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艺术系列、文物博物、群众文化、播音主持、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兵党宣发〔2023〕28号
各师市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宣传文化系统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兵团党委宣传部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播音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做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时代风云的记录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守望者,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要求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各级广播电视机构、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第四条 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第五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决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4.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5.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播音主持工作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八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的有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九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条 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兵团广播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需达到一级甲等,师市、团场(县)国通语播音员主持人需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
2.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3.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60分钟。
第十三条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12年,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实践能力(经历)
1.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
2.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3.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90分钟。
(四)业绩成果
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师市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1次以上兵团(省)级或2次以上师市(地、州、市)级重大宣传报道的播音、主持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2.参加播音主持专业培训2次以上,撰写学习心得2篇以上。
3.播音主持作品获得兵团(省)级或师市(地、州、市)、团场(县)级广播电视领域奖项。
4.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团场(县)及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
5.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1篇以上。
第十四条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18年,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2年,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2.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3.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90分钟。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师市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2次以上兵团(省)级或3次以上师市(地、州、市)级重大宣传报道的播音、主持工作。
2.参加播音主持专业培训2次以上,并开展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1次以上。
3.播音主持作品获得国家级或兵团(省)级广播电视领域奖项。
4.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团场(县)及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5.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五条 播音指导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5年,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
2.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90分钟。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师市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3次以上兵团(省)级重大宣传报道的播音、主持工作。
2.组织开展播音主持专业培训2次以上,或授课6小时以上。
3.多部播音(主持)作品获得国家级或兵团(省)级广播电视领域奖项。
4.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团场(县)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5.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教育行政部门学历、学位认定机构的审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数(本级)。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兵团艺术系列 播音专业 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兵党宣发〔2021〕18号)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DOC
正文
发布时间:2023-11-01
关于印发兵团艺术系列、文物博物、群众文化、播音主持、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兵党宣发〔2023〕28号
各师市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宣传文化系统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兵团党委宣传部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播音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做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时代风云的记录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守望者,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要求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各级广播电视机构、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第四条 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第五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决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4.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5.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播音主持工作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八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的有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九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条 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兵团广播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需达到一级甲等,师市、团场(县)国通语播音员主持人需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
2.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3.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60分钟。
第十三条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12年,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实践能力(经历)
1.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
2.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3.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90分钟。
(四)业绩成果
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师市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1次以上兵团(省)级或2次以上师市(地、州、市)级重大宣传报道的播音、主持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2.参加播音主持专业培训2次以上,撰写学习心得2篇以上。
3.播音主持作品获得兵团(省)级或师市(地、州、市)、团场(县)级广播电视领域奖项。
4.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团场(县)及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
5.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1篇以上。
第十四条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18年,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2年,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2.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3.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90分钟。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师市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2次以上兵团(省)级或3次以上师市(地、州、市)级重大宣传报道的播音、主持工作。
2.参加播音主持专业培训2次以上,并开展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1次以上。
3.播音主持作品获得国家级或兵团(省)级广播电视领域奖项。
4.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团场(县)及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5.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五条 播音指导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5年,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
2.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每周播音时数不少于90分钟。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师市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3次以上兵团(省)级重大宣传报道的播音、主持工作。
2.组织开展播音主持专业培训2次以上,或授课6小时以上。
3.多部播音(主持)作品获得国家级或兵团(省)级广播电视领域奖项。
4.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团场(县)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5.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教育行政部门学历、学位认定机构的审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数(本级)。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兵团艺术系列 播音专业 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兵党宣发〔2021〕18号)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