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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兵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3

关于做好当前兵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兵人社发〔2015〕44号)


各师、院(校)人事局(处),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兵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兵团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当前兵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一)加强岗位设置宏观管理。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岗位考核、工资兑现、培训教育的基础和依据。兵团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形,结合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岗位设置宏观管理工作。

1.已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要结合兵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实名制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要依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确定的岗位类别和等级,统一编制岗位目录,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切实为事业单位以岗用人、以岗管人和日常人事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2.新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岗位设置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兵、师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岗位设置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为依据,根据单位的职能、职责、工作性质、机构规格和隶属关系,坚持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注重高、中、初级结构比例的合理,注重最高等级控制,注重向主要岗位倾斜兼顾辅助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专业要求,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工勤岗位的设置要立足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满足单位业务工作实际需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方可申请岗位变更:

(1)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事业单位;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加机构编制的事业单位;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重点是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面向一师、三师、十四师所属事业单位和塔里木大学,推行落实增加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措施。同时,为有效发挥岗位设置在引进、培养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作用,面向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系统的事业单位,探索推行调整中、高级岗位比例工作。

(二)做好日常岗位管理重点工作

1.做好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是兵团重点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全兵团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兵、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事业单位二、三级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鉴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职数少需求大,兵团将统一加强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职数的动态调控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国家人社部支持,增加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职数。 

2.探索推行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做好日常岗位设置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吸引人才、促进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兵团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

(2)引进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人社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岗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兵团将严格控制特设岗位的职数,特设岗位方案须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师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兵团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3.做好日常岗位变动申请和核准工作。事业单位应依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确定的岗位类别等级, 结合岗位聘期、具体岗位空岗等情况,及时对符合岗位变动或新进工作人员做好岗位变动申请工作。兵、师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规范优化程序、及时予以核准。专业技术岗位年限以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批准聘任相应岗位之日起计算,管理岗位年限以批准聘任相应岗位之日起计算。除按照行政任命的管理岗中的领导岗位外,事业单位的普通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依据核准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可在同一等级内申请用上一级岗位为低一级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岗和聘任。  

二、进一步规范公开招聘工作

(一)完善公开招聘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公开招聘已经成为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一项基本制度。兵团将依据《条例》,在全面整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开招聘制度,着力推进公开招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师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依据《条例》和兵团新修订的《兵团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具体办法或措施,重点规范公开招聘范围、条件设置和工作程序等环节。

(二)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的各项内容。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等人员外,应当在空岗情形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程序是确保公平竞争的基础,公开招聘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7个环节进行,着重规范信息发布、考试考核等关键环节。信息发布须做到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条件、范围、程序和时间安排、招聘办法、报名方法等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过程中有关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面试等重要环节的进展情况应向社会及时发布;招聘结果一经确定应在大范围内及时公布;经审核备案的招聘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附带任何歧视性条件,一旦发布则不得擅自更改。考试考核应注重完善考试组织方式,规范试题命制、考务管理、试卷评阅、成绩发布等环节,健全保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要充分尊重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业特点,综合运用考试、考察等手段,全面、公正、准确地评价应聘人员,防止出现“萝卜招聘”、“人情招聘”、“舞弊招聘”,保证招聘过程公开透明,切实提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公信力。

兵团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报兵团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兵团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兵团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师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由师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三、进一步规范竞争上岗工作

(一)稳妥推行竞聘上岗工作。竞聘上岗工作是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尤其是岗位晋升和重点岗位人员选拔的主要方式。事业单位内部出现空岗,需通过竞聘上岗产生岗位人选的,事业单位应鼓励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广泛参与竞聘上岗工作。在组织竞聘上岗时,应以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为标准,以品德、业绩和能力为依据,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规范程序评价和遴选人才。兵团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系统的事业单位应稳妥有序推行竞聘上岗工作。

(二)严格执行竞聘上岗规定的程序。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6个程序进行,做到责任主体明确、职责任务清晰、主要环节执行到位。

1.制定竞聘上岗方案并进行核准。事业单位制定竞聘上岗方案应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竞聘上岗方案包括竞聘的岗位、任职条件和范围、方法程序、时间进度和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内容。兵团直属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方案报兵团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兵团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兵团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师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方案由师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2.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和聘期等信息。事业单位内部职位出现空缺的,需要晋升的职位情况和任职资格条件,应在本单位公布于众,同时公布竞聘上岗的程序办法,对有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则应公布符合准入控制的条件。

3.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竞聘人员资格审查,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聘上岗条件,由相关人事部门负责审查。

4.考评。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知识和能力。对于考试合格者,应在一定范围对其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意见。应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重点考察考察竞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竞聘可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专家评议等方法。

5.在本单位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性别、 民族、籍贯、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和拟任职务。

6.办理聘任手续。对于通过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程序的竞聘人员,应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一)全面推行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聘用合同是确立或终止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唯一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兵团人社局按照《条例》,对原有的聘用合同进行了修改完善,事业单位要及时做好聘用合同的换发签订工作。事业单位新聘工作人员应在一年内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聘任手续,兵、师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律签订兵团人社局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应及时予以变更。   

(二)规范做好日常聘用管理工作。《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合同至退休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规范做好日常聘用管理工作。《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五、进一步规范考核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考核内容、方式方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和群众公认、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工作要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要重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的考核,着重突出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民族团结等方面的考核。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各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推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量化考核,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兵团人社局年度考核的整体安排和具体要求规范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坚持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续订聘用合同以及职称评审的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事业单位要对其进行告诫(谈话要有记录);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可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的奖励可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六、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 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加强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机制。一是兵、师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做好政策指导、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对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学习《条例》、《处分规定》、《申诉规定》等内容。各师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团场综合改革中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力度,严格规范做好团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等重点工作。二是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管理、考核等关键环节的具体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三是事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说明书编制、岗位变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管理、合同签订、考核等人事管理业务工作,要按照人事档案要求,做好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和个人档案资料汇总和归档工作。

(二)加强纪律监督,严格政策规定。一是要加大对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人事政策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制度化、经常化的执法监督检查机制。要严肃查处涉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案件,对于违反回避制度、保密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和人事纪律的舞弊行为,及时查处并将结果公布;要深化事业单位“吃空饷”治理和查处力度,建立健全防止“吃空饷”长效机制。二是要及时清理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方面不符合《条例》精神的相关文件。在与《条例》不发生抵触的情况下,已出台的单行人事立法继续有效,待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奖励、考核、竞聘上岗等方面配套规章和政策制定出台后,依法规范实施。三是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处理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违规问题的投诉和举报。要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认真落实公示制度,发挥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制定并落实舆情处置应急预案,提高处置舆情事件的能力。

各单位在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兵团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沟通联系。

联 系 人:柯重任 李进

联系电话:0991-2896676(传真)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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