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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部门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土地调查与监测、利用与评价、管理与保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兵团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科学研究中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参与完成1项团场级以上土地相关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

2.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

3.参与完成的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

4.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参与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5.独立撰写1篇以上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被单位采纳。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6.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兵团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科学研究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师市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完成3项以上团场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1项师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1项兵团级以上土地行业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参与完成的1项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

4.参与完成的1项土地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

5.参与完成的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

6.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编写了相应技术报告。

7.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师市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9.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师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10.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参与撰写(第3作者以前)1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兵团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土地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土地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中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兵团级以上重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师市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团场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1项兵团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师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1项兵团级以上土地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或参与完成1项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4.主持或参与完成1项土地工程项目,经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质量优秀。

5.主持或参与的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达到兵团先进水平或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参与者,研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7.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解决本专业领域科研或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8.主持开发或推广科技成果2项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1.团场级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第一作者)2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1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20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部门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土地调查与监测、利用与评价、管理与保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兵团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科学研究中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参与完成1项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参与完成1项团场级以上土地相关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

2.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

3.参与完成的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

4.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参与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5.独立撰写1篇以上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被单位采纳。

第十一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6.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兵团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科学研究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师市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完成3项以上团场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1项师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1项兵团级以上土地行业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参与完成的1项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

4.参与完成的1项土地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

5.参与完成的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

6.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编写了相应技术报告。

7.参与完成的土地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师市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9.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师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10.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参与撰写(第3作者以前)1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兵团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土地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土地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中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生产管理工作。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利用评价工作。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大型土地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土地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小型土地工程项目调查监测工作。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兵团级以上重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师市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5项以上团场级土地课题研究项目。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1项兵团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师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1项兵团级以上土地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或参与完成1项土地工程项目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4.主持或参与完成1项土地工程项目,经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质量优秀。

5.主持或参与的土地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用于生产实践,达到兵团先进水平或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参与者,研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7.在土地工程项目生产技术工作中,解决本专业领域科研或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8.主持开发或推广科技成果2项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1.团场级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第一作者)2篇以上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总结、项目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1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土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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