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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推动兵团林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林业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水平与质量的提升及特色林果重点产业实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部门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林业专业有关技术研发、工程咨询设计、生态工程建设、林业产业建设、技术管理、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勤奋工作、团结协作,按要求完成工作,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和林业工程项目的施工生产等工作,并参与林业工程项目部分资料整编工作。

2.参与完成2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参与相关技术资料收集及项目数据采集及整理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林业工程项目中的技术示范、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2.参与完成1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基本数据资料的采集、统计分析工作。

3.参与完成团场级以上林业专项调查,并采集部分数据内容,收集相关资料。

4.参与完成1项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工作。

5.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表彰奖励;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获得表彰奖励1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技术代表作1篇。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6.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与规程;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推广

(1)参与完成省级行业或师市科技部门科研项目,并完成1项以上项目部分调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及文字撰写工作(前6名)。

(2)参与完成省级行业或师市科技部门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项目,并完成2项以上项目部分调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及文字撰写工作(前5名)。

2.规划设计

(1)参与完成中型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并完成1项以上项目规划设计报告部分撰写工作(投资规模500—3000万元)(前7名)。

(2)参与完成林业工程项目设计,并完成2项小型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部分撰写工作(前5名)。

3.施工生产

(1)参与完成林业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任务,并承担部分林业工程项目技术工作总结的撰写工作2项以上(前5名)。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前7名)。

(2)参与完成3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的编制(前3名)。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前3名);参与完成2项以上小型风景园林工程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

4.技术管理

(1)指导2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工作。

(2)完成2项以上林业专项调查报告,专项规划,技术管理规范,或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项目工作总结中部分内容的撰写工作。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与人(额定限额内)。

2.师市级以上优秀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奖的主要设计人员(前5名)。

3.参与完成2项以上林业工程建设任务,成效明显,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参与完成3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中部分撰写工作,项目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实施或验收(前5名);参与完成3项以上小型以上园林工程设计、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前5名)。

4.参与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品种、新方法、新模式的引进与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成效明显,并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奖励或主管部门的认可;参与完成林木优良品种引进、筛选、扩繁、推广工作,效果明显,通过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良种2个以上(前5名);在生产实践中有技术或管理创新,解决了林业工程建设方面的主要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主管部门认可1项以上。

5.参与完成兵团林木良种推广,营造生态林面积5千亩以上(团、连相应递减30%)、经济林面积1万亩以上(团、连相应递减30%),营造林作业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参与完成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营造林面积1万亩以上(师、团相应递减30%),作业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承担3项以上小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累计完成园林绿化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7.参与完成3项以上小型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示范样板(基地)建立等工作,效果明显,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认可。

8.参与完成团场级以上林业专项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部分内容,调查报告被上级主管或政府有关部门采纳2次以上;配合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完成本区域专项调查,并协助完成部分专项调查数据及资料的收集整理2次以上。

9.参与完成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或专项规划,并经有关部门颁布实施或通过评审1项以上(前5名)。

10.参与设计并取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前5名)。

11.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表彰奖励;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获得上级部门专项表彰奖励1次以上; 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北方农业类或林业类专业综合期刊发表岗位技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技术水平代表作4篇。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2篇。如:林业专项调查报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申请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项目工作总结等(已在业绩成果使用过的代表作,不能再作为论文要求中的替代代表作)。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及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岗位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具备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解决林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技术问题;能够切合实际提出促进当地林业产业提质增效及生态建设提高建设水平的建议,具备独立承担完成林业专项技术工作能力。

3.具备指导本专业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推广

(1)主要承担完成自治区、兵团级科技主管部门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兵团行业主管部门,或师市科技部门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为科研项目立项报告或技术研究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或负责本区域或某一子项目的实施,为项目顺利完成做出重要贡献(前4名)。

(2)主要承担完成自治区、兵团级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兵团行业、或师市科技部门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项目2项以上,并为项目立项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或负责本区域或某一子项目的实施,为项目顺利完成做出重要贡献(前4名)。

(3)主要承担编制完成地方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为技术标准、技术规程主要撰写人之一;主要承担完成师市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示范样板园(基地)建设工作3项以上,并为项目完成做出了重要贡献(前4名)。

2.规划设计

(1)主要承担完成大型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2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前3名)。

(2)主要承担完成中型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3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投资规模500—3000万元)(前3名)。

(3)主要承担完成小型林业专项工程设计4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主要承担完成中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3项以上,并为工程设计主要执笔人之一(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前3名)。

3.施工生产

(1)主要承担完成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任务5项以上,并为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或工作总结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完成3项以上;主要承担完成中型以上规模风景园林工程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3项以上(前4名)。

(2)主要承担为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编制本地区、本单位各类涉林工程规划、可研、设计、实施方案或撰写专题调研报告等提供全套素材4次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次以上。

(3)作为专业技术骨干,受邀参加主管部门主持的林业专项工程项目立项论证、评估或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评审4项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3项以上。

4.技术管理

(1)主要承担指导完成基层林业单位围绕承担师市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开展技术示范、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专项任务的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3项以上;或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3项以上。

(2)主要承担完成林业专项规划、专项调查报告、项目立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5项以上,为上述任务主要撰写人之一,并正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3项以上。

(3)主要承担完成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为技术标准、技术规程主要撰写人之一(前4名)。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4项必须具备1项: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获奖人,或师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人(均为额定限额内),或省部级专利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前3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第1名)。

2.省(部)级优秀规划设计奖1项以上,或自治区、兵团行业优秀规划设计、工程咨询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以上均为前5名)。

3.主要承担完成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成效明显,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4项以上;主要承担完成中型以上规模园林工程设计、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3项以上。

4.主要承担完成新技术、新品种、新方法、新模式的引进与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成效明显,并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奖励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2项以上;完成林木优良新品种引进、筛选、扩繁、推广工作,效果明显,通过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良种2个以上;在林业生产实践中有技术或管理创新,解决了林业工程建设中提升技术水平、提高建设效率等方面关键性技术问题2项以上,并编写了相应的技术工作报告,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以上均为前4名)。

5.主要承担完成兵团林木良种推广,营造生态林面积1万亩以上(师、团相应递减30%),或经济林面积2万亩以上(师、团相应递减30%)。营造林作业质量经兵团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主要承担在林业工程建设中完成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营造林面积2万亩以上(师、团相应递减30%),营造林作业质量通过兵团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主要承担完成园林工程施工项目任务4项以上,累计完成6万平方米,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7.主要承担围绕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示范样板园(基地)建设专项任务,成效明显,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5项以上,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并被评为优秀项目2项以上(前3名)。

8.主要承担完成林业专项调查(团场级以上),调查报告质量好、提出有价值建议2项以上,被上级主管或行政部门采纳(前3名);主要承担配合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完成本区域专项调查5次以上,并协助完成部分专项调查报告内容的撰写。

9.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承担完成3项专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承担完成3项专项规划,该标准或规划已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以上均为前5名)。

10.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在实际中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前5名)。

11.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师市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在本职工作岗位获得兵团行业主管部门以上专项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师市专项表彰2次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万字)。

2.在国家级专业学术期刊全文发表岗位论文1篇以上;在兵团级以上专业技术期刊全文发表岗位论文2篇以上;在专业综合期刊发表岗位技术论文3篇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北方农业类或林业类专业综合期刊发表技术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3.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4.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技术水平代表作6篇,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3篇。如:林业专项调查报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申请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项目工作总结等(已在业绩成果使用过的代表作,不能再作为论文要求中的替代代表作)。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连队“两委”及专业合作社等从事林业技术推广、服务等相关工作人员,具备评审条件的,可逐级申报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1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兵团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印发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20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推动兵团林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林业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水平与质量的提升及特色林果重点产业实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部门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林业专业有关技术研发、工程咨询设计、生态工程建设、林业产业建设、技术管理、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勤奋工作、团结协作,按要求完成工作,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和林业工程项目的施工生产等工作,并参与林业工程项目部分资料整编工作。

2.参与完成2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参与相关技术资料收集及项目数据采集及整理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林业工程项目中的技术示范、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2.参与完成1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基本数据资料的采集、统计分析工作。

3.参与完成团场级以上林业专项调查,并采集部分数据内容,收集相关资料。

4.参与完成1项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工作。

5.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表彰奖励;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获得表彰奖励1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技术代表作1篇。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6.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与规程;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推广

(1)参与完成省级行业或师市科技部门科研项目,并完成1项以上项目部分调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及文字撰写工作(前6名)。

(2)参与完成省级行业或师市科技部门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项目,并完成2项以上项目部分调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及文字撰写工作(前5名)。

2.规划设计

(1)参与完成中型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并完成1项以上项目规划设计报告部分撰写工作(投资规模500—3000万元)(前7名)。

(2)参与完成林业工程项目设计,并完成2项小型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部分撰写工作(前5名)。

3.施工生产

(1)参与完成林业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任务,并承担部分林业工程项目技术工作总结的撰写工作2项以上(前5名)。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前7名)。

(2)参与完成3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的编制(前3名)。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前3名);参与完成2项以上小型风景园林工程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

4.技术管理

(1)指导2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工作。

(2)完成2项以上林业专项调查报告,专项规划,技术管理规范,或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项目工作总结中部分内容的撰写工作。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与人(额定限额内)。

2.师市级以上优秀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奖的主要设计人员(前5名)。

3.参与完成2项以上林业工程建设任务,成效明显,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参与完成3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中部分撰写工作,项目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实施或验收(前5名);参与完成3项以上小型以上园林工程设计、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前5名)。

4.参与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品种、新方法、新模式的引进与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成效明显,并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奖励或主管部门的认可;参与完成林木优良品种引进、筛选、扩繁、推广工作,效果明显,通过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良种2个以上(前5名);在生产实践中有技术或管理创新,解决了林业工程建设方面的主要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主管部门认可1项以上。

5.参与完成兵团林木良种推广,营造生态林面积5千亩以上(团、连相应递减30%)、经济林面积1万亩以上(团、连相应递减30%),营造林作业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参与完成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营造林面积1万亩以上(师、团相应递减30%),作业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承担3项以上小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累计完成园林绿化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7.参与完成3项以上小型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示范样板(基地)建立等工作,效果明显,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认可。

8.参与完成团场级以上林业专项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部分内容,调查报告被上级主管或政府有关部门采纳2次以上;配合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完成本区域专项调查,并协助完成部分专项调查数据及资料的收集整理2次以上。

9.参与完成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或专项规划,并经有关部门颁布实施或通过评审1项以上(前5名)。

10.参与设计并取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前5名)。

11.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表彰奖励;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获得上级部门专项表彰奖励1次以上; 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北方农业类或林业类专业综合期刊发表岗位技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技术水平代表作4篇。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2篇。如:林业专项调查报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申请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项目工作总结等(已在业绩成果使用过的代表作,不能再作为论文要求中的替代代表作)。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及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岗位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具备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解决林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技术问题;能够切合实际提出促进当地林业产业提质增效及生态建设提高建设水平的建议,具备独立承担完成林业专项技术工作能力。

3.具备指导本专业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推广

(1)主要承担完成自治区、兵团级科技主管部门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兵团行业主管部门,或师市科技部门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为科研项目立项报告或技术研究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或负责本区域或某一子项目的实施,为项目顺利完成做出重要贡献(前4名)。

(2)主要承担完成自治区、兵团级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兵团行业、或师市科技部门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项目2项以上,并为项目立项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或负责本区域或某一子项目的实施,为项目顺利完成做出重要贡献(前4名)。

(3)主要承担编制完成地方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为技术标准、技术规程主要撰写人之一;主要承担完成师市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示范样板园(基地)建设工作3项以上,并为项目完成做出了重要贡献(前4名)。

2.规划设计

(1)主要承担完成大型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2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前3名)。

(2)主要承担完成中型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3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投资规模500—3000万元)(前3名)。

(3)主要承担完成小型林业专项工程设计4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主要承担完成中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3项以上,并为工程设计主要执笔人之一(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前3名)。

3.施工生产

(1)主要承担完成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任务5项以上,并为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或工作总结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完成3项以上;主要承担完成中型以上规模风景园林工程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3项以上(前4名)。

(2)主要承担为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编制本地区、本单位各类涉林工程规划、可研、设计、实施方案或撰写专题调研报告等提供全套素材4次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次以上。

(3)作为专业技术骨干,受邀参加主管部门主持的林业专项工程项目立项论证、评估或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评审4项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3项以上。

4.技术管理

(1)主要承担指导完成基层林业单位围绕承担师市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开展技术示范、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专项任务的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3项以上;或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3项以上。

(2)主要承担完成林业专项规划、专项调查报告、项目立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5项以上,为上述任务主要撰写人之一,并正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3项以上。

(3)主要承担完成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为技术标准、技术规程主要撰写人之一(前4名)。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4项必须具备1项: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获奖人,或师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人(均为额定限额内),或省部级专利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前3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第1名)。

2.省(部)级优秀规划设计奖1项以上,或自治区、兵团行业优秀规划设计、工程咨询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以上均为前5名)。

3.主要承担完成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成效明显,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4项以上;主要承担完成中型以上规模园林工程设计、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3项以上。

4.主要承担完成新技术、新品种、新方法、新模式的引进与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成效明显,并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奖励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2项以上;完成林木优良新品种引进、筛选、扩繁、推广工作,效果明显,通过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良种2个以上;在林业生产实践中有技术或管理创新,解决了林业工程建设中提升技术水平、提高建设效率等方面关键性技术问题2项以上,并编写了相应的技术工作报告,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以上均为前4名)。

5.主要承担完成兵团林木良种推广,营造生态林面积1万亩以上(师、团相应递减30%),或经济林面积2万亩以上(师、团相应递减30%)。营造林作业质量经兵团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主要承担在林业工程建设中完成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营造林面积2万亩以上(师、团相应递减30%),营造林作业质量通过兵团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主要承担完成园林工程施工项目任务4项以上,累计完成6万平方米,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7.主要承担围绕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示范样板园(基地)建设专项任务,成效明显,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5项以上,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并被评为优秀项目2项以上(前3名)。

8.主要承担完成林业专项调查(团场级以上),调查报告质量好、提出有价值建议2项以上,被上级主管或行政部门采纳(前3名);主要承担配合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完成本区域专项调查5次以上,并协助完成部分专项调查报告内容的撰写。

9.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承担完成3项专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承担完成3项专项规划,该标准或规划已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以上均为前5名)。

10.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在实际中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前5名)。

11.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师市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在本职工作岗位获得兵团行业主管部门以上专项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师市专项表彰2次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万字)。

2.在国家级专业学术期刊全文发表岗位论文1篇以上;在兵团级以上专业技术期刊全文发表岗位论文2篇以上;在专业综合期刊发表岗位技术论文3篇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北方农业类或林业类专业综合期刊发表技术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3.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4.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技术水平代表作6篇,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3篇。如:林业专项调查报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申请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项目工作总结等(已在业绩成果使用过的代表作,不能再作为论文要求中的替代代表作)。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连队“两委”及专业合作社等从事林业技术推广、服务等相关工作人员,具备评审条件的,可逐级申报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1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兵团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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