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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关于印发兵团艺术系列、文物博物、群众文化、播音主持、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兵党宣发〔2023〕28号

各师市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宣传文化系统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兵团党委宣传部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要求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四条  非国有文博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文博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文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制外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价。文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文博专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价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价的依据。

第五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提出推荐意见。具有“访惠聚”驻连驻村、南疆学前教育支教等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定落实新疆工作总目标,坚决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文物博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有重大劳务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工作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的有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十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二条  基层服务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根本方向,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在任职期内定期深入基层(团场及以下),特别是边远地区开展宣传教育、专业培训、辅导、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工作,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每年基层服务时间须累计满2个月。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助理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1项以上,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完成1项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管,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3.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完成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5件以上或1项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4.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印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考古绘图5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拓片15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5.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鉴定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50件以上。

6.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养方法,参与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未出现文物被破坏或丢失事故。

7.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完成考古发掘项目1项以上,能基本按照考古规程进行调查、勘探、发掘作业,未出现破坏文物事故,并能对考古资料进行初步处理,参与编写发掘简报。

8.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能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陈列展览设计1项以上,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9.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参与推广(宣讲)中型陈列展览1项以上,完成讲解工作50场次以上,具有良好的沟通、传播能力和一定的观众组织能力,能编写文字通顺的讲解稿并回答一般性专业知识问题。

10.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能利用馆藏资源,结合文博专业知识,参与研发文创产品5种以上。

11.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1项以上本专业科研项目。

2.独立撰写本专业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合作撰写考古发掘简报1篇以上。

第十四条   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3项以上,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处以上兵团(省)级或2处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并付诸实施,通过验收;或参与完成1项团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并通过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付诸实施;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处以上兵团(省)级或2处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监理,并通过验收。

3.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10件以上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并通过验收。

4.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印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5.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独立鉴定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100件以上。

6.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未出现文物被破坏或丢失事故。

7.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8.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参与设计2项以上陈列展览,能制定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9.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能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参与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10.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能利用馆藏资源,结合文博专业知识,参与研发文创产品20种以上。

11.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师市(地、州、市)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2.参与完成2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本专业科研项目。

3.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合作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

4.合作撰写考古发掘简报2篇以上。

5.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五条  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2项以上兵团(省)级或4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1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以上兵团(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并付诸实施,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或2项以上团场(县)级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以上兵团(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监理,并通过验收。

3.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独立或参与制定文物修复规划和修复技术方案,并完成2项以上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或4项以上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并通过验收。解决过多项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较大突破。

4.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印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5.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制定文物鉴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完成1次以上大型或3次以上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对某一类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6.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参与制定文物预防性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主持完成300件以上文物建档保管工作;解决过多项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较大突破。

7.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8.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策划和实施。

9.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主持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设计并实施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博物馆教育项目;并主持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3万字以上。

10.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兵团(省)级或3项师市(地、州、市)级文创项目,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的验收。

11.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国家级奖项或兵团(省)级三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2项以上兵团(省)级或5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本专业科研项目。

3.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4.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5.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和考古发掘简报(排名前三)4篇以上。

6.合作(排名前三)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2部以上。

7.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4篇以上。

第十六条  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或主持完成2项兵团(省)级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4处以上兵团(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并付诸实施,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兵团(省)级或2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4处以上兵团(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监理,并通过验收。

3.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文物修复规划和修复技术方案,并主持完成4项以上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或6项以上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并通过验收。解决过多项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重大突破。

4.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文物鉴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主持完成2次以上大型或5次以上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对某一类文物具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主要作用。

5.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文物预防性保管规划并组织实施,并主持完成500件以上文物建档保管工作;解决过多项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重大突破。

6.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7.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策划和实施。

8.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主持推广(宣讲)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或主持设计并实施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博物馆教育项目;并主持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5万字以上。

9.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项兵团(省)级或5项师市(地、州、市)级文创项目,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的验收。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兵团(省)级一等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本专业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兵团(省)级本专业科研项目。

3.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4.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5.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刊物发表2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6.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1部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在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7.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2部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教育行政部门学历、学位认定机构的审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数(本级)。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兵团艺术系列 播音专业 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兵党宣发〔2021〕18号)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DOC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01

关于印发兵团艺术系列、文物博物、群众文化、播音主持、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兵党宣发〔2023〕28号

各师市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宣传文化系统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播音主持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兵团党委宣传部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要求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四条  非国有文博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文博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文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制外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价。文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文博专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价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价的依据。

第五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提出推荐意见。具有“访惠聚”驻连驻村、南疆学前教育支教等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定落实新疆工作总目标,坚决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文物博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有重大劳务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工作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的有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十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二条  基层服务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根本方向,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在任职期内定期深入基层(团场及以下),特别是边远地区开展宣传教育、专业培训、辅导、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工作,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每年基层服务时间须累计满2个月。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助理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1项以上,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完成1项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管,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3.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完成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5件以上或1项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4.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印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考古绘图5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拓片15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5.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鉴定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50件以上。

6.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养方法,参与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未出现文物被破坏或丢失事故。

7.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完成考古发掘项目1项以上,能基本按照考古规程进行调查、勘探、发掘作业,未出现破坏文物事故,并能对考古资料进行初步处理,参与编写发掘简报。

8.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能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陈列展览设计1项以上,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9.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参与推广(宣讲)中型陈列展览1项以上,完成讲解工作50场次以上,具有良好的沟通、传播能力和一定的观众组织能力,能编写文字通顺的讲解稿并回答一般性专业知识问题。

10.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能利用馆藏资源,结合文博专业知识,参与研发文创产品5种以上。

11.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1项以上本专业科研项目。

2.独立撰写本专业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合作撰写考古发掘简报1篇以上。

第十四条   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3项以上,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处以上兵团(省)级或2处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并付诸实施,通过验收;或参与完成1项团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并通过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付诸实施;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处以上兵团(省)级或2处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监理,并通过验收。

3.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10件以上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并通过验收。

4.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印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5.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独立鉴定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100件以上。

6.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未出现文物被破坏或丢失事故。

7.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8.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参与设计2项以上陈列展览,能制定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9.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能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参与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10.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能利用馆藏资源,结合文博专业知识,参与研发文创产品20种以上。

11.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师市(地、州、市)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2.参与完成2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本专业科研项目。

3.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合作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

4.合作撰写考古发掘简报2篇以上。

5.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五条  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2项以上兵团(省)级或4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1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以上兵团(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并付诸实施,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或2项以上团场(县)级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以上兵团(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监理,并通过验收。

3.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独立或参与制定文物修复规划和修复技术方案,并完成2项以上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或4项以上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并通过验收。解决过多项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较大突破。

4.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印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5.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制定文物鉴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完成1次以上大型或3次以上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对某一类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6.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参与制定文物预防性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主持完成300件以上文物建档保管工作;解决过多项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较大突破。

7.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8.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策划和实施。

9.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主持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设计并实施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博物馆教育项目;并主持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3万字以上。

10.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兵团(省)级或3项师市(地、州、市)级文创项目,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的验收。

11.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十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国家级奖项或兵团(省)级三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2项以上兵团(省)级或5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本专业科研项目。

3.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4.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5.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和考古发掘简报(排名前三)4篇以上。

6.合作(排名前三)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2部以上。

7.团场(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4篇以上。

第十六条  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或主持完成2项兵团(省)级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考古项目实施等方面研究项目,形成研究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

2.从事文物修缮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4处以上兵团(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并付诸实施,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兵团(省)级或2项以上师市(地、州、市)级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4处以上兵团(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施工、监理,并通过验收。

3.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文物修复规划和修复技术方案,并主持完成4项以上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或6项以上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并通过验收。解决过多项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重大突破。

4.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文物鉴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主持完成2次以上大型或5次以上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对某一类文物具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主要作用。

5.从事文物保管安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文物预防性保管规划并组织实施,并主持完成500件以上文物建档保管工作;解决过多项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重大突破。

6.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7.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策划和实施。

8.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主持推广(宣讲)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或主持设计并实施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博物馆教育项目;并主持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5万字以上。

9.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2项兵团(省)级或5项师市(地、州、市)级文创项目,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的验收。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兵团(省)级一等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本专业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兵团(省)级本专业科研项目。

3.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4.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5.独立撰写并在兵团(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刊物发表2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6.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1部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在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7.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2部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文物保护专业论文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教育行政部门学历、学位认定机构的审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数(本级)。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兵团艺术系列 播音专业 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兵党宣发〔2021〕18号)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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