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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兵水人事〔2022〕57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师市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水利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

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着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事水利水电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工程及科学技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等南疆师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不良反应。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无不良诚信记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二)从事水利专业技术活动中,违反诚信,出现伪造、篡改数据、剽窃他人成果、一稿多投、违规署名以及因不当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九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十条  技术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中一般技术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助手,参与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技术工作或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2.在技术管理中能够学习新技术、新方法并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成效。

3.能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管理工作。

4.参加1项以上科研工作,按要求较好地完成试验及资料整编工作。

5.在规划设计工作中,学习应用本专业的规程、规范,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取得一定成效。

6.按施工工序施工,保证了工期和工程质量。

7.承担生产中的有关技术项目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师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等项目的参与者。

2.参与或承担本专业的规划设计工作获主管部门优秀设计三等奖1项。

3.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相应级别的鉴定或生产实践,达到本地区或本部门一般水平或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4.参与编写的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被采纳。

5.参与施工建设的单项工程通过验收,质量符合要求。

6.参与或承担的生产技术项目工作各项指标基本达到技术要求,提出生产技术工作中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

7.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二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3.大学学历,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4.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5.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7年;

6.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工程及科学技术研究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1)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担任中、小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并编制报告。

(2)担任中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并负责项目审核和编写技术报告。

(3)参与编写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4)参与编写2项以上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独立编写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

(5)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团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1项以上或2项以上的主要参与者。

2.工程建设

(1)参与大、中型工程建设并担任专项负责人。

(2)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3)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并取得成效。

(4)参与中、小型工程项目计划、质量与经济核算等综合管理工作。

3.生产运行与管理

(1)参与大型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中型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某一单项生产运行工作,或负责小型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

(2)作为专项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3)制定或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4)参与编写职责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组织实施分管工作项目并及时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

(5)参与完成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同级项目1项以上。

4.工程与科学技术研究

(1)参与完成中、小型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小型水电站等)科研工作全过程。

(2)参与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师市级以上部门鉴定。

(3)参与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全过程。

(4)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研究方案。

(5)参与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的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

(6)参与完成2个以上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7)承担2个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1—7项中的3项。其中:第3项中每小项算作1项;第4—7项根据申报的二级专业区分,每小项算作1项。

1.师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完成人员。

2.参与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3.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1)主持或参与编制小流域规划或专业规划,成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库容1百万立方米以上水库、装机2.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或面积1万亩以上灌区等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3)参与编写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参与师市级以上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师市以上重点项目2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4.工程建设

(1)主持或参与完成中型工程或多项小型工程及城市、厂矿供水工程,并投入生产运行。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并颁布实施。

5.生产运行与管理

(1)主持或参与师市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并且编写的章节被采纳。

(2)提出的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3)参与完成的兵团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或负责完成的师市级小流域治理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4)参与完成的中、小流域水文水资源技术报告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或参与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师市级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5)参与完成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农田水利工程或主持灌溉面积5千亩以上农田水利工程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工程及科学技术研究

(1)参与研究课题或推广运用2项以上。

(2)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师市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制定1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写成标准应用程序,经专家认可。

(5)师市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获得师市及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7.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在与从事专业技术相关领域的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在师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上需对应满足一项即可)

第十 三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3.大专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7年;

4.中等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9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及提出决策建议和科学论据的能力;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行业脱贫攻坚和重大工作、项目中,发挥专业技术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工作。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流域规划或专业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专业水利规划2项以上。

(3)承担2项以上大、中型勘察、规划、设计项目的论证、咨询、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4)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5)主持兵团级以上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或2项以上。

(6)兵团级以上重点项目的主持人或2项以上的参与者。

2.工程建设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大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项目,或负责中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项目2项以上。

(2)熟练掌握本专业1种以上施工技术方法,开发和应用2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并进行科学施工建设。

(3)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4)参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5)根据施工标准编制各时段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按招标承包制要求编制大、中型工程项目标书、承包合同2份以上。

(6)作为技术负责人,及时调整工程建设管理与施工建设中各专业、各工种的施工计划,在施工计划、质量、技术与经济核算等管理工作中,妥善协调各方面关系,取得显著成效。

3.生产运行与管理

(1)主持大、中型工程运行管理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大、中型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安全鉴定、自动化工程等项目。

(2)在师市级以上单位从事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中,主持一方面业务工作,或在师市及以下单位从事水利、水文、水电工程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中,主持全面技术工作。

(3)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兵团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参与者。

(4)主持兵团级以上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或3项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师市级以上重要河流、重点工程的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4.工程与科学技术研究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2)担任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3)完成2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兵团较高水平。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进行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国家级1项以上,或兵团级2项以上,或师市级3项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并组织推广研究成果1项以上,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参与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等工作,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

(7)作为专家,参与2项以上国际合作项目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参与1项以上国际合作项目。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除具备1-5项中的2项外,根据所从事二级专业,还须具备6—9项中的2项。其中:第5项中每小项算作1项;第6—9项根据申报的二级专业区分,每小项算作1项。

1.兵团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师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兵团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咨询成果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成果通过兵团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鉴定、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本单位运行管理办法或操作运行规程,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

5.著作论文情况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

(2)在与从事专业技术相关领域的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4)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5)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6.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大型项目、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2份以上,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3份以上。

 (2)主要参与编写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并被兵团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标书及承包合同被采纳,或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标书已中标并承揽工程项目。

            (4)参与完成大、中型项目咨询评估报告3份以上,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中型项目咨询评估报告5份以上,且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7.工程建设

(1)主持1千万立方米库容的水库,或2.5万千瓦以上装机的水电站,或1万亩以上的灌区等工程,并投入生产运行。

(2)主持或参与编写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管理办法等1项以上,并被兵团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作为师市级以上项目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管理,使工程提前完工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在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2项以上。

8.生产运行与管理

(1)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被采纳实施。

(2)主持或参与编写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兵团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生产运行或本岗位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3份以上。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主持完成工程改造项目2项以上,工程质量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在生产运行岗位主持本单位、本部门技术管理改造工作,效益显著。

9.工程与科学技术研究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兵团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并被兵团有关部门采纳。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成果报告2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科研成果,被兵团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投入生产。

(5)获得本专业领域科研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国家专利2项以上。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十 四条  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指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 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工程系列水利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条件(试行)(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兵团水利局负责解释。


正文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4


兵水人事〔2022〕57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师市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水利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

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着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事水利水电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工程及科学技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等南疆师市所属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不良反应。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无不良诚信记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二)从事水利专业技术活动中,违反诚信,出现伪造、篡改数据、剽窃他人成果、一稿多投、违规署名以及因不当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九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十条  技术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中一般技术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助手,参与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技术工作或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2.在技术管理中能够学习新技术、新方法并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成效。

3.能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管理工作。

4.参加1项以上科研工作,按要求较好地完成试验及资料整编工作。

5.在规划设计工作中,学习应用本专业的规程、规范,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取得一定成效。

6.按施工工序施工,保证了工期和工程质量。

7.承担生产中的有关技术项目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师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等项目的参与者。

2.参与或承担本专业的规划设计工作获主管部门优秀设计三等奖1项。

3.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相应级别的鉴定或生产实践,达到本地区或本部门一般水平或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4.参与编写的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被采纳。

5.参与施工建设的单项工程通过验收,质量符合要求。

6.参与或承担的生产技术项目工作各项指标基本达到技术要求,提出生产技术工作中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

7.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二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3.大学学历,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4.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5.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7年;

6.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工程及科学技术研究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1)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担任中、小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并编制报告。

(2)担任中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并负责项目审核和编写技术报告。

(3)参与编写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4)参与编写2项以上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独立编写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

(5)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团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1项以上或2项以上的主要参与者。

2.工程建设

(1)参与大、中型工程建设并担任专项负责人。

(2)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3)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并取得成效。

(4)参与中、小型工程项目计划、质量与经济核算等综合管理工作。

3.生产运行与管理

(1)参与大型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中型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某一单项生产运行工作,或负责小型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

(2)作为专项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3)制定或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4)参与编写职责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组织实施分管工作项目并及时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

(5)参与完成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同级项目1项以上。

4.工程与科学技术研究

(1)参与完成中、小型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小型水电站等)科研工作全过程。

(2)参与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师市级以上部门鉴定。

(3)参与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全过程。

(4)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研究方案。

(5)参与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的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

(6)参与完成2个以上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7)承担2个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1—7项中的3项。其中:第3项中每小项算作1项;第4—7项根据申报的二级专业区分,每小项算作1项。

1.师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完成人员。

2.参与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3.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1)主持或参与编制小流域规划或专业规划,成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库容1百万立方米以上水库、装机2.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或面积1万亩以上灌区等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3)参与编写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参与师市级以上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师市以上重点项目2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4.工程建设

(1)主持或参与完成中型工程或多项小型工程及城市、厂矿供水工程,并投入生产运行。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并颁布实施。

5.生产运行与管理

(1)主持或参与师市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并且编写的章节被采纳。

(2)提出的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3)参与完成的兵团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或负责完成的师市级小流域治理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4)参与完成的中、小流域水文水资源技术报告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或参与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师市级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5)参与完成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农田水利工程或主持灌溉面积5千亩以上农田水利工程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工程及科学技术研究

(1)参与研究课题或推广运用2项以上。

(2)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师市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制定1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写成标准应用程序,经专家认可。

(5)师市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获得师市及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7.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在与从事专业技术相关领域的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在师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上需对应满足一项即可)

第十 三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3.大专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7年;

4.中等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9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及提出决策建议和科学论据的能力;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行业脱贫攻坚和重大工作、项目中,发挥专业技术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工作。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流域规划或专业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专业水利规划2项以上。

(3)承担2项以上大、中型勘察、规划、设计项目的论证、咨询、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4)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5)主持兵团级以上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或2项以上。

(6)兵团级以上重点项目的主持人或2项以上的参与者。

2.工程建设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大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项目,或负责中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项目2项以上。

(2)熟练掌握本专业1种以上施工技术方法,开发和应用2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并进行科学施工建设。

(3)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4)参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5)根据施工标准编制各时段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按招标承包制要求编制大、中型工程项目标书、承包合同2份以上。

(6)作为技术负责人,及时调整工程建设管理与施工建设中各专业、各工种的施工计划,在施工计划、质量、技术与经济核算等管理工作中,妥善协调各方面关系,取得显著成效。

3.生产运行与管理

(1)主持大、中型工程运行管理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大、中型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安全鉴定、自动化工程等项目。

(2)在师市级以上单位从事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中,主持一方面业务工作,或在师市及以下单位从事水利、水文、水电工程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中,主持全面技术工作。

(3)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兵团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参与者。

(4)主持兵团级以上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或3项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师市级以上重要河流、重点工程的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4.工程与科学技术研究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2)担任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3)完成2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兵团较高水平。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进行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国家级1项以上,或兵团级2项以上,或师市级3项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并组织推广研究成果1项以上,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参与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等工作,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

(7)作为专家,参与2项以上国际合作项目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参与1项以上国际合作项目。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除具备1-5项中的2项外,根据所从事二级专业,还须具备6—9项中的2项。其中:第5项中每小项算作1项;第6—9项根据申报的二级专业区分,每小项算作1项。

1.兵团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师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兵团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咨询成果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成果通过兵团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鉴定、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本单位运行管理办法或操作运行规程,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

5.著作论文情况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

(2)在与从事专业技术相关领域的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4)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5)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6.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大型项目、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2份以上,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3份以上。

 (2)主要参与编写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并被兵团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标书及承包合同被采纳,或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标书已中标并承揽工程项目。

            (4)参与完成大、中型项目咨询评估报告3份以上,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中型项目咨询评估报告5份以上,且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7.工程建设

(1)主持1千万立方米库容的水库,或2.5万千瓦以上装机的水电站,或1万亩以上的灌区等工程,并投入生产运行。

(2)主持或参与编写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管理办法等1项以上,并被兵团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作为师市级以上项目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管理,使工程提前完工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在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2项以上。

8.生产运行与管理

(1)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被采纳实施。

(2)主持或参与编写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兵团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生产运行或本岗位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3份以上。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主持完成工程改造项目2项以上,工程质量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在生产运行岗位主持本单位、本部门技术管理改造工作,效益显著。

9.工程与科学技术研究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兵团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并被兵团有关部门采纳。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成果报告2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科研成果,被兵团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投入生产。

(5)获得本专业领域科研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国家专利2项以上。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十 四条  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指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 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兵团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工程系列水利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条件(试行)(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兵团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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