技术研发、工程咨询设计、生态工程建设、林业产业建设、技术管理、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勤奋工作、团结协作,按要求完成工作,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和林业工程项目的施工生产等工作,并参与林业工程项目部分资料整编工作。

2.参与完成2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参与相关技术资料收集及项目数据采集及整理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林业工程项目中的技术示范、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2.参与完成1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基本数据资料的采集、统计分析工作。

3.参与完成团场级以上林业专项调查,并采集部分数据内容,收集相关资料。

4.参与完成1项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工作。

5.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表彰奖励;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获得表彰奖励1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技术代表作1篇。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6.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与规程;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推广

(1)参与完成省级行业或师市科技部门科研项目,并完成1项以上项目部分调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及文字撰写工作(前6名)。

(2)参与完成省级行业或师市科技部门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项目,并完成2项以上项目部分调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及文字撰写工作(前5名)。

2.规划设计

(1)参与完成中型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并完成1项以上项目规划设计报告部分撰写工作(投资规模500—3000万元)(前7名)。

(2)参与完成林业工程项目设计,并完成2项小型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部分撰写工作(前5名)。

3.施工生产

(1)参与完成林业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任务,并承担部分林业工程项目技术工作总结的撰写工作2项以上(前5名)。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前7名)。

(2)参与完成3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的编制(前3名)。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前3名);参与完成2项以上小型风景园林工程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

4.技术管理

(1)指导2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工作。

(2)完成2项以上林业专项调查报告,专项规划,技术管理规范,或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项目工作总结中部分内容的撰写工作。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与人(额定限额内)。

2.师市级以上优秀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奖的主要设计人员(前5名)。

3.参与完成2项以上林业工程建设任务,成效明显,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参与完成3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中部分撰写工作,项目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实施或验收(前5名);参与完成3项以上小型以上园林工程设计、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前5名)。

4.参与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品种、新方法、新模式的引进与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成效明显,并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奖励或主管部门的认可;参与完成林木优良品种引进、筛选、扩繁、推广工作,效果明显,通过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良种2个以上(前5名);在生产实践中有技术或管理创新,解决了林业工程建设方面的主要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主管部门认可1项以上。

5.参与完成兵团林木良种推广,营造生态林面积5千亩以上(团、连相应递减30%)、经济林面积1万亩以上(团、连相应递减30%),营造林作业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参与完成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营造林面积1万亩以上(师、团相应递减30%),作业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承担3项以上小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累计完成园林绿化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7.参与完成3项以上小型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示范样板(基地)建立等工作,效果明显,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认可。

8.参与完成团场级以上林业专项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部分内容,调查报告被上级主管或政府有关部门采纳2次以上;配合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完成本区域专项调查,并协助完成部分专项调查数据及资料的收集整理2次以上。

9.参与完成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或专项规划,并经有关部门颁布实施或通过评审1项以上(前5名)。

10.参与设计并取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前5名)。

11.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表彰奖励;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获得上级部门专项表彰奖励1次以上; 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北方农业类或林业类专业综合期刊发表岗位技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技术水平代表作4篇。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2篇。如:林业专项调查报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申请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项目工作总结等(已在业绩成果使用过的代表作,不能再作为论文要求中的替代代表作)。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及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岗位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具备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解决林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技术问题;能够切合实际提出促进当地林业产业提质增效及生态建设提高建设水平的建议,具备独立承担完成林业专项技术工作能力。

3.具备指导本专业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推广

(1)主要承担完成自治区、兵团级科技主管部门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兵团行业主管部门,或师市科技部门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为科研项目立项报告或技术研究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或负责本区域或某一子项目的实施,为项目顺利完成做出重要贡献(前4名)。

(2)主要承担完成自治区、兵团级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兵团行业、或师市科技部门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项目2项以上,并为项目立项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或负责本区域或某一子项目的实施,为项目顺利完成做出重要贡献(前4名)。

(3)主要承担编制完成地方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为技术标准、技术规程主要撰写人之一;主要承担完成师市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示范样板园(基地)建设工作3项以上,并为项目完成做出了重要贡献(前4名)。

2.规划设计

(1)主要承担完成大型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2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前3名)。

(2)主要承担完成中型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3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投资规模500—3000万元)(前3名)。

(3)主要承担完成小型林业专项工程设计4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主要承担完成中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3项以上,并为工程设计主要执笔人之一(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前3名)。

3.施工生产

(1)主要承担完成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任务5项以上,并为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或工作总结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完成3项以上;主要承担完成中型以上规模风景园林工程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3项以上(前4名)。

(2)主要承担为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编制本地区、本单位各类涉林工程规划、可研、设计、实施方案或撰写专题调研报告等提供全套素材4次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次以上。

(3)作为专业技术骨干,受邀参加主管部门主持的林业专项工程项目立项论证、评估或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评审4项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3项以上。

4.技术管理

(1)主要承担指导完成基层林业单位围绕承担师市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开展技术示范、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专项任务的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3项以上;或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3项以上。

(2)主要承担完成林业专项规划、专项调查报告、项目立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5项以上,为上述任务主要撰写人之一,并正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3项以上。

(3)主要承担完成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为技术标准、技术规程主要撰写人之一(前4名)。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4项必须具备1项: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获奖人,或师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人(均为额定限额内),或省部级专利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前3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第1名)。

2.省(部)级优秀规划设计奖1项以上,或自治区、兵团行业优秀规划设计、工程咨询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以上均为前5名)。

3.主要承担完成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成效明显,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4项以上;主要承担完成中型以上规模园林工程设计、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3项以上。

4.主要承担完成新技术、新品种、新方法、新模式的引进与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成效明显,并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奖励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2项以上;完成林木优良新品种引进、筛选、扩繁、推广工作,效果明显,通过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良种2个以上;在林业生产实践中有技术或管理创新,解决了林业工程建设中提升技术水平、提高建设效率等方面关键性技术问题2项以上,并编写了相应的技术工作报告,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以上均为前4名)。

5.主要承担完成兵团林木良种推广,营造生态林面积1万亩以上(师、团相应递减30%),或经济林面积2万亩以上(师、团相应递减30%)。营造林作业质量经兵团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主要承担在林业工程建设中完成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营造林面积2万亩以上(师、团相应递减30%),营造林作业质量通过兵团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主要承担完成园林工程施工项目任务4项以上,累计完成6万平方米,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7.主要承担围绕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示范样板园(基地)建设专项任务,成效明显,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5项以上,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并被评为优秀项目2项以上(前3名)。

8.主要承担完成林业专项调查(团场级以上),调查报告质量好、提出有价值建议2项以上,被上级主管或行政部门采纳(前3名);主要承担配合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完成本区域专项调查5次以上,并协助完成部分专项调查报告内容的撰写。

9.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承担完成3项专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承担完成3项专项规划,该标准或规划已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以上均为前5名)。

10.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在实际中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前5名)。

11.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师市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在本职工作岗位获得兵团行业主管部门以上专项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师市专项表彰2次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万字)。

2.在国家级专业学术期刊全文发表岗位论文1篇以上;在兵团级以上专业技术期刊全文发表岗位论文2篇以上;在专业综合期刊发表岗位技术论文3篇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北方农业类或林业类专业综合期刊发表技术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3.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4.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技术水平代表作6篇,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3篇。如:林业专项调查报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申请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项目工作总结等(已在业绩成果使用过的代表作,不能再作为论文要求中的替代代表作)。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连队“两委”及专业合作社等从事林业技术推广、服务等相关工作人员,具备评审条件的,可逐级申报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1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兵团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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