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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第八条 学识水平

(一)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经济学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并在经济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

(二)熟悉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国际法则,掌握本专业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四)具有指导高级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九条 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一)连续3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骨干累计5年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累计10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

(二)主持国家级1项,或兵团级2项,或师市级3项重点科研项目。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完成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规划、规章及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兵团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并实施。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师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兵团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兵团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六)团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的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经济发展规划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条 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一)国家级专业成果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兵团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或师市级经济研究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兵团级调研课题3项或师市级调研课题5项,分别形成调研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兵团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或师市级重点项目3项以上,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供相关证明)。

(四)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兵团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作为骨干,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兵团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或验收。

(五)主持制定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3项师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兵团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成果显著,单位获得兵团、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资质认定。

(七)主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管理模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获得兵团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八)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主持重点经济问题的专题研究成果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九)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并取得突出业绩(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十)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科技、就业、节能减排等指标取得显著提升(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十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企业竞争力得到持续提升,管理模式、质量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获得同行业认可。

(十二)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中连续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团场级以上表彰奖励4次以上。

第十一条 著作论文

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

(三)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四)在团场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5篇以上(每篇不少于6000字),被本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10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第八条 学识水平

(一)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经济学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并在经济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

(二)熟悉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国际法则,掌握本专业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四)具有指导高级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九条 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一)连续3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骨干累计5年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累计10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

(二)主持国家级1项,或兵团级2项,或师市级3项重点科研项目。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完成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规划、规章及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兵团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并实施。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师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兵团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兵团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六)团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的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经济发展规划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条 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一)国家级专业成果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兵团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或师市级经济研究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兵团级调研课题3项或师市级调研课题5项,分别形成调研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兵团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或师市级重点项目3项以上,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供相关证明)。

(四)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兵团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作为骨干,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兵团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或验收。

(五)主持制定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3项师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兵团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成果显著,单位获得兵团、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资质认定。

(七)主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管理模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获得兵团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八)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主持重点经济问题的专题研究成果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九)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并取得突出业绩(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十)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科技、就业、节能减排等指标取得显著提升(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十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企业竞争力得到持续提升,管理模式、质量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获得同行业认可。

(十二)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中连续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团场级以上表彰奖励4次以上。

第十一条 著作论文

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

(三)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四)在团场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5篇以上(每篇不少于6000字),被本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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