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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兵统发〔2022〕11号)

 

各师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兵团机关有关单位,兵直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统计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级统计师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兵团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19〕51号)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 统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统计岗位。

第六条 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考试方式;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可以作为统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正高级统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兵团目前暂不开展正高级统计师的评审。

第七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享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八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九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十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二)学识水平

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掌握统计和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具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能力。

2.具备指导中级统计专业技术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3.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成绩三年内有效。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统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制订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统计调查方案并发布实施。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国家或兵团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或师市以上的统计工作或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大中型企业)开展的各项大型国情国力统计普查、抽样调查等工作,出色完成工作。

3.独立承担过统计制度的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4.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中系统讲授过1门统计专业课程(要求有备课笔记或课件,授课在30课时以上)。

5.团场及团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承担过综合统计历史资料或专题统计资料整理、编辑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统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参与项目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2.在组织、指导本行业、本专业统计工作中,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被兵团或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实施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重大国情国力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并获国家、自治区、兵团、师市等各级奖励。

4.主持或承担完成国家、自治区、兵团、师市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科研课题或自选课题,并通过专家鉴定。

5.能够运用统计方法,参与决策管理,提出解决本部门或本行业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取得明显成效。

6.组织编辑3本(年)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师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师市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7.积极贯彻国家和兵团有关统计法规、制度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计方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各项统计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8.团场及团级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团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论文

取得统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符合条件的论文包括:

(1)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上发表的统计及相关专业论文。

(2)在兵团级以上内部相关专业期刊、报纸上发表的统计及相关专业论文。

(3)在兵团级以上论文评选中获奖的统计及相关专业论文。

2.团场及团级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撰写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统计资料(第一作者)不少于8篇,并被师市级以上机关部门采用,每篇字数不少于1000字。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0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兵团统计局负责解释。


兵团统计局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印发




正文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6

(兵统发〔2022〕11号)

 

各师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兵团机关有关单位,兵直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统计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级统计师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兵团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19〕51号)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 统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统计岗位。

第六条 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考试方式;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可以作为统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正高级统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兵团目前暂不开展正高级统计师的评审。

第七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团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享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八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九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十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二)学识水平

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掌握统计和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具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能力。

2.具备指导中级统计专业技术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3.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成绩三年内有效。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统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制订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统计调查方案并发布实施。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国家或兵团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或师市以上的统计工作或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大中型企业)开展的各项大型国情国力统计普查、抽样调查等工作,出色完成工作。

3.独立承担过统计制度的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4.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中系统讲授过1门统计专业课程(要求有备课笔记或课件,授课在30课时以上)。

5.团场及团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承担过综合统计历史资料或专题统计资料整理、编辑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统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参与项目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2.在组织、指导本行业、本专业统计工作中,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被兵团或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实施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重大国情国力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并获国家、自治区、兵团、师市等各级奖励。

4.主持或承担完成国家、自治区、兵团、师市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科研课题或自选课题,并通过专家鉴定。

5.能够运用统计方法,参与决策管理,提出解决本部门或本行业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取得明显成效。

6.组织编辑3本(年)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师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师市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7.积极贯彻国家和兵团有关统计法规、制度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计方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各项统计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8.团场及团级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团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论文

取得统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符合条件的论文包括:

(1)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上发表的统计及相关专业论文。

(2)在兵团级以上内部相关专业期刊、报纸上发表的统计及相关专业论文。

(3)在兵团级以上论文评选中获奖的统计及相关专业论文。

2.团场及团级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撰写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统计资料(第一作者)不少于8篇,并被师市级以上机关部门采用,每篇字数不少于1000字。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0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兵团统计局负责解释。


兵团统计局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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