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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追求卓越的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科技管理理论与应用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定位要求、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1.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一定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服务等工作。

2.能够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科研、技术报告。

第八条 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从事基础研究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后,参加过国家级、省(兵团)级或师市级科技项目的相关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作为主要人员,取得1项以上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研制定型1种新产品,或选育的动植物新品种有1项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审定(登记)通过,或取得1项计算机软件登记权。

3.作为主要作者,完成1篇以上兵团级调研项目或决策咨询报告,并被采纳。

4.服务项目团队完成3项以上科技项目的申请、实施、验收及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品种审定、专利申报、标准制订、修订和新品种权申请,科技服务满意度高。

第九条 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3.在师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2.从事基础研究人员,能够提出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

3.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兵团直属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1个以上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2个以上省(兵团)级科技计划项目。师市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1个以上省(兵团)级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过2个以上师市级科技项目。

2.兵团直属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和组织完成2个以上国家级或5个以上省(兵团)级科技项目的主要管理工作,并完成成果登记和奖励申报工作。师市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和组织完成1个以上国家级或3个以上省(兵团)级科技项目的主要管理工作,并完成成果登记和奖励申报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分类条件中的2项:

1.基础研究类(第4、5项条件至多选择1项)

(1)省(兵团)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师市级科技奖三等奖3项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在本专业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作为主要贡献者,出版过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

(3)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发明专利1项,或者取得3项以上与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登记、省级动植物品种审定登记等),其中至少有1项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参加省(兵团)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并在本专业相关会议上作报告1次以上。

(5)作为主要成员,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1项以上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

2.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第4、5、6项条件至多选择1项)

(1)省(兵团)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师市级科技奖三等奖3项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在本专业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作为主要贡献者,出版过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师市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部级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作为主要贡献者,出版过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

(3)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发明专利1项,或者取得3项以上与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登记、省级动植物品种审定登记等),其中至少有1项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5)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具备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为基层一线指导并解决实际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2项以上,每年技术服务天数不少于30天。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经省(兵团)行业或基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解决研究领域的重大技术关键问题1项以上;或引进新品种新技术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类(第3、4项条件至多选择1项)

(1)省(兵团)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师市级科技奖三等奖3项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在本专业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出版过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师市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部级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作为主要贡献者,出版过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

(3)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省(兵团)级调研项目1项或师市级调研项目3项,分别形成调研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或完成兵团相关部门、师市采纳的软科学成果与咨询报告1篇以上。

(4)作为科技项目的主要管理服务人员,服务项目团队完成科技项目的申请、实施、验收,其中申请并确定立项的国家级项目6项以上或省(兵团)级项目12项以上;或开展并成功完成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品种审定、专利申报、标准制订、修订和新品种权申请12项以上,科技服务满意度高。

第十条 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从事基础研究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骨干(前三名),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

2.作为骨干(前三名),完成省(兵团)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分类条件中的2项:

1.基础研究类(第4、5项条件至多选择1项)

(1)省(兵团)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兵团)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撰写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至少有3篇以上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上公开发表;或长期在基层开展工作,出版过1部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并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CSCD论文2篇以上)。

(3)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7项以上与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其中至少有3项专利付诸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项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视同1项发明专利)。

(4)在省(兵团)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任职,并在本专业相关会议上作报告2次以上。

(5)作为主要成员,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2项以上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

2.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第4、5、6项条件至多选择1项)

(1)省(兵团)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兵团)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撰写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至少有3篇以上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上公开发表;或长期在基层开展工作,出版过1部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并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CSCD论文2篇以上)。师市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部级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CSCD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过1部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并在省部级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7项以上与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其中至少有3项专利付诸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项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视同1项发明专利)。

(4)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技术标准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5)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具备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每年为基层一线指导并解决实际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3项以上,每年技术服务天数不少于60天。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经省(兵团)行业或基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解决研究领域的重大技术关键问题2项以上;或引进新品种新技术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类(第3、4项条件至多选择1项)

(1)省(兵团)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兵团)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撰写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至少有3篇以上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上公开发表;或长期在基层开展工作,出版过1部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并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CSCD论文2篇以上)。师市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CSCD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过1部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并在省部级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兵团级调研项目3项或师市级调研项目5项,分别形成调研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或完成兵团相关部门、师市采纳的软科学成果与咨询报告3篇以上。

(4)作为科技项目的主要管理服务人员,服务项目团队完成科技项目的申请、实施、验收,其中申请并确定立项的国家级项目10项以上或省(兵团)级项目20项以上;或开展并成功完成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品种审定、专利申报、标准制订、修订和新品种权申请20项以上,科技服务满意度高。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以上”包含本级。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人社局、科技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3〕71号)同时废止。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09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追求卓越的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科技管理理论与应用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定位要求、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1.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一定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服务等工作。

2.能够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科研、技术报告。

第八条 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从事基础研究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后,参加过国家级、省(兵团)级或师市级科技项目的相关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作为主要人员,取得1项以上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研制定型1种新产品,或选育的动植物新品种有1项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审定(登记)通过,或取得1项计算机软件登记权。

3.作为主要作者,完成1篇以上兵团级调研项目或决策咨询报告,并被采纳。

4.服务项目团队完成3项以上科技项目的申请、实施、验收及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品种审定、专利申报、标准制订、修订和新品种权申请,科技服务满意度高。

第九条 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3.在师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2.从事基础研究人员,能够提出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

3.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兵团直属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1个以上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2个以上省(兵团)级科技计划项目。师市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1个以上省(兵团)级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过2个以上师市级科技项目。

2.兵团直属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和组织完成2个以上国家级或5个以上省(兵团)级科技项目的主要管理工作,并完成成果登记和奖励申报工作。师市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和组织完成1个以上国家级或3个以上省(兵团)级科技项目的主要管理工作,并完成成果登记和奖励申报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分类条件中的2项:

1.基础研究类(第4、5项条件至多选择1项)

(1)省(兵团)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师市级科技奖三等奖3项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在本专业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作为主要贡献者,出版过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

(3)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发明专利1项,或者取得3项以上与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登记、省级动植物品种审定登记等),其中至少有1项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参加省(兵团)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并在本专业相关会议上作报告1次以上。

(5)作为主要成员,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1项以上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

2.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第4、5、6项条件至多选择1项)

(1)省(兵团)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师市级科技奖三等奖3项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在本专业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作为主要贡献者,出版过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师市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部级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作为主要贡献者,出版过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

(3)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发明专利1项,或者取得3项以上与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登记、省级动植物品种审定登记等),其中至少有1项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5)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具备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为基层一线指导并解决实际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2项以上,每年技术服务天数不少于30天。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经省(兵团)行业或基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解决研究领域的重大技术关键问题1项以上;或引进新品种新技术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类(第3、4项条件至多选择1项)

(1)省(兵团)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师市级科技奖三等奖3项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在本专业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出版过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师市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部级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作为主要贡献者,出版过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

(3)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省(兵团)级调研项目1项或师市级调研项目3项,分别形成调研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或完成兵团相关部门、师市采纳的软科学成果与咨询报告1篇以上。

(4)作为科技项目的主要管理服务人员,服务项目团队完成科技项目的申请、实施、验收,其中申请并确定立项的国家级项目6项以上或省(兵团)级项目12项以上;或开展并成功完成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品种审定、专利申报、标准制订、修订和新品种权申请12项以上,科技服务满意度高。

第十条 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从事基础研究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骨干(前三名),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

2.作为骨干(前三名),完成省(兵团)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分类条件中的2项:

1.基础研究类(第4、5项条件至多选择1项)

(1)省(兵团)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兵团)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撰写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至少有3篇以上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上公开发表;或长期在基层开展工作,出版过1部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并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CSCD论文2篇以上)。

(3)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7项以上与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其中至少有3项专利付诸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项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视同1项发明专利)。

(4)在省(兵团)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任职,并在本专业相关会议上作报告2次以上。

(5)作为主要成员,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2项以上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

2.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第4、5、6项条件至多选择1项)

(1)省(兵团)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兵团)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撰写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至少有3篇以上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上公开发表;或长期在基层开展工作,出版过1部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并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CSCD论文2篇以上)。师市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部级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CSCD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过1部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并在省部级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7项以上与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其中至少有3项专利付诸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项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视同1项发明专利)。

(4)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技术标准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5)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具备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每年为基层一线指导并解决实际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3项以上,每年技术服务天数不少于60天。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经省(兵团)行业或基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解决研究领域的重大技术关键问题2项以上;或引进新品种新技术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类(第3、4项条件至多选择1项)

(1)省(兵团)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兵团)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或师市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撰写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至少有3篇以上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上公开发表;或长期在基层开展工作,出版过1部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并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CSCD论文2篇以上)。师市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CSCD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过1部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并在省部级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兵团级调研项目3项或师市级调研项目5项,分别形成调研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或完成兵团相关部门、师市采纳的软科学成果与咨询报告3篇以上。

(4)作为科技项目的主要管理服务人员,服务项目团队完成科技项目的申请、实施、验收,其中申请并确定立项的国家级项目10项以上或省(兵团)级项目20项以上;或开展并成功完成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品种审定、专利申报、标准制订、修订和新品种权申请20项以上,科技服务满意度高。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以上”包含本级。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人社局、科技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3〕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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