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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 建筑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兵建发〔2021〕50号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建筑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建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3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建筑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兵团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积极推进兵团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兵团建筑工程行业实际,制定本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建筑工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科技管理、科技信息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条件中的评审专业为设计、施工、科技管理三个专业。

设计专业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园林绿化设计、燃气设计、供热设计、装饰设计、市政道桥设计、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防护设计、BIM设计、建筑总图设计等技术岗位。

施工专业包括建筑施工、装饰施工、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施工、建筑智能化施工、暖通与空调施工、市政道桥施工、燃气施工、供热施工、园林绿化施工、工程监理、机电设备安装、施工管理等技术岗位。

科技管理专业包括建筑管理、工程管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开发、信息技术等技术岗位。

第四条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五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九条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第十条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三)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与完成科研项目1项以上,其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2.参与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1项以上。

3.参与完成建设工程项目1项以上。

4.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

5.参与开发、推广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

6.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本行业相关奖项或荣誉。

7.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业技术总结1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二条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并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三)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2.参与编制完成1项以上标准、规范、规程,并已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4.参与完成2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5.参与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6.参与完成1项以上工法,并已颁布实施。

7.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较为复杂、疑难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处理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措施得当,效果显著。

8.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应用推广,促进或推动本地区建设行业经济发展。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行业相关奖项或荣誉。

11.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三条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6.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三)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工程的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的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项以上中型工程的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5.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以上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工法,并已颁布实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新型实用专利4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以上建设工程领域的绿色建筑、绿色施工、装配式建筑、智能建筑、信息系统等项目,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10.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或处理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措施得当。

1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相关奖项或奖励。

12.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

13.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14.在施工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践撰写1篇以上技术总结或论文,并在行业内学术会议或学术刊物上交流发表。

15.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十四条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厚的学术造诣,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兵团发展需要提出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课题,能够创造性地制定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国家级重大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对技术经济及其市场的预估能力;在兵团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在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工作经历(能力),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承担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四)业绩成果,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五条申报人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记录在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诚信平台”,记录期为3年。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第十七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九条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建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印发

正文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 建筑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09

兵建发〔2021〕50号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建筑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建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3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建筑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兵团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积极推进兵团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兵团建筑工程行业实际,制定本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建筑工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科技管理、科技信息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条件中的评审专业为设计、施工、科技管理三个专业。

设计专业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园林绿化设计、燃气设计、供热设计、装饰设计、市政道桥设计、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防护设计、BIM设计、建筑总图设计等技术岗位。

施工专业包括建筑施工、装饰施工、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施工、建筑智能化施工、暖通与空调施工、市政道桥施工、燃气施工、供热施工、园林绿化施工、工程监理、机电设备安装、施工管理等技术岗位。

科技管理专业包括建筑管理、工程管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开发、信息技术等技术岗位。

第四条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五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九条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第十条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三)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与完成科研项目1项以上,其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2.参与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1项以上。

3.参与完成建设工程项目1项以上。

4.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

5.参与开发、推广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

6.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本行业相关奖项或荣誉。

7.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业技术总结1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二条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并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三)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2.参与编制完成1项以上标准、规范、规程,并已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4.参与完成2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5.参与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6.参与完成1项以上工法,并已颁布实施。

7.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较为复杂、疑难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处理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措施得当,效果显著。

8.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应用推广,促进或推动本地区建设行业经济发展。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行业相关奖项或荣誉。

11.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三条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6.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三)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工程的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的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项以上中型工程的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

5.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以上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工法,并已颁布实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新型实用专利4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以上建设工程领域的绿色建筑、绿色施工、装配式建筑、智能建筑、信息系统等项目,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10.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或处理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措施得当。

1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相关奖项或奖励。

12.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

13.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14.在施工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践撰写1篇以上技术总结或论文,并在行业内学术会议或学术刊物上交流发表。

15.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十四条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厚的学术造诣,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兵团发展需要提出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课题,能够创造性地制定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国家级重大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对技术经济及其市场的预估能力;在兵团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在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工作经历(能力),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承担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四)业绩成果,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五条申报人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记录在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诚信平台”,记录期为3年。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第十七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九条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建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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