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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师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应急管理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6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 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 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和社 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 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 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安全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安全 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验检测、监督监察、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安全评估认证, 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等工作(含煤矿、非煤矿山)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 工作期间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 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 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 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 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负责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 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 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取得中 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视为取得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中级职称。

第十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 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分析研究或解决重大关 键的技术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或重要的技术建议,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 1.具有师(市)、团(县)级以上安全类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或推广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2.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等领域相关理论、技术研究、技术方法推广的工作经历和 能力。

3.具有编写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或企业标准、规程、规范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4.具有大中型企业(或工程技术项目)现场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5.具有受政府委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的工作经历, 编写相应事故调查技术报告的能力。

6.具有安全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管理咨询或工程设计等安全技术服务的工作经历和能 力。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1-3项中的1项或4-16项中的3项;其中团(县)级以下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 1.获得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兵团(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成果 推广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

3.师(市)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成果推广奖二等奖以 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 设计专利3项,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相关。

5.作为主要参编者(排名前五),参与完成1项本专业兵团(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 编写,且相关标准规范已发布实施或在本专业中提出创新性建议、解决了1项兵团领域或者2项大型企 业影响安全生产关键技术问题,并通过兵团主管部门验收、认定。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兵团(省)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项目的 研究、设计、勘探、勘查、技术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主要完成人,成果通过兵团(省)级主管部门验 收、鉴定。

7.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排名前五),承担本专业领域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 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已被采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同行专家 鉴定或验收(应有团(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在开发、转化国内外本专业领域先进技术或解决复杂技术难题 中作出重要技术贡献,并通过同行专家鉴定或验收(应有团(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 料)。

9.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负责的师(市)级以上或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发展规 划,且发展规划已发布或被主管单位采用。

10.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排名前五),完成2项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或 参与完成2项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对预防、控制事故或灾害有显著效果,已通过 鉴定或验收。

11.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排名前五),完成中型以上企事业评价、认 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的技术报告5项,或完成中型以上企事业本专业专项检 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10项,且技术报告或检测检验报告被行政机关作为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如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的依据。

12.作为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或所依据的 技术报告负责人或技术骨干(需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出具证明),且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经依法批复。

1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排名前五),参与过2项自然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 作,在有效提升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降低自然灾害危害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4.在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复杂灾害的抢险救援中,措施得当,效果良好,得到厅(局)级 主管部门认可(需有相关证明材料)。

1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排名前五),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 应用。

16.主持设计或研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已进入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五)加分项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满足下列条件1-7项的1项或8-10项中的2项可赋予相应加分分值:

  1. 1.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中成绩显著,在国家级技术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 (等级内额定人员)。

2.在兵团(省)级技术(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被兵团(省)级(包 括国家级行业协会、工会)授予1次本专业“先进个人”“标兵”等荣誉称号。

3.被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各委、办、局或相当层次企事业单位授予2次本专业“先进 个人”“标兵”等荣誉称号。

4.团(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来累计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 团(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累计3次以上;或累计驻村满3年的安全生产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

5.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论文不作为本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的前置性必要条件,只作加 分项,根据取得职称外语、计算机等级、论文期刊层级赋予相应加分分值。

6.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兵团(省)级以 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兵团与本专业有关刊物上发表安全生产论文5篇以 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译)著(或技术手 册),或编写过本专业领域培训教材,个人编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或作为主编编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8.主持撰写过2篇本专业领域专项研究报告、设计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业专家认定,具有较高学 术、技术水平并对安全工程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9.被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各委、办、局或大型企事业单位立项的本专业领域科研课题 及技术报告,经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组织同行业专家评审认定具有独创性见解,具有实用价值。

10.对长期在团(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工作且经验丰富、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 术人员未发表论文的,可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技术鉴 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技术调研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应急预案等材料3 篇以上,经评审专家鉴定,且至少有三分之二评审专家通过。

第十一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厚的学术造诣,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 息和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兵团发展需要提出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课题,能够创造性地制定与专业 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国家级重大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对技术经济 及其市场的预估能力;在兵团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在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 贡献。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团(县)级及团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 1.主持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兵团(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 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 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 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省)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 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7.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兵团(省)级以上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技 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正式发布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具有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 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9.具有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或具有撰写大型工程、 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10.具有主持大中型工程技术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全过程的经历,该工程或项目得到社会承认或 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11.具有丰富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 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

12.具有主持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 制、培育、开发或兵团(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推广的能力和经历。

1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 工作和学习。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县)级及团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 下列条件中的3项:

  1.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 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兵团(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 内领先水平。

3.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 成果1项,获兵团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师市党委、政府采纳2 项。

4.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 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兵团(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6.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内同行业 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兵团(省)级单位鉴定或验收。

7.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 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2名以上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8.任大中型企业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负责人,在职期间企业年营业收入额达4000万元以上并吸纳 400名以上人员就业,多次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任非公有制经济 组织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负责人,企业年缴纳税金300万元以上或吸纳300名以上人员就业(需提供任 职文件、社保及完税证明)。

9.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10.作为第一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 (专利须在有效期内)1项以上;作为主要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2项以上。

11.团(县)级及团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县)级及 团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12.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教材、译著1部(本人撰写5 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作为第一

作者,在所从事工程技术工作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每篇论文不少于2000字;或在国际学 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 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3.发表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5篇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兵团(省) 级以上科研或大型工程项目方案;兵团(省)级以上标准、规程、工法、专利的理论研究;兵团 (省)级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

14.5年累计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或兵团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授课 500学时。

第十二条 有关释义

(一)论文、工作业绩、反映技术水平和贡献的成果、材料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并与申报专业 一致或相近。

(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相关专业为与申报专业紧密相关专业。

(三)“兵团(省)级”包括省级、自治区级、兵团级、部级;“师(市)级”包括地、州、市 级、师市级;“团(县)级”包括县级、团场级。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重要贡献是指直接的效益及贡献,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师、 师(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科研项目需提交立项、结项材料或鉴定部门鉴定材料;改革方 案、标准规范、发展规划、工作规程、管理制度、意见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鉴定意 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五)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兵团(省)级及师(市)级;按来源分为下达项目和合同项目。 本条件中国家和兵团下达的项目分为三种: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在项目任务书中会有明 确说明;合同项目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 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六)主持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 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 计划,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主要参与者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 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为额定人员前5名。

(七)本条件中,凡是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含本数(本级);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人社局、工信局《关于印发兵团工程系列工业类各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兵工信发〔2021〕31号)中《新疆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安全工 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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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17

各师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应急管理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6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 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 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科学技术进步和社 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 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 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安全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安全 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验检测、监督监察、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安全评估认证, 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等工作(含煤矿、非煤矿山)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 工作期间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 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 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 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 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负责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 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 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取得中 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视为取得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中级职称。

第十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 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分析研究或解决重大关 键的技术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或重要的技术建议,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 1.具有师(市)、团(县)级以上安全类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或推广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2.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等领域相关理论、技术研究、技术方法推广的工作经历和 能力。

3.具有编写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或企业标准、规程、规范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4.具有大中型企业(或工程技术项目)现场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5.具有受政府委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的工作经历, 编写相应事故调查技术报告的能力。

6.具有安全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管理咨询或工程设计等安全技术服务的工作经历和能 力。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1-3项中的1项或4-16项中的3项;其中团(县)级以下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 1.获得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兵团(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成果 推广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

3.师(市)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成果推广奖二等奖以 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 设计专利3项,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相关。

5.作为主要参编者(排名前五),参与完成1项本专业兵团(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 编写,且相关标准规范已发布实施或在本专业中提出创新性建议、解决了1项兵团领域或者2项大型企 业影响安全生产关键技术问题,并通过兵团主管部门验收、认定。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兵团(省)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项目的 研究、设计、勘探、勘查、技术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主要完成人,成果通过兵团(省)级主管部门验 收、鉴定。

7.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排名前五),承担本专业领域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 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已被采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同行专家 鉴定或验收(应有团(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在开发、转化国内外本专业领域先进技术或解决复杂技术难题 中作出重要技术贡献,并通过同行专家鉴定或验收(应有团(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 料)。

9.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负责的师(市)级以上或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发展规 划,且发展规划已发布或被主管单位采用。

10.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排名前五),完成2项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或 参与完成2项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对预防、控制事故或灾害有显著效果,已通过 鉴定或验收。

11.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排名前五),完成中型以上企事业评价、认 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的技术报告5项,或完成中型以上企事业本专业专项检 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10项,且技术报告或检测检验报告被行政机关作为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如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的依据。

12.作为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或所依据的 技术报告负责人或技术骨干(需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出具证明),且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经依法批复。

1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排名前五),参与过2项自然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 作,在有效提升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降低自然灾害危害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4.在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复杂灾害的抢险救援中,措施得当,效果良好,得到厅(局)级 主管部门认可(需有相关证明材料)。

1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排名前五),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 应用。

16.主持设计或研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已进入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五)加分项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满足下列条件1-7项的1项或8-10项中的2项可赋予相应加分分值:

  1. 1.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中成绩显著,在国家级技术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 (等级内额定人员)。

2.在兵团(省)级技术(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被兵团(省)级(包 括国家级行业协会、工会)授予1次本专业“先进个人”“标兵”等荣誉称号。

3.被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各委、办、局或相当层次企事业单位授予2次本专业“先进 个人”“标兵”等荣誉称号。

4.团(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来累计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 团(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累计3次以上;或累计驻村满3年的安全生产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

5.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论文不作为本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的前置性必要条件,只作加 分项,根据取得职称外语、计算机等级、论文期刊层级赋予相应加分分值。

6.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兵团(省)级以 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兵团与本专业有关刊物上发表安全生产论文5篇以 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译)著(或技术手 册),或编写过本专业领域培训教材,个人编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或作为主编编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8.主持撰写过2篇本专业领域专项研究报告、设计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业专家认定,具有较高学 术、技术水平并对安全工程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9.被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各委、办、局或大型企事业单位立项的本专业领域科研课题 及技术报告,经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组织同行业专家评审认定具有独创性见解,具有实用价值。

10.对长期在团(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工作且经验丰富、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 术人员未发表论文的,可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技术鉴 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技术调研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应急预案等材料3 篇以上,经评审专家鉴定,且至少有三分之二评审专家通过。

第十一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厚的学术造诣,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 息和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兵团发展需要提出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课题,能够创造性地制定与专业 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国家级重大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对技术经济 及其市场的预估能力;在兵团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在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 贡献。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团(县)级及团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 1.主持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兵团(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 水平。

3.主持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 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 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6.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兵团(省)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 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7.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兵团(省)级以上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技 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正式发布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具有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 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9.具有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或具有撰写大型工程、 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10.具有主持大中型工程技术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全过程的经历,该工程或项目得到社会承认或 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11.具有丰富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 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

12.具有主持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 制、培育、开发或兵团(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推广的能力和经历。

1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 工作和学习。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团(县)级及团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 下列条件中的3项:

  1.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 得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兵团(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 内领先水平。

3.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 成果1项,获兵团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师市党委、政府采纳2 项。

4.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 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兵团(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6.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兵团内同行业 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兵团(省)级单位鉴定或验收。

7.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 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兵团内2名以上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8.任大中型企业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负责人,在职期间企业年营业收入额达4000万元以上并吸纳 400名以上人员就业,多次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任非公有制经济 组织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负责人,企业年缴纳税金300万元以上或吸纳300名以上人员就业(需提供任 职文件、社保及完税证明)。

9.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10.作为第一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 (专利须在有效期内)1项以上;作为主要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2项以上。

11.团(县)级及团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县)级及 团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12.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教材、译著1部(本人撰写5 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或作为第一

作者,在所从事工程技术工作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每篇论文不少于2000字;或在国际学 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 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3.发表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5篇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兵团(省) 级以上科研或大型工程项目方案;兵团(省)级以上标准、规程、工法、专利的理论研究;兵团 (省)级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

14.5年累计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或兵团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授课 500学时。

第十二条 有关释义

(一)论文、工作业绩、反映技术水平和贡献的成果、材料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并与申报专业 一致或相近。

(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相关专业为与申报专业紧密相关专业。

(三)“兵团(省)级”包括省级、自治区级、兵团级、部级;“师(市)级”包括地、州、市 级、师市级;“团(县)级”包括县级、团场级。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重要贡献是指直接的效益及贡献,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师、 师(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科研项目需提交立项、结项材料或鉴定部门鉴定材料;改革方 案、标准规范、发展规划、工作规程、管理制度、意见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鉴定意 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五)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兵团(省)级及师(市)级;按来源分为下达项目和合同项目。 本条件中国家和兵团下达的项目分为三种: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在项目任务书中会有明 确说明;合同项目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 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六)主持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 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 计划,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主要参与者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 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为额定人员前5名。

(七)本条件中,凡是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含本数(本级);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人社局、工信局《关于印发兵团工程系列工业类各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兵工信发〔2021〕31号)中《新疆建设兵团工程系列安全工 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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