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兵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安排,促进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化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第三条 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四条 文博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 非国有文博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文博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文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制外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价。文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文博专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价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价的依据。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文博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六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提出推荐意见。具有“访惠聚”驻连驻村、南疆学前教育支教等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八条 基层服务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根本方向,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任职期内定期深入基层(团场及以下地区),特别是边远地区开展宣传教育、专业培训、辅导、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工作,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每年基层服务时间须累计满2个月。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报文博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3.把握历史正确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
4.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兵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定落实新疆工作总目标,坚决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
6.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7.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8.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助理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三)能力、经历条件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1项以上,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完成1项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的编制;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管,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2)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完成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5件以上或1项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3)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印工作的人员,完成考古绘图5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拓片15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4)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鉴定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50件以上。
(5)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养方法,参与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未出现文物被破坏或丢失事故。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完成考古发掘项目1个以上。能基本按照考古规程进行调查、勘探、发掘作业,未出现破坏文物事故,并能对考古资料进行初步处理,参与编写发掘简报。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能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陈列展览设计1项以上,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2)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具有良好的沟通、传播能力和一定的观众组织能力,能编写文字通顺的讲解稿并回答一般性专业知识问题,参与推广(宣讲)中型陈列展览1个以上,完成讲解工作50场次以上。
(3)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能利用馆藏资源,结合文博专业知识,研发文创产品5种以上。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
2.在本专业工作中,参与提出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或工作方案1项以上并付诸实施,得到单位的认可。
第十二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满4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在文博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专业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在文博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能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三)能力、经历条件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3项以上,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处以上兵团(省)级或2处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并付诸实施,通过验收;或参与完成1项团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并通过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付诸实施;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处以上兵团(省)级或2处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文化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监理,并通过验收。
(2)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10件以上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并通过验收。
(3)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印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4)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独立鉴定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100件以上。
(5)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未出现文物被破坏或丢失事故。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或5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参与设计2项以上陈列展览,能够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2)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能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参与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3)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能利用馆藏资源,结合文博专业知识,研发文创产品20种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得师市(地、州、市)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2.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
3.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合作撰写(第一作者)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或合作撰写(第一作者)并在本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4.在团场(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乡镇)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在专业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三)能力、经历条件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完成2项以上兵团(省)级或4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1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以上兵团(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并付诸实施,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或2项以上团场(县)级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以上兵团(省)级文化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监理,并通过验收。
(2)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文物修复规划和修复技术方案的制定,主持完成2项以上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或4项以上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并通过验收。在文物修复上解决过多项技术难题,有较为重要的创新并取得1项以上科研成果。
(3)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印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高。
(4)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制定文物鉴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完成1次以上大型或3次以上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对某一类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5)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参与制定文物预防性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主持完成300件以上文物建档保管工作;在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方面有重要创新并取得1项以上科研成果或较大突破。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策划和实施。
(2)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主持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设计并实施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博物馆教育项目;并主持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3万字以上。
(3)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兵团(省、部)级或3项师市(地、州、市)级文创项目,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的验收。
(四)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本专业科研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级等级奖或兵团(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师市(地、州、市)级一等奖。
2.参与完成2项以上兵团(省)级或5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本专业科研项目。
3.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或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合作(排名前三)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2部以上;或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和考古发掘简报、田野工作报告(排名第一)2篇以上;或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和科普文章3篇以上。
4.在团场(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4篇以上。
第十四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后出站,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在文博专业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三)能力、经历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或主持完成2项兵团(省)级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4处以上兵团(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并付诸实施,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兵团(省)级或2项以师市(地、州、市)级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4处以上兵团(省)级文化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监理,并通过验收。
(2)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文物修复规划和修复技术方案的制定,主持完成4项以上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或6项以上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并通过验收。在文物修复上解决过多项技术难题,有重要的创新并取得1项以上科研成果。
(3)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印工作的人员,应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4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高。
(4)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文物鉴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完成2次以上大型或5次以上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对某一类文物具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主要作用。
(5)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文物预防性保管规划并组织实施,在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方面有重要创新并取得1项以上科研成果或重要突破,并完成500件以上文物建档保管工作。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策划和实施。
(2)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主持推广(宣讲)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或主持设计并实施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博物馆教育项目;并主持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5万字以上。
(3)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项兵团(省、部)级或5项师市(地、州、市)级文创项目,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的验收。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的本专业科研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兵团(省、部)级一等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兵团(省)级本专业科研项目。
3.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或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大型考古发掘报告、田野工作报告3部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大型考古发掘报告、田野工作报告2部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在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教育行政部门学历、学位认定机构的审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同一成果或同一项目分别获得不同奖项的,只计算级别较高的一项;同一技术标准,同时获得标准发布和《科技成果证书》的,只计算一项。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兵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1月实行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正文
发布时间:2021-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兵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安排,促进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化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第三条 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四条 文博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 非国有文博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文博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文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制外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价。文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文博专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价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价的依据。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文博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六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提出推荐意见。具有“访惠聚”驻连驻村、南疆学前教育支教等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八条 基层服务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根本方向,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任职期内定期深入基层(团场及以下地区),特别是边远地区开展宣传教育、专业培训、辅导、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工作,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每年基层服务时间须累计满2个月。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报文博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3.把握历史正确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
4.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兵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定落实新疆工作总目标,坚决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
6.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7.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8.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助理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三)能力、经历条件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1项以上,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完成1项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的编制;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管,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2)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完成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5件以上或1项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3)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印工作的人员,完成考古绘图5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拓片15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4)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鉴定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50件以上。
(5)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养方法,参与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未出现文物被破坏或丢失事故。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完成考古发掘项目1个以上。能基本按照考古规程进行调查、勘探、发掘作业,未出现破坏文物事故,并能对考古资料进行初步处理,参与编写发掘简报。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能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陈列展览设计1项以上,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2)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具有良好的沟通、传播能力和一定的观众组织能力,能编写文字通顺的讲解稿并回答一般性专业知识问题,参与推广(宣讲)中型陈列展览1个以上,完成讲解工作50场次以上。
(3)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能利用馆藏资源,结合文博专业知识,研发文创产品5种以上。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
2.在本专业工作中,参与提出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或工作方案1项以上并付诸实施,得到单位的认可。
第十二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满4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在文博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专业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在文博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能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三)能力、经历条件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3项以上,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处以上兵团(省)级或2处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并付诸实施,通过验收;或参与完成1项团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并通过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付诸实施;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处以上兵团(省)级或2处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文化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监理,并通过验收。
(2)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10件以上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并通过验收。
(3)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印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4)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独立鉴定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100件以上。
(5)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未出现文物被破坏或丢失事故。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或5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参与设计2项以上陈列展览,能够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2)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能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参与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3)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能利用馆藏资源,结合文博专业知识,研发文创产品20种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得师市(地、州、市)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2.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
3.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合作撰写(第一作者)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或合作撰写(第一作者)并在本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4.在团场(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团场(乡镇)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在专业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三)能力、经历条件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完成2项以上兵团(省)级或4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1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以上兵团(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并付诸实施,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或2项以上团场(县)级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以上兵团(省)级文化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监理,并通过验收。
(2)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文物修复规划和修复技术方案的制定,主持完成2项以上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或4项以上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并通过验收。在文物修复上解决过多项技术难题,有较为重要的创新并取得1项以上科研成果。
(3)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印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高。
(4)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制定文物鉴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完成1次以上大型或3次以上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对某一类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5)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参与制定文物预防性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主持完成300件以上文物建档保管工作;在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方面有重要创新并取得1项以上科研成果或较大突破。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策划和实施。
(2)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主持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设计并实施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博物馆教育项目;并主持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3万字以上。
(3)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兵团(省、部)级或3项师市(地、州、市)级文创项目,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的验收。
(四)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本专业科研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级等级奖或兵团(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师市(地、州、市)级一等奖。
2.参与完成2项以上兵团(省)级或5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本专业科研项目。
3.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或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合作(排名前三)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2部以上;或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和考古发掘简报、田野工作报告(排名第一)2篇以上;或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和科普文章3篇以上。
4.在团场(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4篇以上。
第十四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后出站,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在文博专业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三)能力、经历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或主持完成2项兵团(省)级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4处以上兵团(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并付诸实施,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兵团(省)级或2项以师市(地、州、市)级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4处以上兵团(省)级文化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监理,并通过验收。
(2)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文物修复规划和修复技术方案的制定,主持完成4项以上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或6项以上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并通过验收。在文物修复上解决过多项技术难题,有重要的创新并取得1项以上科研成果。
(3)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印工作的人员,应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4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高。
(4)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文物鉴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完成2次以上大型或5次以上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对某一类文物具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主要作用。
(5)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文物预防性保管规划并组织实施,在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方面有重要创新并取得1项以上科研成果或重要突破,并完成500件以上文物建档保管工作。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策划和实施。
(2)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主持推广(宣讲)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或主持设计并实施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博物馆教育项目;并主持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5万字以上。
(3)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项兵团(省、部)级或5项师市(地、州、市)级文创项目,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的验收。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的本专业科研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兵团(省、部)级一等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兵团(省)级本专业科研项目。
3.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或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大型考古发掘报告、田野工作报告3部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大型考古发掘报告、田野工作报告2部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在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教育行政部门学历、学位认定机构的审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同一成果或同一项目分别获得不同奖项的,只计算级别较高的一项;同一技术标准,同时获得标准发布和《科技成果证书》的,只计算一项。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兵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1月实行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